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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未设专门保险机构,主要由几家官办、民办金融机构及民营企业代理或承保有限的保险业务。其中较有影响的有中国银行代理的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经理处、中央信托局安庆办事处等。保险种类主要有人寿险、财产险、货物质押及运输险、物产险、火险、仓储险等。其中民国24年(1935)邮政储金汇业局举办的简易人寿险分终身、10年、15年、20年、25年5种,保额50~500元(法币),被保人按月交费,免检体格。沦陷初期,保险业务陷于停顿。31年9月,汪伪中央储备银行代理伪中央银行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部的保险业务。此外,还有台湾银行办理运输险,以及南京安平、兴中两保险分公司通过安庆永生、鼎成两钱庄代理运输保险业务。抗战胜利后,中国银行、中信局等继续开办保险业务。主要开办财产、物资、仓储、人寿、火险等保险业务。南京民安保险公司在安庆广裕隆商行设立特约代理处,主要承保大宗农副产品运输险,每月发生额达20余笔。35年11月,上海通运行安庆分行开业,办理保险及运输业务。解放前夕,所有保险业务均收歇。解放后由市政府接收清理结束。
195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庆办事处开办火灾保险和货物运输险2种财产自愿保险。1951年7月1日开办强保业务,实行强制与自愿2种保险形式。随后又开办运输工具险、农作物及牲畜险、人身险等业务。1959年根据中央决定,全面停办保险业务。
1980年10月1日,恢复办理保险业务。险种由1980年的企业财产险1种发展到1988年的20种,服务对象由国营经济扩大到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城乡居民。服务领域由城市到农村,业务量和保险费收入逐年上升。1980—1988年共收入保险费2777.6万元,处理各险赔案5807件,赔付金额665.4万元。
【险种及业务】
财产保险
财产强制保险根据政务院《强制保险条例》,市保险公司1951年7月开办,凡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及县以上合作社所属的固定、流动资产均属保险对象。采用固定财产保险、物资定期保险、物资流动保险3种形式承保。1952年,保险体制归属财政。1953年起,陆续停办一些系统的财产强保业务。1953—1956年,共收入保险费22.35万元,占全市同期保费的38.42%,其中1956年保费收入8.77万元,较1955年增长近1倍。1958年,对国营企业财产继续实行强保,但总体呈收缩状态。到1959年2月随保险机构撤销而终止。
运输工具强制保险1951年7月开办。主要承办安庆港务局和内河航运公司所属的各类船舶和国营企业机动车辆的强制保险,交通运输部门由省统保。1955年停办。1953—1955年,该险累计收入保费1.26万元,占全市同期总保费收入的3.09%。
火灾保险火灾保险属于自愿性质的火险业务,包括普通火灾保险、简易火险、职工团体火险、流动火险、公民财产自愿保险5种,于1950年1月开办。1953—1956年共收入保费2.6万元,占同期全市总保费的4.47%。普通火灾保险主要承保国营企业、私营工商业的各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1950年4月,人民银行华东区行规定银行发放各类贷款必须附加保险。保险公司安庆办事处在全市开展此项业务,获得较好效益。1951年7月,国营企事业及合作社转为强制保险。1955年随着私营工商业转化为公私合营也实行强保。该保险业务骤减,保险范围仅局限在个体商贩。简易火险保险对象为城镇居民、个体小商贩和手工业者,保险金额为定额200~2000元,由保户选择,期限1年。1955年停办。职工团体火险由各单位职工集体登记投保,保额为500~2000元,由个人自定,保期1年。仅在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开办,承保面不大,1958年由公民财产自愿保险取代。流动火险是承保财产在保险期内进出频繁而保额也随时变动的一种保险。保额增减在约定期内由保户通知保险公司,保费按月结算。市中盐公司及花纱布公司仓库曾采用此种保险办法。1951年7月强制保险实行后,也同样采用。公民财产自愿保险1958年5月开办,以城镇居民和职工财产为保险对象,为简化手续和统一自愿火险业务举办该险,并增加了洪水责任和在保险金额内进行十足补偿。同年底停办。
企业财产保险1980年10月开办,保险对象为企事业单位的资产。10月2日,安庆地区糖业烟酒公司第一个投保该公司财产405.6万元。当年收保费50.31万元,赔案1件4400元。到1985年底,企业承保面达98%左右。1980—1988年累计收入保险费1261.59万元,占全市同期总保费的45.44%。赔案367件,赔款200.72万元。
