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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偶标准】
1949年以前,安庆各阶层择偶多讲究“门当户对”。官宦绅商往往以家族利益为婚姻基础和择偶条件。而一般群众多彼此间联姻,一些穷苦男子因家境赤贫而终生独身。在劳动阶层中,一般要求男子有一技之长,女子要善理家务。婚姻是否成功往往最终以生辰“八字”是否相合裁定。青年知识分子,有些竭力与官商显要联姻,有些受新思潮影响,追求自由恋爱,不强求门当户对,而注重郎才女貌和志趣相投。
建国后,青年男女享有婚姻自主权,选择配偶的标准常受时尚影响。
50年代,男方要求女方相貌般配、孝顺贤慧,有正式工作;革命军人和国家干部还要求对方政治可靠。女方则讲求男方体健貌端,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最好是党员、团员。少数女青年以抗美援朝英雄及工农干部为理想追求。“大跃进”时期,普遍以出身成分好及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行业标兵为择偶的理想条件。
“文化大革命”中,择偶更强调以家庭出身、政治条件作为重要标准。“工宣队”成员及被解放的干部子女、国营企业职工等均具有择偶的优势。解放军官兵特别是解放军军官,直到70年代,始终为女青年重点追求对象。当时,安庆有句顺口溜:“吃菜要吃白菜心,跟人要跟解放军。”
70年代以后,家庭物质条件逐渐成为青年择偶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女青年,对男方家庭经济状况的要求越来越高。一部分女青年找对象的理想目标,当时社会上有句流行的顺口溜:“一房家具,二老归山(无公婆负担),三转一响(手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四十平方(住房),五官端正,六亲不认(无额外负担和开销),七十块钱(月收入),八面玲珑(善于交际),九(酒)烟不沾,十分听话。”70年代末,文化程度和职业成为择偶的重要条件,并比较注重身材、容貌和风度。
80年代,科技人员、教师、机关干部、医务人员等脑力劳动者以及大专院校毕业生,因其具备学历文凭,普遍成为择偶的追求对象。对家庭出身、政治条件的要求则比较淡化。清洁工、殡仪工、野外工作人员难以找到理想的对象。但品德素质、相貌般配和经济状况优劣,始终为基本条件之一。与此同时,农村姑娘追求与城市男子结婚的现象悄然兴起。1985年,郊区姑娘入城登记结婚的有57对,其中以“借桥过河”为目的的有19对。城里残疾男子及由于各种因素造成大龄未婚者,也乐意娶一农村姑娘。
(表63—1)1987年观音居委会青年择偶标准抽样调查

【婚龄】
解放前,婚龄向无成规。习惯上多以虚龄男20岁、女18岁结婚成家,也有男18岁、女16岁成婚者。14~15岁结婚的比较少见。由于人们普遍抱有“早养儿子早得福”的观念,早婚现象很多。
50年代以后,城乡实际婚龄差距逐渐拉大。城区实际婚龄一般较法定婚龄要迟,这种情况在国家职工中尤为突出。1963年12月,市委、市人委提出要“大力提倡晚婚”,规定晚婚年龄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对实行晚婚者给予表扬鼓励。“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受下放、冤假错案、家庭出身等问题影响,一批大龄未婚男女青年在80年代初已过而立之年时方成家。1980年新《婚姻法》将法定婚龄改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市有关部门仍按中央精神,执行原晚婚年龄的规定,并对晚婚晚育制定出奖励政策。晚婚者可延长婚假20天(原婚假3天),工资照发。青年大多能自觉做到晚婚。
尽管如此,早婚现象仍未绝迹,并且郊区明显多于城区。少数文化素质较低的人认为,“反正只生一个孩子,早婚晚婚一个样”。1981—1988年,郊区肖坑乡未登记而结婚者有67对,其中早婚者3对,未婚先孕者30对。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城区未达到法定婚龄自行结婚人口(男15~21周岁、女15~19周岁)618人,占同龄人口1.0%。其中男57人,女561人,分别占同龄人口的0.2%和2.0%。郊区未达到法定婚龄自行结婚的人口562人,男女各占同龄人口的0.2%和3.4%。
