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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军优属】
安庆解放,市政府号召全市人民开展热爱、支援、方便解放军活动,千方百计解决解放军居住及军需物资、蔬菜供给。全市还动员青年470人入伍。
1951年,响应中央“拥军优属,人人有责”、“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号召,全市开展大规模群众性拥军优属活动,共成立各级优抚委员会41个(市级1个,区级3个,居民大组37个),有义务优抚干部(委员)203人。是年,市工商业者捐款购买战斗机1架,命名为“安庆工商号”,赠送给中国人民志愿军。1952年春节,各级优抚委员会发动群众,掀起拥军优属热潮,为烈、军属送光荣证、慰问品,买柴米、挑水、扫地、洗衣被。全市共捐献人民币7908元,粮食638公斤,食盐425公斤,肉、鱼、菜1243公斤,肥皂1279条;致解放军慰问信1250封。1954年6月,第三届赴朝慰问团来市作传达报告。市委、市政府在全市人民中开展爱国主义、国际主义教育,并把7月30日定为“爱国优抚日”。各机关、团体自动捐献慰问金2900元、慰问品2500余件。
1957年8月1日,全市隆重举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30周年庆祝活动,参加活动有2.5万余人。各优抚委员会组织慰问队(组),将市政府赠送的光荣匾、慰问物品敲锣打鼓送到烈、军属家中,帮助烈、军属打扫卫生、洗衣、挑水、维修房屋。各医院抽出医护人员上门为烈、军属免费看病。此后,全市拥军优属形成制度,每年八一建军节、春节,市党政领导都前往驻宜部队走访慰问,感谢军队对地方的支援,征求对政府的意见,尽力帮助部队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各区、乡、街道和有优抚对象的单位,一般都召开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和军烈属座谈会,征求意见,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同时表彰他们中的模范先进人物。
“文化大革命”中,驻宜部队实行“三支两军”,对稳定局势起了积极的作用,但也给军政、军民关系带来一些副作用。
1978年起,节日慰问更加注意帮助驻军和优抚对象解决实际问题。1983年春节,正逢纪念“双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开展40周年,地、市党政领导到驻宜部队看望指战员,慰问伤病员,在全市所有影剧院放映电影招待驻军和优抚对象,并租影片为驻远郊部队放映。“八一”期间,市党政领导又携带猪肉、水果等慰问参加抗洪抢险的驻军部队。
1986年2月,省政府组织慰问团慰问老山前线部队,市政府拨款1.1万元购买毛巾5000条、肥皂5000块、墨子酥5000盒、年画5000张、黄梅戏录音磁带25盘作为慰问品,市黄梅戏演员参加慰问团到前线慰问演出。是年,安庆籍参战战士316人中有220人立战功,其中全国战斗英雄1人,一等功臣20人,二等功臣63人,三等功臣127人;有16人为国捐躯。市政府拨出专款1.5万元购买物品慰问人民功臣和烈士家属。6月19日,在纺织厂大礼堂举行欢迎战斗英雄都昌林凯旋归来大会,市党政军领导向英雄赠送“人民功臣”匾、锦旗和奖品。
1987年庆祝建军60周年,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负责人携带慰问品到驻军各部队看望指战员,共派出慰问团(组)68个,向驻军赠送价值4.9万元的慰问品。8月1日晚在人民剧院举行纪念大会。市政府还拨专款先后为6位在乡特等、一等残废军人购买住房,为4位特等、一等残废军人解决配偶户口“农转非”并安排适当工作,为35户现役军人家属解决住房。房管部门免费为烈、军属和残废军人维修住房80余间,卫生部门为烈、军属和残废军人治病减免医药费2460元,文化部门摄制反映拥军优属题材的电视片。市新闻单位将拥军优属作为宣传重点报道。是年,迎江区等3个单位被评为省拥军优属先进集体,纺织厂代表省出席在佳木斯市召开的全国“双拥”表彰会。
【群众优待】
对部分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政府主要通过优待办法,保证优抚对象生活一般不低于或稍高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优待办法在不同时期有不同形式。
代耕
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前,市郊农村沿用老解放区办法,以大包耕小包工、临时派工等形式,帮助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和残废军人耕种田地。1952年,享受代耕的烈、军属15户,代耕田地35.7亩。1953年,各乡贯彻代耕条例,享受代耕的烈、军属10户,代耕田地23.7亩。1955年,享受代耕的烈、军属37户,代耕田地85亩,每亩产量达305公斤。
优待工分(劳动日)
1956年农村实行农业合作化,采取优待劳动日的办法代替代耕。市政府拨专款1000元,购买耕牛13头及犁、耙等农具,帮助有劳力的37户烈、军属入社。对入社后劳力发生变化、生活确实困难的烈、军属,农业社采取包种包收的办法。
1957年5月,省人民委员会决定用优待劳动日办法统一全省优待形式。市郊享受优待劳动日的48户60人,优待劳动日2348个,折款1.9万元,平均每人31.3元(自做工分除外),基本保证他们不低于当地一般社员生活水平。1962年,享受优待劳动日的276户1348人,优待劳动日20499个。自1957年后,每年每个乡(公社)都采取春评、夏查、秋兑现的措施,落实优待劳动日政策。年平均优待劳动日15530个。1980年,郊区烈、军属和残废军人856户3154人,优待劳动日51955个,折款6.2万元。