家庭财产保险1981年6月开办,以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为保险对象。包括基本险(1.5~2‰)和盗窃险(2‰)两部分。承保户数1981年为127户,1988年为29445户,同期年保费由494元增至19.8万元。到1988年累计收入保费45.89万元,处理赔款552件,赔付4.88万元。1984年6月还开办家庭财产两全保险。该险种具有保险与储蓄双重性质,到1988年底共有473户投保,保险金额72.5万元,收储金2.97万元。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1950年1月开办,采取与单位签订预约保险合同进行统保,凭单位填报的启运登记表承担保险责任和结算保费。签约单位主要有土产、粮食、盐业、花纱布、百货、供销社等专业公司及安庆森工局排筏运输。接着在内河航运公司、港务局建立代理处,公司派人常驻协助办理分散业务。1953—1956年共收货运险保费29.73万元,占全市同期总保费的51.1%,位列全省第一。国内保险恢复后,1981年7月重新开办。通过签订代理业务合同,设立地区航运局、市航运管理处、市农药厂、港务局、港务局开发公司、市联运服务公司、长风水运公司等7个代理处,业务连年上升。业务量1981年为143笔,保费0.57万元;1985年为5070笔,保费10.61万元。5年累计收保费22.52万元,处理赔款27件,赔付金额27.76万元。1986—1988年累计收保费100.5万元,处理赔案68件,赔付金额30.5万元。
机动车辆保险1981年6月开办,保险对象为公、私车辆。承保首先从汽车开始,后扩大到农村拖拉机、摩托车和机动三轮车。保险责任分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两部分。1981年6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首先投保。1985年8月,对城乡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实行无赔款安全奖励办法和驾驶员本人承担2~10%的经济损失的责任。使机动车保险业务大幅度上升,1981年承保329部,保险费9.74万元;1988年4856部,196.2万元。8年累计收保费610.26万元,处理赔款案件3869件,赔款352.34万元。
国内船舶保险1983年5月开办。在地市航管部门的配合下,对农村集体和个体船只动员投保。11月起,对农民、个体、联户船舶的保险责任有所扩大。1984年后对个体、联户船只实行强制性保险,其他船只仍属自愿性质。参加保险的船舶1983年为80艘,保费0.45万元。1988年为269艘,保费48.25万元。处理赔款210件,赔付28.43万元。
自行车盗窃险1983年9月开办。由市交警部门配合,结合登记、检验、打印、发证同时进行投保。业务以1984年最好,承保1174辆。至1985年共收保费5100元,处理赔案9件,赔款1215元。1986—1988年3年承保598辆,保费4300元。
人身保险
50年代,根据国家强制保险法令,开办轮船旅客和公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行强制与自愿两种政策。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1983年11月恢复人身保险业务,业务量逐年增加。人身保险费占全市保费比重由1984年的5.9%上升到1985年的16.44%。1985年人身险被列为业务重点,设立人身保险科专职办理。1988年4月26日成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支公司,专司人身险业务。
轮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1951年7月根据政务院《强制保险条例》开办,凡搭乘轮船的持票旅客均为法定的保险对象。由港务局、内河航运公司直接办理,保险公司负责结算和受理赔款。其中除1952、1953和1955年后期由分公司办理外,其余均由总公司统保。1955—1956年,共收入保险费1.48万元,占同期总保费的4.66%。
公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1951年7月开办。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同于轮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1956年5月前由省公司统保,后由市公司经营。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1954年开办。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为保险对象,不验体,保险期限一年。“一五”期间在市建筑公司、搬运公司开展。因国家实行劳动保险及公费医疗制度,1954—1956年仅收保费4500元。1983年重新开办。1985年起,对机动车辆驾驶员也参照办理,业务由城市延伸到农村。当年共有1684人参加,收保费1.26万元。1988年全年保费收入32.9万元。
