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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制】
解放后,物价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物价部门负责全市物价管理和综合平衡,贯彻执行国家物价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订价、调价方案,根据作价原则和办法安排和审定本级管理的商品价格和各种差价,并向上级物价部门提供产品价格执行情况。1955年,市政府明确划分工业、手工业产品价格管理范围。1957年制订《物价工作制度和管理权限划分的具体办法》。1959年10月,将对农村产品价格和市场的管理权从市计委划入市委财贸部,市委财贸部委托市商业局代管市场,市计委物价科专管工业品价格。1962年,市物价委员会颁发《安庆市产品价格分管权限目录》,恢复对商品价格原则上按经营范围归口管理的办法。“文化大革命”中,归口管理被削弱。
1982年以前,调整物价按商品管理权限进行,企业无权自行调价。对调价的商品要盘点登记,换填价格标签,按规定日期执行。每年对执行规定价格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价。1982年7月以后,逐步改变物价管理权限高度集中的做法。至1984年,两次共下放620多种小商品价格管理权限给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下放商品定价权给主管公司的有19个种类,给企业的有8个种类;确定18个种类商品实行浮动价,6个种类商品实行季节差价;放开农副产品议价价格,进一步放宽协作物资及乡镇企业自销产品的价格管理。同时,扩大部分纺织品的质量差价和花色差价。1985年放开蔬菜、生猪、鲜鱼、鲜蛋价格。1986年放开自行车等7种工业消费品的价格。已放开的商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农贸市场的价格,本着既不管死、又不放松的原则,加强检查监督,必要时实行限价管理。1988年下放冷饮价格管理权给企业主管部门。对早点饮食价格,除长条炉饼、油条、馒头和阳春面统一定价外,实行“死毛利、死规格、活价格”。具体品种的定价权归企业主管部门,对猪肉、牛肉价格补贴改暗补为明补,市场零售价格放开,必要时采取限价管理措施。
解放初,市场物价由军管会工商部、市政府工商科共同管理。1951年,由市政府工商局管理全市物价,市商品价格研究委员会负责集市价格。市百货公司设有物价小组。1955年4月,在市商业局内设立物价联合办公室。1957年4月,由市经济计划委员会物价科取代物价联合办公室的职能。1958年6月,市物价工作由专署工口物价科统管。1960年9月和1961年底,又先后划归专署计委财贸科和物价科管理。1962年1月成立市物价委员会,主任朱佐臣,下设办公室。1968年9月,由市革委会生产指挥组计划小组管理物价业务。1977年4月,市计委内设物价科。
1983年12月市物价局成立,下设物价检查所。1988年安庆区划调整后成立新的市物价局,局长程松柏。
【市场物价】
清末民国时期物价
清末,市场供需基本平衡,物价比较稳定。光绪年间,大米每石1800~2000文,食盐每斤36~48文,猪肉每斤约48文。民国初年,大米每石3~3.5元(银元,下同)。民国16年(1927)大米每石6~7元,上涨1倍。食盐、白细布价格同期相比,也上涨三分之一左右。同年,钱庄银元兑换铜钞,1银元由民国初兑换3000文下跌到2700文。按1银元兑换钱文最低比例计算,与光绪年间相比,大米价格上涨9.4倍,食盐、食油和猪肉价格分别上涨10.5、9和4.5倍。20年,粮食价格比上年上涨7.24%。21年7月,小麦价格比上年同期上涨8%。其后,物价出现下跌。24年,国民党政府实行法币政策,物价再次上涨。25年12月物价指数比上年11月上升12.6%,26年6月再度上升16%。
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在城内开设的洋行以高价食盐换取低价粮食和工业原料,倾销日货。民国36年(1947)4月中旬至5月初,米价每石从4万元涨到12万元。一些官商勾结囤粮转运外地,从中牟利3~4倍。市场无米,激起民愤,酿成“五九”米潮。据37年6月5日《皖报》报道,安庆洗澡票价一天之内每张从2万元涨到3.6万元(表10—22)。
解放后物价
