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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纪案件侦查】
市人民检察署成立后,即办理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行使一般监督职能。1955年,查实群众反映市人民医院妇产科冻死婴儿事件后,发出处理该事件的建议书。1956年,市检察院设立侦查组,负责查办妨害经济管理秩序、侵犯人身权利、破坏公共秩序和渎职四大类犯罪案件,以及一般监督工作中所发现的构成犯罪的案件。同年1月,市检察院立案查处市税务局在上年年终查税工作时,违反政策,搜查一些私商的家店,甚至连生活用品也予登记的做法。市委批转市检察院对此案的处理报告。对市工商联合仓库非法侵占居民地基、封闭居民后门一案,经检察报市委作出决定,责令让出所占地基,仓库负责人当众检讨,建议市监察局作出处理,并通报全市。是年,在一般监督工作中发抗议书3份、建议书2份、综合违法情况报告书2份。
1954年6月,市检察署接收安庆专区检察分署在市内企事业单位发展的检察通讯员23人。检察通讯员义务协助检察机关工作,“检举违法,监督守法”。1956年3月,全市检察通讯员161人。1957年7月检察通讯员停止组织活动。其间共向检察机关提供各类违法违纪材料587份。
1957年7月停止一般监督工作,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投机倒把等仍立案查处。1958年以后只办理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贪污和投机倒把案件。1963年,采取以指导办案为主,联合办案、自查为辅的办法,共办理违法违纪案30件,其中指导办案16件,联合办案9件,自行查处5件。同年9月,市检察院还就整顿集市贸易中发生的乱斗争、变相搜查等违法现象提出纠正意见。
1979年市检察机关重建后,自侦工作中法纪检察与经济检察分开。1980—1988年,共受理法纪案件240件,立案侦查25件,起诉10件,免予起诉10件。
1980年受理法纪案件18件,其中报复陷害、侵犯他人住宅分别占33.3%。1981年,以基层干部违法违纪问题为重点,组织一次法纪检察工作社会调查,共调查30个单位,走访68人次,发现39件案件线索,其中玩忽职守、侵犯通信自由、包庇和重大责任事故共占61.5%。是年办理的案件比上年上升27.2%。1983年郊区检察院依法查处一起玩忽职守案。夜间值班医生汪某,当班时邀人在中药房打麻将赌香烟,因烟头丢入中草药簸箕内引起火灾,烧毁房屋13间和库存所有中西药品。郊区检察院鉴于汪某在失火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免予起诉。1985年5月,市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市郊11个乡9000余户专业户合法权益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支持保护专业户合法权益的7条措施。
1985年受理重大责任事故案件13件,占全年法纪案件的61.9%;重大责任事故在建筑部门发生最多,占发案数的62%;重大责任事故的死亡人数,农民建筑工占46%。市检察院为此提出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措施的建议。1986年受理法纪案件26件,比上年上升23.8%,立案侦查2件,起诉1件。在受理的案件中,企业单位重大责任事故占92.3%。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全部亲临现场,帮助发案单位分析事故原因,配合劳动安全部门调查处理。1987年3月,市检察院召开法纪检察工作会议,确立重点查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非法搜查、诬告陷害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玩忽职守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以这三类案件中的大要案为突破口,带动其他法纪案件的查处。全年受理法纪案件42件,立案侦查4件,起诉1件3人,免予起诉3件5人。在受理的案件中,重大责任事故占47.6%。尤其是1—5月,全市连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11起,其中4月7起;共造成死亡10人,伤11人,其中高空坠落死亡6人。市检察院特在该院《检察情况》上予以通报。
1988年受理法纪案件50件,立案侦查8件,起诉3件5人,免予起诉5件5人。起诉的案件,法院全部作出有罪判决。这年与前几年相比,立案侦查数上升,追究刑事责任案增多,重大责任事故案减少,侵权渎职案增多,并立案查处多年来没有受理过的渎职、重婚和隐藏信件案件。
【经济案件侦查】
1954年6月,以市检察署为主组成专门小组,侦查久大布号经理胡某、副经理邵某抽逃资金案。两人抽逃资金分别占其原投资额的94.8%和115.2%,致使布店停止营业、工人失业。胡、邵于8月被依法逮捕。市检察署还召开检举大会,公开处理市合作总社、市税务局的贪污盗窃分子。1955年,会同民政部门查处贪污生产救灾款案。
1958—1962年,经济检察重点查处贪污犯罪。1958年4月,市检察院调查市生产联社所属15个手工业社(组),共查处14个社(组)的贪污、盗窃案33件。1962年重点查处贪污案15件。其中,贪污款额在1000元以上的7件,1000~500元的4件,500元以下的3件;贪污粮票1500余公斤的1件。