(表63—2)1973—1988年女性晚婚统计

【联姻形式】
解放前,安庆盛行各种形式的父母包办婚姻。据1987年在大观区龙山路街道抽查,10户老年户中即有5户老年夫妇属包办成婚。在包办婚姻时,常发生子女中一方不从,以逃婚、殉情或终身不娶不嫁相抵抗者。联姻形式还有中表婚、少儿婚、媒介婚、换婚及纳妾、重婚等。而冥婚、招夫养子、报恩婚、抢婚等则少见。
中表婚即表兄弟姐妹结为夫妻的婚式。解放前,安庆人较讲求“亲上加亲”,中表婚亦较盛行。解放后,反对近亲结婚,这种婚式大幅度下降。偶尔有之,当事者也不愿张扬。1988年,郊区肖坑乡仍发现3对。少儿婚分童养媳和指腹婚两种。解放前贫家多子女,无力抚养,常将幼女让一有男孩人家抱养,叫童养媳。童养媳多数在男家地位卑微,视同奴婢。待男女长大,择一吉日让他们同床即是“圆房”。由于男家省了聘礼、筵席开支,多一廉价劳动力,女家少养一口人,省了陪嫁,故城郊农村童养媳甚多。据市民政局统计,解放初期有童养媳125人,解除以此形成夫妻关系的共19对。1950年后,童养媳基本消失。指腹婚乃是双方父母相处甚笃,指腹相约定婚,此类情况在安庆亦有少数。媒介婚指男女双方经媒人说合、父母同意再配为夫妻。此种婚式十分盛行。解放前,作媒者多只需做好双方父母的工作,而后由父母命各自儿女完婚。儿女则必须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解放后,媒人在男女双方之间撮合介绍的方式依然存在,但男女青年掌握婚姻自主权,最终由自己确定。换婚为在男女双方家庭均甚贫困,又均有适龄儿子待娶、女儿待嫁的情况下,互易女儿与对方男儿成婚的现象。纳妾、重婚多出现于解放前的官商显要阶层,甚至多达三四房的。但纳妾形式不一,有因妻子不能生育而另娶,有因妻年老将使女收房照顾起居,有因长期在外地而娶一女子照顾生活及应酬场面等。安庆沦陷期间,市民多流亡他乡,有的妻离子散,不通音讯,乃在外地重建家庭,抗战胜利后返乡,形成一夫两妻局面,此又不同于一般纳妾。解放后,对旧有一夫多妻者,实行妇女自择原则,愿保留原状或离婚者听便,但不准许有新的纳妾、重婚出现,违者依法处理。
男女交换“庚帖”后,若男方抱病在床,男家可向女家提出结婚“冲喜”,认为喜气可以驱除病魔,故女方一般不得拒绝。但“冲喜”结果,大多反成促寿,病重不治,酿成悲剧。仅订婚而未过门男方即不幸亡故者,女方在娘家为夫守寡,叫“望门寡”。“望门寡”多为女方自愿,也有男家系名门望族暗施影响的。但若女方家长开明,也可托人向男方退回庚帖另行择夫,男家也不得干涉。丈夫早亡,妻子不再改嫁,名“守节”。守节者缁衣素服,深居简出。若教子读书成名,官方还要为之树碑坊褒奖,所谓“诗书之家多节妇”。清末安庆士绅创办清节堂,收留贫家守节寡妇。已婚儿子亡后,公婆可将媳妇变相卖与他人,买者皆为贫苦无力娶妻者。认为从婆家再嫁有辱门楣,故采用从后门挖墙洞将寡妇(即“过门娘”)“抢”走的方法。而这种“抢”是事先商量好的,称之“抢过门娘”。小作坊(水炉、豆腐店)人家,丈夫死后,妇女不能单独维持生产,在族中长辈同意下,经人说合,可以招个丈夫(皆为贫苦无力娶妻者)参加劳动,抚养前夫遗下的子女。这种招夫,带有长工性质。旧俗“继父不继子”,前夫子女仍用前夫原姓,前夫遗产仍归前夫子女所有,故不同一般招亲。兄死嫂寡,弟可娶嫂,名曰“转房”。转房者皆为贫苦人家,为“士大夫”所不齿。这些都是在解放前长期封建社会中形成的婚姻陋习。
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废止不合法婚式,提倡自由恋爱婚姻,但媒介婚仍占一定比例。1987年,大观区德宽居委会地段男女直接自由恋爱与经他人介绍恋爱者的比例为29:10,而介绍人中有一半为自己的父母;郊区肖坑乡尤林村男女直接自由恋爱与经他人介绍恋爱者的比例为7:83。80年代,郊区还有一种先订婚后恋爱的婚式。其过程为:男方看中女方→托媒说合→征求双方父母意见→订婚→恋爱结婚。
1984年,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市妇联联合成立市婚姻介绍所,帮助解决大龄青年的婚姻问题。并在商业、轻工业等8个系统组织137名“红娘”,对全市312个企业的大龄未婚青年摸底调查,其人数为2769人(其中男2462人,女307人)。婚姻介绍所为他们牵线搭桥。自同年9月3日起,经介绍后恋爱结婚者211人(其中男200人,女11人),建立恋爱关系者8对。1985年2月,团市委为5对大龄青年举行集体婚礼,市委、市人大、市政府负责人前往祝贺。