1949—1952年,市政府采取一系列管理办法,利用各国营公司大量吞吐物资,控制市场物价,打击不法商人的投机倒把活动,稳定物价,安定人民生活。1949年6月,上等大米和下等熟米价格分别下降25%和33.33%,白色煤油价格下降25%,20支奎星纱价格下降25%。1950年6月,执行关于计算商品地区差、批零差公式的作价原则。1951年对工商户实行“给予合理利润”的政策。对加工定货成本核算和私营工商业适当差价(如棉布的市、牌价差不得超过8%),以及百货类地区差价和质量差价作出规定,并把棉花地区差价缩小到“没有利润、利息”的限度,对粮食购销一律执行国家统一价格。1952年把百货类城乡差价扩至2~5%。这3年中主要商品的价格稳定,基本保持1950年价格水平。
(表10—22)民国35年(1946)日用品零售价格

1953年缩小地区差价,限制私营批发商的发展,规定“城城微利,城乡合理”的价格政策。1954年8月和9月,先后实行粮油计划供应和棉花凭票供应。1955年3月币制改革后,规定商品零售价格尾数不准“下舍上入”,以缝衣针、草纸、火柴和半分邮票等找零。4月,统一地方产品进销差率,本着不赔不赚或少赔少赚的原则支持地方工业发展。1956年,为配合工资改革,冻结物价3个月。1957年,市经计委和市商业局分别制订《物价工作制度和管理权限划分的具体办法》、《物价工作任务、制度实施细则》、《批零对象划分方案》、《废品收购价格方案》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粮、油、棉、烟、茶、麻、茧、木材、牛、猪、药材、皮革及废金属等,不得进入自由市场成交。对允许放开的物资按国家牌价或参照市价成交。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内,主要商品零售平均价格与解放初3年相比,持平的为大多数,如食盐、牛肉、鲜蛋、食糖、东海牌香烟、白糖果、苹果、鸭梨、白平布、斜纹布、卡机布、华达呢、花布、府绸、被单布、绸缎、火柴、电灯泡、永久牌自行车等;少数略有上升,如大米、面粉、猪肉、鲢鱼等;下降的有民用煤油。
1958—1962年,市场物资供需渐趋紧张,物价波动较大。1959年制定临时性短途运价标准和卫生收费标准。1961年对一类、二类、三类农产品分别实行统购、派购、议购形式,稳定农产品价格。为稳定城市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控制调价,扩大凭票供应和定时平价供应商品的范围(从1959年的19种增至1962年的100余种)。1962年,在农贸市场一度允许一定范围的自由价格。同时,为回笼货币,对少量商品实行高价销售,如高级糖果每500克10~15元,细糕点每500克8元,江万春水饺每碗(100克)3元,散装濉溪大曲酒每500克8元,永久牌28型自行车每部500元。高价销售的还有饭馆菜肴、手表、针织品、砂糖和进口卷烟等。
1963年7月召开市物价工作会议,明确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继续稳定物价的方针。当年与上年相比,高价商品价格下降26.21%,议价商品价格下降29.92%,集市贸易价格下降34.42%,鸡、鸭、鱼、虾、蛋、水果价格下降到计划价格水平。1964年取消对少数商品高价销售的规定。1965年,整顿非商品收费混乱的状况,商品零售物价指数比1962年下降4.12%。
“文化大革命”中物价基本冻结。1979年开始价格改革。为保持物价相对稳定,在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和适当提高部分副食品的销售价格时,对粮油、糖、煤等人民生活基本必需品保持销价不动,严格控制猪肉、牛肉、羊肉、禽、蛋、蔬菜、水产品、牛奶等8种副食品以外的其他相关联商品的价格调整。在提高纯棉布类价格时,较大幅度地降低化纤布类的价格。1984年10月初,社会上流传有140余种商品还要涨价,24—30日,全市出现抢购肥皂、粮油、白糖和毛呢等的风潮。市政府与商业、粮油、物价等部门积极宣传政策,监督管理价格,组织货源,保证市场供应,抢购风很快停息。1985年,主要生活用品大类零售价与1976年相比:粮食类上升2%,烟酒上升1%,副食品上升18.9%,其他食品上升8%,衣着类上升1%,日杂类上升4.1%,文化用品类上升1%,医疗类上升3.8%,燃料上升2.7%。此外生活服务价格(包括房租、水电费)上升4%。1985年与1957年比较,全市国营商业零售牌价总指数上升38.96%(对总指数上升影响最多的副食品类价格指数上升69.21%),如加上变相涨价因素,平均每年上升幅度在2%左右。但从1950、1957、1965、1978、1984年度近40种商品零售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平均价格对比情况看,除少数外,大多数上升的幅度不大。