1980年1月,市检察院检察员到市属15个企事业单位和郊区公社,调查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案情线索,抓住大要案,组织突破。1981年,市检察院组成专案组分赴浙江、江苏、江西、河南、上海和省内50多个单位,历时2个月,查清市内某厂计划员刘某与江苏省阜宁县某厂推销员赵某,两人在3年时间里,利用职权投机倒把,非法牟利3万余元,收受贿赂2000元,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5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4月,张正平副检察长就贯彻《决定》精神在《安庆新闻报》上发表答记者问。接着苗玉润在安庆电台发表讲话,号召犯罪分子和有经济问题的人认清形势,主动投案自首。6月,市检察院与市法院联合召开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宽严大会,公开处理有代表性的案犯7人。截止7月底,全市投案自首和坦白交待经济问题的154人,退出赃款59500元,交出赃物折款7000多元。是年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32件,其中万元以上的6件,5000元以上的1件,1000元以上的25件;贪污、受贿案占88.2%。
1984年6月,检察人员调查商业、粮食、供销、物资、文教等20多个单位,发现36件经济犯罪案件线索,查清办结2件受贿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3万多元。
1985年初召开市经济检察工作会议,强调打击经济犯罪与打击刑事犯罪并举。是年立案侦查的经济案件24件,其中贪污10件、受贿1件、其他13件。1986年受理经济案件68件,立案43件,查办万元以上的案件9件,比1982年分别增加41.9%、34.1%和80%。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47万余元。在办理市太平洋贸易公司何某等人贪污案中,追回赃款和非法所得26万元。1987年上半年受理经济案件数比1986年同期明显减少,下半年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数比上半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全年受理经济犯罪案件52件,立案侦查21件,起诉6件,免予起诉11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43万余元。
1988年9月1日,市(区)检察院成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站),同时颁布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工作细则,召开新闻发布会。9—12月,举报中心(站)受理举报案件342件,其中经济案件255件,法纪案件10件,刑事案件6件,一般违法和民事纠纷案件71件。举报中心(站)自行初查37件,查清15件;移送市、区检察院有关科室查处71件,其中立案侦查11件,逮捕7人。是年受理经济案件58件,立案侦查30件,办结27件,起诉9件,免予起诉15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63万余元。立案查处的贪污、贿赂案占立案数的96%。市农药厂益农包装公司经理王某贪污、挪用公款12万余元,市工商银行职工丁某盗窃公款4万余元,都是全市较罕见的经济犯罪案。
(表44—2)1980—1988年全市办理经济案件统计

【来信来访处理】
1954年,市检察署建立专人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制度,规定信访案件转办和自办的范围与要求。在全年信访案件中,检举、告发不法资本家“五毒”(行贿、偷税漏税、盗窃国家财产、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行为的占33.3%。1955年,告发他人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案件增多,占全年信访数的36.8%。1956年,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提出在押人犯可依法行使申诉权,在押犯人不服判决的申诉案件占全年信访数的52%。1957年受理信访数比上年上升1.5倍。1959—1960年,信访工作坚持多办少转的原则,两年中自办案件89件,转办25件。1963年受理信访案件171件,是建院后最多的一年,其中检举贪污腐化、违法违纪82件。市检察院自办61件,占35.6%。
1979—1981年,信访总数逐年递增,共受理检举、控告、申诉信访942件(次),市、区检察院自办110件(次)。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复查一批重大案件,纠正冤、假、错案,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1982年建立健全信访处理的各项制度,按“各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做到来信有登记,来访有记录,转办有手续,回访有通知。
1983和1984年,信访案件下降,申诉历史冤、假、错案的已极少,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控告申诉案件上升。1983年首次信访(除重复信访)数233件(次),属检察机关直接管辖的为220件(次)。1985年,市检察院制订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办法,对由控告申诉部门直接承办的案件和由控告申诉部门移交其他业务部门承办的案件作出明确规定。1986年受理来信151件、来访98人次,其中市、区检察长接待来访42人次,批阅来信68件,查办案件8件。是年6月,市检察院接到裴三妹反映他在给某饭店拆旧房时,因大梁倾倒致使左脚开放性骨折,要求经济赔偿的来信,经与市劳动、安全部门联合调查核实后,责成该饭店等单位为裴三妹解决医疗、生活补助费用。1987年下半年,大观区检察院根据来信提供的线索,仅8天时间,即查清市酿造厂厂长王某贪污、索贿1万多元的案件。同年,市检察院对重建前的老案进行复查,清查出的8件免诉案,发现错案2件,其中全纠正1件,撤销原免诉决定;建议法院纠正1件。
(表44—3)1979—1988年全市检察院信访处理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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