优待现金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优待办法随之改变。1981年起实行“保证烈属,优待军属,适当照顾其他优抚对象”和“困难大多照顾,困难小少照顾”的原则,是年,郊区优待烈、军属723户、劳动日50968个,折款3.8万元,优待金1.5万元,合计5.3万元,户均73元。
1982年6月,民政部推广安徽改革农村优待形式,由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现金的做法,并要求以公社(乡)为单位统筹优待金。是年,全市优待716户2760人,优待款10万元,户均140.4元,其中军属户均132元,烈属户均88元,复员军人户均78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户均90元。1986年,郊区优待烈、军属469户,优待款14.8万元,户均315.6元。1988年,优待烈、军属295户,优待款12.2万元,户均比上年提高30%。
【国家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
市政府重视照顾牺牲、病故军人及革命工作人员的家属,认真执行国家抚恤标准,保证其家属在生活方面优于一般群众。每年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各级领导都要走访慰问,听取意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有16位安庆籍现役军人在老山前线为国捐躯。1985年,成立以副市长为组长的烈士家属抚恤领导小组,有关区、乡、街道及烈士家属所在单位成立相应组织。同年12月1日下午,在市殡仪馆隆重举行迎接烈士骨灰返抵故乡大会,200余人参加。3—15日,市党政军领导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分别前往市郊白泽湖乡、十里铺乡、凤凰乡、皖河农场和有关单位慰问烈士家属,并按照国家当年颁布的烈士抚恤标准,将现金发给烈士家属;对荣立一、二等战功的江玉平、丁建、徐进龙、杨爱军烈士,按上述标准增加四分之一的抚恤金;对烈士家属在工作、生活、居住等方面有困难的帮助解决。1988年,全市享受牺牲、病故抚恤的85人,其中烈士家属62人,牺牲、病故军属23人。全年发抚恤金4.13万元。
残废抚恤
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因战、因工负伤致残(统称革命残废军人),均按国家规定的残废等级分别发给残废证和优待证。残废抚恤分在职和在乡两种。1952年发残废金1676元。1962年换发残废证件,对有显著变化的残废等级予以调整。全市残废人员278人。1965年起,对在乡三等残废人员改发长期补助,并更换新证。1972年,全市再次换发由省革委会制发的残废抚恤证,仍以旧证换新证,个别调整等级。1978年,新评残废2人,调整等级3人,共发抚恤金1.4万元。1981年,全市换发由民政部制发的残废抚恤证,残废人员452人,其中在职402人,在乡50人。全年发残废抚恤费7570元。1985年残废人员530人,其中在职449人,在乡81人;特等在职1人,一等在职10人、在乡5人,二等甲级在职28人、在乡4人,二等乙级在职118人、在乡16人,三等甲级在职161人、在乡27人,三等乙级在职131人、在乡29人。全年发残废金4.9万元。1988年残废人员613人,其中特等4人,一等16人,二等甲级35人,二等乙级134人,三等甲级217人,三等乙级207人。
残废抚恤标准先后6次调整,提高幅度在乡高于在职,重残高于轻残。1984年标准与1955年相比,在职最高增加180%,在乡最高增加500%。1979年,增发特等、一等残废人员护理费(初为每月36元,1985年提高到每月45元),增发在乡残废人员副食品价格补贴。1988年,全市有特等4人、一等16人享受残废护理。农村特等、一等残废军人,无论在农村或城镇安置,本人、配偶及16周岁以下的子女均可转为城镇户口。
国家补助
国家每年拨出一定数量的优属粮、款,用于解决烈、军属生活困难。50年代发放标准分为3等9级,即将烈属、军属、工属分为3等,每等按贫苦程度分为3级,烈属高于军属,军属高于工属,平均每户发粮最高100公斤,最低50公斤。据1950年3月统计,烈属、军属、工属中有324户1109人生活困难,是年发放优属粮食32400公斤。1952年改发现金,农村每户每月2~4元,城市每户每月4~6元。1953年全市共发优抚补助费1.7万元,补助2201人。
1960年4月,确定定期补助对象为:缺乏劳动力的烈属、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及年老体弱、长期患病的复员军人,烈士遗孤,以及无人供养的病故、失踪军人家属。1961年,全市享受定期补助的152户636人,发补助款1.5万元;临时性救济3279人,发救济款1.2万元。
1979年10月,确定5种补助对象:孤老烈属,病故军人、失踪军人家属;无亲属或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父母或配偶;带病回乡,不能参加生产,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1980年5月,对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烈士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家住农村的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家住城镇生活有困难的也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81年,全市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230户234人,发补助款3.7万元。按每月人均计算,烈属17.76元,复员军人12.1元,退伍军人11.6元。1983年1月,提高退伍老红军、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老红军增加10元,烈属、复员军人增加5元。是年,享受定期补助289人,发补助款4.9万元,比上年增加8.2%。1986年定期补助比上年提高。对94位孤老烈属、在乡老红军和孤老复员军人,每月增发补助款。