1985年,零售物价指数比上年上升9.5%。1986—1988年,全市消费品价格持续上涨。这3年,以上年为基数的物价指数分别是107.2、109.2和118.9。对价格指数上升影响最大的是食品类,1988年比1985年上涨57.17%,其中又以鲜菜、肉禽蛋和水产品的价格上涨幅度最大,分别为119.06%、82.35%和70.3%。1987年,市政府先后4次召开全市物价工作会议,相继成立市场物价、粮食价格和生产资料价格3个协调小组,发布集市贸易、冷饮、粮油和卷烟市场价格管理通告。市物价局加强对工业品、生产资料价格,浮动价格商品的范围和幅度及非商品收费标准的控制;对已放开的商品价格变动,实行向物价部门和主管部门两级申报制度;对价格上涨势头过猛的肉、鱼、禽、蛋、蔬菜等4次实行限价管理。6月份经过20天的限价,蔬菜价格比限价前下降30%,鲜猪肉市场价格,定量供应的每500克(统货)1.55元,敞开供应的最高限价每500克2.1元。1988年6—9月,全市出现抢购火柴、肥皂、洗衣粉、毛线及家用电器风潮,这些商品日渐紧俏,市场零售价格一度持续上涨,居高不下。9月份,零售物价总指数达128.7%,居该年月指数之首。为保持市场物价相对稳定,市政府严格控制各类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变动,在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时,发给职工适当补贴。同时,物价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保护守法经营,打击价格违法。12月,物价指数降到118.3%,涨幅比9月回落10.4个百分点。1988年与1985年相比,物价指数上升39.1%,同期城区人均生活费收入增加1.77倍,高出物价指数递增幅度。
(表10—23)部分商品年平均零售价格及非商品项目收费价格

【物价调整】
1952年9月,调整全市商品批零差率。有25种纱布、61种百货的价差平均扩大2.03%,60种土产品的价差平均扩大5.8%,6种煤的价差平均扩大0.34%。稻谷收购和销售按新定价格执行,扩大批零差率4.2%。1955年第三季度,民用煤球销价(批零不分),每吨由34元降至24元。年底,调整生猪、菜牛购销价格,猪肉零售价每500克由0.56元调为0.58元,牛肉零售价每500克由0.38元调为0.35元。1956年,对某些偏低的农副产品收购价进行调整,其中生猪提高5.5%、鲜鱼提高23.07%、毛竹提高10.65%、桐油提高34.78%。1957年,调整500多种商品价格和部分农产品收购价。上升的有菜籽(36%)、菜油(12.6%)、桐油(29%)、芝麻(53%)、生猪(19.4%)、高档香烟(7.15%)、呢绒(25%)以及160种地方产品(1~8%),下降的有19种常用药品(15~50%)、避孕药械(6~57%)、进口铅笔(54.8%)、金笔(15%)、铱金笔(6.6%)以及32种地方产品(1~26%)。1959年,香蕉饼干每500克由0.38元调为0.45元。1960年,方片糕每500克由0.62元调为0.8元。1965、1966年两次提高粮食销售价,大米每500克由0.103元调为0.121元,又调为0.149元。
1979年开始,对物价进行改革。首先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和部分工业品价格。市内29种农副产品收购价平均上升26%,个别的上升50%。猪肉、牛肉、羊肉、禽、蛋、水产品等销售价总的提价幅度为25.12%。1980年,调整部分煤种和焦炭、生铁、钢材的价格。1981年烟酒提价。1982年,调整14项医疗收费和公办中、小学学杂费标准,15种大路菜试行统购统销,其余菜种实行议购议销。1983年纺织品调价,纯棉布类上升5~28%,化纤布类下降5~30%。同年,家禽、水产品价格放开。1985年2、3月,分别放开菜价、蛋价。4月,取消生猪派购,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生猪收购价每50公斤由60元调为80元,猪肉销售价每500克由1.03元调为1.4元,以猪肉为原料的其他产品价格也相应作了调整。同时,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超购加价50%)。