征婚作为一种求偶方式于80年代中期后在安庆兴起。求偶者在报刊或广播电台上发表征婚广告,将自己姓名、性别、年龄、身高、相貌、性格、嗜好及职业、文化程度、经济状况等分别作以简介,同时对应征者提出要求。合意者则直接联系,建立恋爱关系,直至登记结婚。
80年代,出现涉外婚即中外、境外通婚。1981—1985年,经办理合法手续登记结婚者8对。市内均系女青年,所嫁对象为港澳同胞7人、海外华侨1人。
在成婚之前,聘礼与彩礼为联姻的一大要素。1949年以前,男女商定完婚时间,男方须以衣物、首饰、酒肉、糕点及若干现金作为聘礼,送至女家。一般女方对聘礼不争多寡,但有时亦因不满意而与男方失和,乃至婚姻告吹。男方亦偶有嫌女方陪嫁少而争吵的。解放以后,聘礼演变为彩礼。50年代,彩礼一般只是几套衣服及稍许现金、食物,总价值不过一二百元。60—70年代,农村要做衣“八套半”。城市要“三转一响”(即手表、缝纫机、自行车、收音机),家具共“48条腿”。80年代后,彩礼一般为彩电、冰箱、收录机、洗衣机、高级家具及高级音响、录放机、金饰品等,其价值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元。据1986年龙山路街道办事处调查,男女定亲花费一般近千元,有的达二三千元;“三节”(端阳、中秋、春节)男方各送200元左右礼品给女方家;结婚时男方一般支出8000~10000元,女方亦得陪嫁数千元。有一种情况是,男女恋爱时,男方买下物品放置女方家中,成婚时由女方家满车载运至男方家,以示荣光。在郊区,女方索取高额彩礼者仍常见。
(表63—3)1987年四方城居委会婚姻状况抽样调查

【离婚、复婚】
解放前,由于男女政治和社会地位差异甚巨,男子有权休妻、纳妾,而女子则需从一而终。休妻仅凭男方一纸“休书”,婚姻即告完结。女方在男方家中设一酒席作声明后,即从男方家后门或后院打洞离去。安庆传统上对离婚认作不齿,故离婚者极少。到民国时期,在知识阶层中离婚现象逐渐增多,其方式只需登报声明即可。
建国初《婚姻法》颁布后,不少长期受封建婚姻制度压迫的妇女争取解放,要求离婚者骤增。嗣后略有下降。至60年代初,又有新的回升,并逐年增多。据统计,全市离婚数50年代485对,60年代180对,70年代247对,80年代821对(其中1988年74对)。
造成离婚的原因主要有:(1)对各种封建婚制的反抗;(2)一方喜新厌旧;(3)一方地位改变;(4)冤假错案造成的家庭不幸;(5)一方犯罪或恶习不改;(6)一方行为不检或第三者插足;(7)一方不育或性生活不协调;(8)经济困难;(9)“借桥过河”;(10)性格志趣不合;(11)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等等。但各时期离婚的主要原因有所不同。50年代初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女方提出解除旧婚制婚姻关系,争取自由;二是部分干部进城后,地位改变,要求与原在农村的妻子离异,追求与年轻和文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姑娘恋爱结婚。50年代中后期开始,历次政治运动造成的冤假错案,导致不少婚姻关系解除。80年代后,一些人婚姻家庭观念发生很大改变,有的对婚姻处理十分草率,使离婚率有增无减。在80年代离婚案件中,按性别分,以女性主动提出离婚为多,按年龄分,以中年人为多。
离婚现象变化的另一特点是:过去以夫妻打闹之后离婚为多;80年代后相当一部分并不打闹,而是和平协商离婚。
离婚者当中,有一部分夫妻原有较深感情。一度离异后,又重新办理复婚手续,共同生活。离婚后办理复婚登记者,50年代没有,60年代有50对,70年代有37对。80年代后,大批冤假错案平反,给原被迫“划清界线”者以破镜重圆之机,复婚者295对。
(表63—4)大观区离婚情况

(表63—5)全市婚姻情况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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