1988年,全市享受定期补助的272人,其中在乡复员军人177人,在乡退伍军人95人。全年发补助款8.2万元。
【烈士褒扬】
追认烈士
1949年5月,皖北行署根据地方和部队县、团以上机关或个人证明,承认部分烈士家属。市政府1950年3月承认烈属4户16人,1956年又追认10户22人,1957年根据内务部“逐步清理,分批抚恤”的方针又追认一批。1962年全市烈属共71户231人。1965年7月国家规定,病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个别在革命斗争中因战、因公负重伤,或者被俘、被捕英勇不屈而遭敌人酷刑,以致身体受到严重摧残,而长期带病坚持工作死亡的,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给予烈士称号以外,一般不再给予烈士称号。此后追认烈士不多。1983年,全市进行革命烈士证件换发工作,116人换补发放新的《革命烈士证明书》,32人持有原烈属证的非直系亲属,按照政策规定,发还原证作为纪念。
修建烈士纪念馆
1953年,市政府拨款960元维修渡江牺牲烈士墓。1960年市政府批准在西门狮子山兴建革命烈士纪念塔,并与鸭儿塘连成一片修建成烈士陵园。后因“文化大革命”停建,土地为石化总厂征用。
1979年12月,市政府拨款在殡仪馆北侧兴建革命烈士纪念馆。纪念馆坐西朝东,占地217平方米。周围翠柏香樟,绿树常青,环境幽雅。正门上“革命烈士纪念馆”题字系张凯帆书。馆内安放着陈延年、陈乔年烈士的画像和俞昌准烈士的照片、图片,1949年解放安庆和渡江战役牺牲的烈士103人(其中有姓名可考者10人)的骨灰盒,解放后殉国、殉公以及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烈士骨灰盒。1988年馆内共存放烈士骨灰189盒,配专职管理人员1人。
编纂烈士史料
为缅怀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为国捐躯的16位安庆籍烈士,颂扬他们的崇高精神,市民政局组织人员搜集资料,编写烈士事迹简介,寄往前线,反响强烈。此外还为省出版的《江淮英烈传》、《江淮儿女在南疆》等书撰写稿件。1987年7月,市民政局搜集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荣立战功的安庆籍战士的英雄事迹,编写出版《宜城儿女在老山》一书,内部发行5000册。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2年1月,成立市复员建设委员会,市长任主任。下设转运接待站,负责接待、转运工作。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民政科承办。1953年3月成立市转业建设委员会,由民政部门办理具体业务。1955年10月调整后,市委书记任主任,市长任副主任。1958年10月撤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1972年成立市复员退伍接待转运安置教育小组,日常工作归市革委会民政劳动局。1978年1月该小组下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1984年7月,更名为市军队离退休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副市长任组长,下设办公室。1987年10月,分设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均设在民政局,有专职干部5人。
1950—1952年,全市接收复员军人131人。按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除21人复学、40人回农村生产外,其余均安置在企事业单位。1954—1955年,根据国务院《复员建设军人暂行办法》,接收复员军人305人,全部安置在工业企业。1957年,对城镇复员军人实行“归口包干”安置,有53人安置在工商企业,20人安置在农村。1958年开始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不变,但家居农村,参军6年以上,在部队已结婚,其爱人是国家、集体正式职工的复退军人,给予安排工作;对在部队有重大贡献或因工致残者、司机、炊事员和其他技术人员,有特殊情况,如入伍前是孤儿或入伍后父母双亡、无家可归者,都给予安排工作。当年接收复退军人474人,除2人考入大学、9人回农村外,其余均安置在企事业单位。
1960—1979年,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2782人。其中1965年254人,1969年246人,1974年242人,1976年226人,1977年257人。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政策,城镇安置1802人,农村安置980人。凡是接收复员退伍军人较多的年份,市级领导都要组织欢迎,各区、乡、企事业单位召开复员退伍军人座谈会。同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如对无房、缺房的,腾出公房或国家分配木材指标,拨出专款,集体帮工、帮料予以修建;对带病回乡的由卫生部门进行治疗;对长期不能参加劳动生产,而生活有困难的,实行定期补助。市政府每隔三五年召开一次烈军属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积极分子代表大会,对优抚对象,特别是复员退伍军人进行政策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鼓励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安心务工、务农。
