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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
1955年,市检察院受理审查批捕217人,决定不批捕的24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3人。1956年,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共同制订《关于逮捕人犯、起诉和侦查工作方面的几项联系制度的规定》。至1957年,市检察院参加公安机关的预审和定案会议5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批捕案件7件、起诉案件10件。对市公安局侦查市百货公司失窃肥皂一案违反政策,造成1人自杀的事件,发出检察违纪通知书。
1958—1961年实行从立案侦查到起诉、审判“一杆子到底”的做法,侦查监督名存实亡。在1961年重点复查的48件案件中,属冤、错案件的4件,一般错误不构成犯罪的17件。自1962年恢复侦查监督至1963年间所受理的案件,决定不批捕的25人,退回补充侦查的11人;决定不起诉的3件,退加补充侦查的5件。1964—1966年依靠群众办案,侦查监督工作中断。
1979—1988年,全市检察机关依法逐步开展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10年中,依法追捕该捕未报捕的犯罪分子占批捕人犯总数的2.5%;依法追诉漏诉的犯罪分子占审查起诉人犯总数的1.1%;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的占审查总数的7.9%;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退回补充侦查的占审查总数的3.4%;对不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的占审查总数的2.2%;对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具有免除刑罚处罚而免予起诉的占审查总数的2.2%。
【审判监督】
1954年9月23日,市法院对久大布号经理、副经理抽逃资金案召开预备庭。检察长傅绍堂和检察人员出席介绍案情(检察人员出席预备庭的活动于1957年停止)。预备庭审查全部侦讯材料,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裁定将此案移交公判庭审判。9月25日,市检察署试验出庭支持公诉。市委极为重视,指定由市长参加,并具体研究侦查材料和公判程序。傅绍堂担任公诉人,出庭发表公诉词。1955年,市检察院与市法院联合建立审判监督制度,规定凡由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均由检察长或由其指派的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并对法庭组成人员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956年,市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案件占起诉案件数的12.5%。
1958年后,实行“三员”(侦察、预审、审判人员)联合办案,检察人员很少出庭监督。1961年市检察院出席公判庭7次(计公判案件28件)。
从1962年起,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市检察院1962、1963和1964年的出庭率分别为48.1%、65.5%和74.4%。1963年1月,市检察院会同法院在市人民大会堂召开宣判大会,副检察长杨振元发表对反革命、盗窃和破坏革命军人婚姻等8案的公诉词。1964年12月,市检察院和法院在市体育场召开公判大会,副检察长齐全对程某等5人投机倒把集团一案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
1979—1985年,全市检察机关全面担负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凡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均出庭支持公诉。其间,依法对法院的不当判决提出抗诉有6件,法院均作出改判;对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律程序等问题,也依法提出纠正。
1986—1988年,审判监督的重点放在纠正重罪轻判和轻罪重判问题上。同期,对确有错误的判决,依法提出抗诉的2件,法院均作出改判。郊区检察院起诉的黄某强奸、流氓一案,法院判决时只认定强奸罪,判刑6年。检察院对此案以定罪不当和量刑畸轻提出抗诉。经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充分,应予采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黄犯强奸罪判刑8年、流氓罪判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
【执法监督】
1956—1959年,市检察院配合安庆专区检察分院担负对安徽省第二监狱、安庆专署公安处看守所及市公安局临时看守所的检察工作。1959年以后,市检察院对公安窑厂、新生窑厂和消防机械厂3家劳改劳教单位实行检察。1962年8月,市属劳改单位撤销,仅存市公安局看守所。1980年4月市检察院恢复监所检察,次年设立监所检察科,对省二监、看守所、拘役所、收审队等监管场所实行执法监督。1984年12月,增加对安庆少年劳动教养管理所(1987年10月改名省少年收容教养管理所)的检察任务,并派驻省二监检察组。1985年2月,驻省二监检察组改由大观区检察院派驻。同年,各区检察院增设监所检察科或由刑事检察科兼管监所业务。
监管场所执法监督
