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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管理】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安庆警务公所行政科有兼职户籍管理人员。民国元年(1912)安徽省城警察厅警员勤务按4班建制,以1个班专事户口管理。16年(1927)11月,安庆市公安局公布《调查户口章程》。规定对户口每年清查1次,每月抽查1次;住户有迁移、出生、死亡、婚嫁、继承等人口异动情况,均限期呈报,否则按违警处罚。次年2月,全市调查户口,整理、编钉门牌。继之实行“三家联保”法(即每家住户都由左右邻居3户共同保证负责),填写统一印发的保状。无住家者用铺保。无联保无铺保者,施以监视或驱逐。21年安庆全面实行保甲制度。户籍归安徽省会公安局行政科管理,各分局行政组经办。安庆沦陷期间,伪怀宁县警察局在行政科内设户口室,各分局内设户口组。
解放时,市公安局在《户口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解放前居住在安庆,持有当时安庆警察局、省民政厅发的户口门牌或国民身份证者方可入户;居民迁入市内须经批准,才能入户;居民迁出、出生、死亡、婚嫁、分居,以及工商开业、停业、人员雇用等,均应到派出所申报登记。市公安局治安科有专职户口管理人员,各派出所配户籍民警。1949年9月全市户口登记,市公安局转发《皖北人民行政公署户口暂行条例》,加强对户口增减移动、来客寄宿、分居立户及居口变更等情况的管理,建立户口清查制度,对违反户口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罚款和治安拘留。1950年9月起,按300户配齐1名户籍民警。1954年4月全市共换发常住居民户口簿19276本;将单位户口列为公共户口,划归派出所或治安科直接管理。1964年8月,市公安局制订控制市内人口增长以及常住人口、公共户口、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办法,严格入户审批制度和对常住、暂住、迁入、迁出、出生、死亡、变更更正户口的登记制度。1969—1973年,市革委会人保组内设治安小组户口办公室。
1982年1月,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会议纪要》,成立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治安科内)。从外地进入市内的临时工、个体手工业者、小商小贩和建筑队、运输队、副业队(简称“三队”)所有人员,以及出租房屋供外来人员居住的房主,均属流动人口管理范围。规定外来人员经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核发准住证后,方可暂住;暂住的“三队”应建立治安保卫组织;其他各类暂住人口,都须根据居住时间的长短,分别到街道居民小组和派出所办理临时户口申报和注销手续。1984年10月至1985年12月,市公安局贯彻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共办理400户887人进入集镇自理口粮经商、务工的落户手续。1986年11月对暂住人口管理进行整顿,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治安承包责任制。在“三队”及其他暂住人口中颁发暂住证2770件,发证率为76.7%。1987年,全市共有基层流动人口管理处(所)20个,管理人员40余名。
【口卡管理】
市公安局治安科内设口卡室,配专职管理人员。居住市内年满16岁以上的公民,由口卡室建立人口卡片。卡片分登记卡和注销卡。登记卡1人1张,填写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籍贯、住址和职业等,情况如有变更须再填登记卡。迁移市外、死亡建注销卡。登记、注销两卡由派出所填写,定期报口卡室。
1958年,口卡室共建卡11万余张(1940年12月31日前出生)。三年困难时期,居民迁移频繁,人口死亡率高,漏卡、错卡现象严重。1962年重建、补建人口卡片。“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口卡管理工作中断。1972年各派出所重建登记卡共160196张(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1982年,口卡室共建卡217382张,其中登记卡139998张,注销卡77384张。1983年市公安局建立口卡查询制度。1985年市公安局开始颁发居民身份证。1988年2月共制作完成29万张居民身份证,城区95%的居民领到正式证件。口卡由居民身份证所取代。
【人口调查】
民国17年(1928),市公安局组织全市人口调查,2月12日开始,40天结束。调查前组成调查户口委员会,通过《调查户口方案》。全市按原警察署辖区划分10区,区下划分若干段。市公安局选派专员10人赴各区协助工作,以警务科具体负责其事。调查表的栏目分住址、姓名、男女之别、已未娶嫁、有无子女、年龄及出生年月日、籍贯、住居年数、职业、宗教、教育程度、盲哑疯癫及其他废疾等,并包括户主或与户主的关系。
1949年9月,市公安局成立户口登记办公室,按原保、甲编制,每保派户口登记员2人,逐户逐人填表造册。登记项目有姓名、年龄、性别、职业、籍贯、现住址和政治面貌等。同时编排街巷门牌号数。一个多月时间,市内4区37保的户口普查登记工作全部结束。
解放至1982年,全市先后进行3次人口普查。第一次是1953年,第二次是1964年,第三次是1982年。3次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均规定为7月1日0时。凡是在标准时间后出生、迁入的人口,普查时不予统计;在标准时间内死亡、迁入的人口,仍列入统计。普查对象为常住人口,即常住本市,并已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已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现在外地的人;在本市居住不满1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1年以上的人;普查时在本市,常住户口未定的人;原在本市,普查时在国外工作、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人。
【出入境管理】
解放后至60年代,申请出境和入境的人极少,管理工作归市公安局政保科。1979年在政保科内虚设外事科,专职人员由1人增至3人。其职责是对入境来市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常住市内的外国人(含外侨)的管理;对市内公民因私事申请出国或出境(港澳台地区)的审批、发证;为外国人办理居留旅居等证件签证。
全市因私出国出境人数,1949年10月至1966年12月共11人;1967—1977年共9人,其中出国2人;1979年25人,其中出国16人;1985年47人,其中出国6人;1988年171人,其中出国69人。1949年10月至1988年12月因私出国出境共584人,其中申请去美国、日本、西德、加拿大、菲律宾、西班牙、泰国的177人,申请去香港、澳门地区的407人。
入境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和港台同胞人数,1970年17人,其中外国人2人;1980年161人,其中外国人89人;1985年299人,其中外国人143人。1986年,随着城市对外开放,前来进行探亲访友、参观访问、洽谈贸易、考察、技术交流、旅游等入境人员日益增多,市公安局发出加强对入境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通知,指定宜城饭店、状元府宾馆、马山宾馆、石化总厂外宾招待所等代为入境人员办理住宿登记。入境人员在非对外接待的旅馆住宿,或留宿于街道居民家或郊区农村的,对其如何办理住宿登记也都作出具体规定。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坚持严密管理,简化手续,以利发展对外交往,保障入境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正当权益。1988年,入境人员达1175人,其中外国人2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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