1980—1988年,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4394人,年均488人。1980年,将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负伤致残的二、三等残废军人安置在全民或集体单位工作。1981年安置629人。其中,从城镇入伍的451人按照“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逐级分配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从农村入伍的178人安排返乡,由各级组织为他们分配责任田,将生产条件优良的承包项目优先给他们承包。对带病回乡和有技术特长的,量才使用,适当照顾。对自找门路需要帮助的,市、区民政部门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1983年,对越自卫反击战烈士的兄弟姐妹接枪入伍的,复员后安排到全民单位当工人。
1984年起,根据国家规定,对志愿兵复员回到地方不分从城镇农村入伍一律安排工作。此后几年,城镇复员退伍军人中志愿兵多,参战立功的多,专业技术兵多,给安置带来压力。在安置中,坚持“包干安置、区别对待”的原则,实行政策、指标、分配“三公开”,增加安置透明度。对在部队立功和超期服役的尽量照顾本人志愿合理安排,对有技术专长的给予对口安排,对判刑、劳教的不予安排。
在农村安置中,对参战、负伤、孤单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帮助他们安排生产,解决生活上的困难。同时把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作为农村安置工作重点,鼓励他们发挥专长,引导他们发展生产,勤劳致富;推荐他们跨区、跨行业进行交流,拓宽安置渠道。1985年起,先后建立市、区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2个,乡镇军地两用人才服务站13个。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由军分区(区人武部)、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共同组成。各乡镇服务站由分管民政工作的乡(镇)长任站长,武装部长和民政助理员为成员。1979—1988年,全市回农村的退伍军人1042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被推荐使用的398人。同时扶持退伍军人兴办经济联合体9个。十里铺乡接收退伍军人124人,经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推荐使用,有98%发挥专长成为兴办经济实体的骨干,20人担任乡、村两级基层干部,90余人安排在乡村企业,超过全省评优标准,受到省表彰。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55年后,全市先后安置军队供养干部(即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与抗日战争初期入伍,长期从事革命工作,年老体弱,不能继续在部队服役,也不能转业地方或复员回乡参加生产的排以上干部,国家决定长期供养,安置待遇不低于原在部队的供给标准,但不保留现役军官身份,亦不再计算军龄)3人,其中团、营、连职干部各1人。
1958—1980年,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12人,其中团职2人,营职5人,连职5人;无军籍7人。有5人后由退休改为离休。
1980年以后,军队精简整编,军队离退休干部成批移交地方安置。全市共接收安置3批41人,其中离休25人,退休16人。1983年第一批23人,其中团职18人,营职4人,连职1人。1985年第二批9人,其中团职7人,营职2人。1987年第三批9人,其中师职1人,团职5人,营职3人。
50、60年代,军队退养干部和退休安置干部的住房均由地方解决。1980年后,军队干部成批移交地方,住房需要量大,由国家拨款,接收安置地区统筹兴建。全市分3次共建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80套,建房经费127万元。至1988年底,共解决军队离退休干部41人的住房问题。
对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上按照地方同级在职干部待遇,组织他们看文件、听报告,安排参加重大节日和庆祝活动。其物质生活与地方离退休干部同等对待。1985年6月在市郊肖坑建立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配事业编制8名,并兴建活动室,配备1辆小汽车。所内成立党支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各项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该所连续3年被评为全省先进干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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