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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
1955年12月,市法院司法行政科设公证科员1人。1956年3月,市法院成立公证室,由市人委司法科指导其业务。市人委司法科撤销后,公证室归市法院院长分管,有公证人员2人。1958年8月,市法院公证室撤销。1974年,省内合肥等3市设立公证处,恢复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市涉外公证由合肥市公证处办理。1980年7月,市法院配公证员1人,办理涉外公证业务。10月,安庆市公证处成立,有公证人员2人。1988年,市公证处7人中有6人当年取得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其中二级公证员1人,三级公证员3人,四级公证员1人,助理公证员1人。
【国内公证】
市公证工作始于1955年。其后,安庆专署、市人委相继发文,要求“公与私之间及公与公私合营、生产社组之间签订的一切合同……必须经公证机关的公证。凡公与公之间所签订的经济合同亦应由公证机关公证。”1956年3月至1958年7月,市法院公证室主要业务是办理国内公证,较多的是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农业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以及公私之间的各项经济合同(契约)公证。在公民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公证,较多的是房屋产权,亦有收养子女等项。1956—1957年办理各项公证944件。
市公证机关办理国内公证时,主要依照已公布的法律,对法律无规定的公证事项,则根据国家司法部、省司法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办理。1982年,市司法局制订《关于办理国内公证业务注意事项》。
1980年市公证机关恢复后,试办经济合同公证,形式为书面合同公证。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办理经济合同公证,原则上供方必须坐落在安庆市。办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公证,申请人的户籍或主要财产必须在安庆市。1983年7月后,市政府负责人指示市公证处停办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市公证处在办理一般公证事项的同时,结合全市私房产权登记,扩展业务范围,调解纠纷,减少诉讼,大批量地办理私房产权确认、转移公证。1986—1988年办理1625件,其中确认产权171件,房屋买卖183件,房产权继承661件,房产权分割211件,房屋租赁164件,产权赠与137件,遗嘱98件。
1987年,市公证处接待和处理国内公证问题的来信来访70件、6427人次,其中有关经济合同公证28件、3286人次。
【涉外公证】
1980年8月,开始直接办理市内及安庆地区所辖10县的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公证业务。涉外公证业务由专门公证员办理,其人选呈报省司法厅批准,并将印鉴报司法部和外交部领事司备案。市公证处有涉外公证员1人。全市涉外公证项目以出生、亲属关系占多数,申请办证多为定居、探亲。1984年后增加提供劳务等公证。公证书使用较多的国家和地区是美国、日本、科威特和香港。
1987年,市公证处接待和处理有关涉外公证问题的来信来访25件、615人次。
(表46—3)1980—1988年全市国内公证情况统计

(表46—4)1980—1988年全市涉外公证情况统计

【公证收费】
1958年以前,收费标准依据省人委1956年批准的《安徽公证费征收暂行办法》。1981年2月国家司法部、财政部颁布《公证费收费标准表》,1983年7月作出修改补充。1988年2月起执行国家司法部、财政部、物价局公布的公证费收费规定。市公证处对个别当事人确实生活困难,经查实、集体讨论和领导批准,可减免公证费。减免公证费的报告或申请均须附在案卷中。凡是公证事务所取得的公证费都须填写三联单收据,并填写收费附卷证明材料。1980—1988年,国内公证收费18.9万余元,涉外公证收费0.8万余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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