简易人身保险1983年11月开办。保额以投保的份数确定,每份每月缴纳1元,保险期限有5年、10年、15年、20年4种。由于具有保险和储蓄双重性质,受到社会欢迎。参加保险的份数1983年为35份,1988年为51978份。1985年处理给付案件6起,给付金额460元,当年给付率2.01%。
城镇集体职工养老金(附加抚恤金)保险1984年6月开办。此险承保由企业确定退休金标准,按规定每月缴纳保险金,职工退休后即按原约定标准向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到去世止。该险另加抚恤金保险,由单位选择,职工去世家属可按约定金额领取抚恤金,最低为1000元。1984年参加单位51个,人数1982人,保费8.55万元。1985年参加单位131个,人数5367人,保费38.4万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首位。1986—1988年共收保费207.13万元。
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1985年6月开办。按客运单位客车数投保,凡保险车辆的持票乘客均为保险对象。保险金额每人3000元,保费按票款2%缴纳,对无正规售票制度的客运户按座位计算固定保险费,分月缴纳。当年有市客运分公司、地区公路站、市公共汽车公司、食品厂等7单位所属客车和部分个体客运户参加,收保费1.39万元,赔付案件1起,赔付1650元。到1988年累计收保费19.39万元。
游泳者人身安全保险1985年7月开办。凡购票游泳者均为保险对象,保费每人为0.02元。
母婴安康保险1985年11月开办。凡入院分娩的产妇自愿投保者为保险对象。对医院在一年内未发生母婴死亡或死亡率低于规定幅度者,保险公司从该院实收保费中分别提取10%、5%作为奖励。1985年市第一、第二人民医院、地区医院签订代理保险合同,全年收保费578元,处理给付案1件200元。1986~1988年共收保费10.3万元,处理给付案101件4.7万元。
责任保险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1981年6月开办。为机动车辆保险的组成部分,一般均与车辆损失险一并承保,也可单保。市保险公司1983年首先对农村拖拉机、个体户车辆承保该险。1984年后,对社会上机动车辆一律实行第三者责任保险。
承运货物责任保险1985年4月开办。凡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体户,在投保运输工具险的同时,可一并投保。开业初,与机动车险一揽子综合投保,是年共有150辆汽车参加,收保费2.35万元。
农村保险
安庆市开办的保险业务大都涉及农村。1985年起,农村保险业务列为业务重点之一,先后设立长风乡、老峰镇、郊区农机科、长风水运公司4个保险公司代理处,开办拖拉机第三者责任险、货物运输险、人身险、社队企业财产险、农民家庭财产险等5种业务。1985年底,承保农村企业26户,机动车辆927辆,船舶246艘,农民家庭535户,保险财产1282.4万元,收保费11.21万元,处理各险赔案150件,赔付5.82万元。
【防灾理赔】
安庆支公司建立后,将防灾理赔作为日常业务工作的重点,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并从1982年起,实行开展业务和防灾理赔一条龙的工作组合。
防灾
配合消防、防汛部门,对基层防灾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重点检查,具体了解各保险单位防灾工作情况,找出潜伏危险而加以改进和防范。开展防灾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对防灾的认识。1952年初购赠市消防指挥车1辆。1954年初,在市体育场组织各保险单位进行防火演习,示范交流防火技术和对灭火器材的管理与使用经验。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防灾工作不断加强,1983年拨防灾经费3.5万元给市消防大队购置消防指挥车1部,分赠投保单位高效灭火机200个。同年夏季发生洪涝灾害,公司全力以赴投入防洪、防汛抢险,尽力减少国家财产损失。
理赔
1954年江堤溃破,洪水成灾;11月5日西门粮库因附近居民纵火波及损失巨大,赔款最多,全年共计26.1万元,赔付率为224.5%。1953年赔付率为17.3%,1955年为22.9%,1956年为3.7%。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随着业务增长,赔案相应增多。1980—1988年共处理赔案5802件,赔付金额665.4万元,占总保费的24%。1980—1985年各年度赔付率分别为0.88%、4.97%、23.13%、32.65%、29.27%、2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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