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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制度民国时期,县府实行薪饷制,分荐任12级,委任16级,委任以下为雇员。本县荐任月薪法币180至240元,委任月薪55至200元,以下雇员为55元。联保主任、保长由地方供薪,甲长无薪给。民国31年,薪饷折米供给,从县公粮中支付。公职人员县区两级月薪大米8斗(每斗9公斤),乡级6斗,保级4斗,兵役3斗,师范生、干训生2.3斗。
建国初期实行供给制,每人年发两套单衣,3年1套棉衣,5年1床被褥,每月人发2至5角零用钱。1950年,改供给制折米包干供应生活费,每月人发大米45斤。供给服装、技术津贴、保健费、老年优待金、住房等,即所谓“小包干”。
1952年4月,取消以米折实计算薪给办法,执行新的工资分标准,职工按级别确定工资分,按工资分计算个人月工资。1955年7月起,取消供给制改行30级货币工资制。废除原包干制人员享受的包干费(老年优待金、妇女卫生费、家属回程旅费、儿童医药费、子女升学费、住宿费),工作人员住公房,自行缴纳水、电、房租费。
行政事业单位按月计发工资。1981年,企业实行计时、计件等多种工资形式。计时工资有按月、日、小时3种。满勤时,按月计发工资;缺勤时,按日计发工资;加班时,按时计发工资。计件工资分两种,即以职工个人为承包单位的计件工资和以车间、班组为单位的集体计件工资。县服装厂、雨具厂、针织厂、工艺厂均实行计件工资。县缸套厂,1984年采用超额计件工资后,激发了工人的劳动积极性,全年产值比1983年增长25%。
1979年10月起,全县职工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补贴5元。1985年起,吃商品粮者,每月发肉价补贴1元。
民间匠工工资,历来按日计算。1985年,木匠1.5元,篾匠1.2元至1.8元,砌匠1.5元至2元,石匠2.5元,农村理发按年计酬,顾客每人每年交费1.5至2.5元。
工资改革调整1952年7月,进行第一次工资改革,废除多级工资制,统一执行国务院颁发的新的工资标准和津贴标准,改革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和国营企业。民主评议,领导批准,改革后正副县长为14级至17级,正副区长、科长为17级至21级。主办科员为21级至23级,科员、助理员为23级至26级,一般干部为24级至26级。
1956年8月19日,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县成立工资改革委员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25%升级,民警队、合作化干校和小社职工按30%升级,根据“德、才、资”结合职务评定升级标准,1781人参加工资改革,工改前人均月工资35.10元,工改后人均月工资为40.90元,增长16.5%。
1959年,调整24%职工工资,调整比例分别为:国家机关25%,厂矿企业22%,中学教师20%,小学教师15%,卫生人员25%。全县职工2520人,调级590人,占职工总人数的23.5%,人均月增资6.54元。
1963年,调整40%职工工资。上级规定10级以上不升级,17级以上的升级面为25%,18级以下和教师调整40%,工人调整44.21%。本县4530名职工,调升一级的1479人,人均月增资6元;转正定级314人,调整地区工资类别的2962人。
1971年,进行低工资调整。全县调整2017人,占职工总人数的38.91%。总平均每人月增资7.61元。
1977年,调整40%职工工资,重点是贡献大,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及科技人员。全县全民职工5312人,升级2471人,占总人数52.6%,人均月增资6.50元。
1978年,给予成绩突出的130人(其中集体单位22人)升级,人均月增资6.50元。
1979年,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的调资标准,升级2412人,占总人数42.6%,人均月增资5.76元。集体职工调资662人,占总人数40.68%,人均月增资5.01元。
1981年,调整教育、卫生、体育部门职工工资。教育系统升一级的1309人,人均月增资6.5元;升两级的203人,人均月增资13元。卫生系统升一级的40人,人均月增资6.10元;调升两级的84人,人均月增资11.19元。体育系统升一级的2人,人均月增资9.75元;升两级的1人,增资18元。
1982年,调整行政事业人员工资,有1495名职工调级,占总人数1880人的81.7%。其中调升一级的1358人,人均月增资6.36元。调升两级的137人,人均月增资13元。
1983年,调整全民企业职工工资,调改结合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与职工个人劳动成果挂钩,通过考核调资1553人,占职工数86.7%。其中升一级的1496人,人均月增资6.4元;升两级31人,人均月增资15.26元。26人因各种原因未予升级。集体企业单位24个,其中21个单位597人同期调整工资。
1985年7月,进行第三次工资改革。实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4种。本县为五类地区,基础工资39元。工改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636人,人均月增资20.26元;教育系统职工1953人,人均月增资21.28元;全民企业32个,职工1775人,人均月增资17.71元;集体企业36个,职工1769人,人均月增资17.22元。
1985年比1957年,本县职工人数增加1.3倍,工资总额增加3.2倍,平均工资增加1.11倍(全县职工工资平均收入参见第四章《人口·人民生活》)。
奖励工资民国时期,有法定、临时两种奖,奖励政绩显著者。民国32年(1943年),对品行端正、工作勤劳确有成绩者,经服务处主管保奖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一年内未曾请假者,均予以奖励,加发工资。
1952年,国家建立奖励工资制度。1956年,县内建立超产奖、节约奖、质量奖、安全奖、新产品试制奖。1958年取消奖励工资,改为跃进奖。“文化大革命”期间搞政治挂帅,把奖金视为搞资本主义的物质刺激,奖励工资全部取消。1978年奖励工资得到恢复并加以完善。1981年,实行科技成果奖。1983年,县缸套厂有130人获超产等奖励,实发奖金2.19万元,每人平均得奖金168.32元。1981年11月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年终发节约奖。1984年起,干部月发奖金5元。
职工福利1954年,职工福利有家属生活困难补助、医药费补助、多子女补助费等。1957年5月22日,国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握使用暂行规定》,本县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生活困难的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福利费提取标准随人均工资总额增长递增。1956年1月,提取工资总额5%,1964年为2.5%,1965年10月按每人每月1.20元提取,1983年为1.50元。所提取的福利费由县财政部门按总数以70%拨给各工作单位,一年分两次民主评发到人;30%由人事部门解决职工临时特殊困难。
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病故、牺牲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发给埋葬费、抚恤费。对其未成年的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及其配偶,给予定期生活补助。
1985年,全县发放职工福利费28.7万元,比1960年、1970年分别增长2.5倍和1倍。
1985年4月15日起,遵照上级指示,干部实行年休假制度。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凡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5年者,每年休假10天;工作满15年不满30年者,年休假20天;工作满30年以上者,年休假25天。职工与配偶、父母远隔异地分居,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其工资、旅费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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