1956年6月和10月,对监所两次检察中,发现有久押未决犯27人,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而未释放的案犯6人;市公安局看守所存在检查、看管不严,卫生条件差,案犯吃不饱,干警捆绑人犯等问题。1957年5月,对省二监和社会管制工作的登记检察中,发现已到期和过期管制的4人。对此,市检察院均提出纠正建议和改进、处理意见。1959年,对公安窑厂、新生窑厂和消防机械厂全面检查4次,突击抽查2次,就1—8月劳教分子脱逃问题较严重,提出检察建议。1960—1965年,市检察院会同监管单位,加强监所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教育处理体罚犯人等违法违纪的管教人员,并受理和答复部分人犯的申诉。
1981年对市看守所实行检察56次,坚持每周1次一般检察、每月1次重点检察、重大节日突击检察、发现问题随时检察的制度。协助省二监整顿改造秩序,改进监管工作。对市劳教审查队、立新综合厂实行检察16次。同年6月11日晚,立新综合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市检察院查明中毒原因是四季豆未煮熟,食堂卫生差,当即提出改进意见。1982年,对超过法定时限的案件催办15次,配合省二监整顿三中队监管秩序。1983年“严打”斗争中,看守所在押人犯增多,监房拥挤,不安全因素增多。检察人员协助看守所干警全面检查防范情况,加强警戒措施;教育人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严密监管重点对象;预防流行病发生,做好防暑降温工作。1985年,市检察院发现省二监一名副监狱长带犯人外出经商,使犯人严重脱管的问题后,提出纠正意见,并报告有关部门作出严肃处理,外出犯人被收回监狱。对看守所超过羁押时限和超过审判时限,收审所超过收审时限,向公安局提出检察建议3次,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1次。
1986年9月,对全市监管场所进行安全防范工作大检查。10月,市检察院会同省二监在监狱内开展“改造质量良好月”活动,邀请劳动模范、表现好的犯人家属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改后表现好的人员来监,向犯人进行关于人生、理想、前途、法制方面的教育,促进改造质量的提高。是年省二监没有发生重新犯罪案件。
1987年开展打击监所“牢头”、“狱霸”的专项检察活动。同时,检察机关向有关部门提出严禁利用人犯、收审人员和少教人员管理在押人犯的检察建议。
1988年,看守所的检察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建立8种卡、表、簿、册登记制度,填写检察日志。在省二监、省少年收容教养管理所进行安全、防范和执法检察62次,提出书面检察建议2次。
重新犯罪案件监督
1958年,市检察院开始受理在押犯人重新犯罪案件,共办理4件。1959年批捕劳教分子15人,起诉加刑劳改犯3人。1960—1965年共批捕劳教分子55人,起诉加刑劳改犯10人。
1981年9月至1985年12月,市检察院受理的劳改犯重新犯罪案件中,脱逃占36.1%,盗窃占25%,伤害占36.1%。其中,依法提起公诉的,法院审理均作有罪判决。1983年对越狱逃跑和作案行凶的在押犯许同山,1984年对行凶伤害、组织越狱的在押犯赵晓峰均及时起诉,法院依法判处两犯死刑。1981—1988年,市、区检察院共受理重新犯罪案件55件62人,依法提起公诉的44件49人。1986—1988年受理和起诉的重新犯罪案数比前3年有所下降。
监所外执行情况监督
1965年以前,对监所外执行的专项检察次数不多。1959年8月,检察发现保外就医劳教分子15人中,有7人病愈、1人表现差,向劳教单位提出收回管教的建议。1962年7月,审查释放回原单位处理的劳改犯11人,其中犯罪事实清楚、罪该判刑的6人,报经市委审批委员会批准,重新收监执行。
1982年,市检察院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全市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罪犯31人实行全面检察,其中表现好的4人,表现一般的23人,表现差的3人,重新犯罪的1人。对此,市检察院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1984年,重点检察监外执行犯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监管组织和监管措施是否落实。人民路派出所采取由罪犯所在单位、居委会治保会和公安派出所“三结合”的管教措施,该户籍段监外执行犯人中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占83%。北正街派出所把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工作列入岗位责任制内容,定期考核、评比。南庄岭居委会主动与该地段有关单位联系,对监外执行犯人给予生活出路。同年9月,市检察院检察长和郊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对被免予起诉的盗窃犯罪分子、时为养鸭专业户的朱某进行回访考察。1985年5月,各区检察院对全市监管对象62人实行逐个检察,协助有关单位建立帮教组织7个,提出整改建议16条。
1986年6月,3区检察院对全市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罪犯以及劳教所外执行人员70人实行检察,其中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占27.8%,表现一般的占59.5%,表现差的占12.7%。针对问题,市检察院建议法院、公安局和各单位保卫组织加强对监所外劳改、劳教人员的监管改造工作,进一步做到组织、人员、制度、措施4个落实。
1987年2月调查表明,1983年后全市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496人,已安置454人。市检察机关为此督促有关单位安置剩余人员。1988年,市检察院总结天台里居委会在接茬安置帮教工作上的经验,并配合省劳改局对全市劳改释放的32人进行专题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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