1986年除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调整部分产品价格外,市管产品零售价格调整的有:普通面条每500克提价0.03元,散装大曲酒每500克由1.3元调为1.51元,安庆肥皂每条由0.46元调为0.52元,火柴每小盒由0.02元调为0.03元。同期,还调整蚕豆酱、冷饮、全脂奶粉、砖瓦、水泥和部分药品价格,以及搬运装卸、宾馆等收费标准,上调幅度为8~25%,少数达到50%;对钢材、纯碱、煤炭等生产资料,实行均价(计划内平价与议价部分捆在一起的平均价)供应。1987年3月调整计划豆制品价格,白干、酱干每小块由0.03元调为0.04元,议价限价为0.06元。对自行车、洗衣机、电冰箱等中高档耐用消费品的零售价格,允许上下浮动10%,上浮10%的价格为市场销售最高限价。全年对市管商品价格作适当调整或定价的有51种,非商品收费调整的有22项。1988年,凭票供应的白砂糖零售价每500克由0.77元调为1.19元,安庆肥皂每条(300克)由0.52元调为0.72元,普通火柴每小盒由0.03元调为0.06元,安庆小包装精制食盐每500克由0.26元调为0.33元。地方产碳铵价格两次调整,每吨出厂价由219元调整为226元,再调至240元,零售价由248元调为250元,再调至270元。早点价格,富强粉馒头每个由0.05元调为0.08元,油条每根由0.03元调为0.05元,肉包每个由0.08元调为0.12元,按纯粮制品和带馅制品的10个代表品计算,平均上调33.53%。同期洗衣粉、香皂、部分药品的价格和宾馆旅社收费标准也相继调高。
(表10—24)1979年10月部分副食品价格调整

(表10—25)1983年纺织品、针织品价格调整

(表10—26)1965—1988年蔬菜价格调整

【价格补贴】
价格补贴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补贴,即把补贴费发到群众手里;一种是间接补贴,即在提高某些农副产品和工业品的收购、出厂价格时,不提高销售价格,对经营单位发生的政策性亏损给予财政补贴。
直接补贴
粮价补贴1965年和1966年,先后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同时对职工(除行政十三级以上干部或相当此级别以上收入的职工)按实际供养人口(超过5人按5人)计算,每人每月补助0.4元,并从1965年4月调价当月起发放。1966年8月改为每人每月0.9元。从1979年11月起不再扩大范围。其后随调整工资分批冲减。
副食品补贴1979年11月在提高8种主要副食品价格的同时,城镇户口职工(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临时工)每人每月补贴5元,农村户口职工每人每月补贴2.5元。后在调整、改革工资时纳入工资基数而自然消失。
肉食补贴1985年在猪肉销价(指导价)上调的同时,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均按实际负担生活人口,每人每月补贴1.5元。后纳入工资基数而自然消失。
“菜篮子”价格补贴在价格改革过程中,对猪肉(禁食猪肉民族为相应数量的牛羊肉)、大路菜、鲜蛋和白糖等基本食品的零售价格变动后,发给职工若干补贴,称之为“菜篮子”价格补贴。从1988年1月起,每个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每月补贴10元,住校大专生和中专生每人每月分别补贴5元和4元。5月,因猪肉价格放开,每人每月增补2元。6月,在凭票定量供应的白砂糖调价的同时,发给每个职工每月补贴0.5元。至此每个职工每月“菜篮子”价格补贴合计12.5元。
间接补贴
粮油价格补贴在价格政策上有3种形式。一是农产品收购奖售。1959年开始,国家收购农产品时,给交售者一定的平价物资,国家补贴平议价差。到80年代,保留的有粮、棉收购与平价尿素奖售挂钩等。二是粮食超购加价。超购粮加价,1960年为10%,1965年为12%,1971年为30%,1979年为50%。三是粮油销售亏损补贴。50年代粮食部门保本微利经营。1961年粮食收购价格提高25%,销售价格未作调整,出现购销倒挂,亏损部分由国家财政补贴。
民用煤价格补贴1955年开始,由国家财政按补贴矿价的办法解决城镇居民生活用煤价格补贴。从1978年煤炭价格变动到1987年,销售价格补贴由国家和省财政两级负担。1988年,实行国家、省、市财政三级负担,全市固定补贴10万吨民用煤,市财政在每吨补贴27.02元中负担3.5元。
蔬菜价格补贴1982年开始,市财政每年给蔬菜经营单位价格补贴46万元,按城镇人口平均计算,全年每人补助2元。1986年后,对超亏损部分另增补贴。
(表10—27)1970—1988年粮油、民用煤价格补贴

【交换比价】
解放后,工农产品剪刀差总的趋势是逐步缩小。抗日战争前与解放初期相比,以抗战前7年(1930—1936)平均为100,则1950年为136.98,1953年为105.35。农副产品收购价1964年比1950年提高96%,1981年比1950年提高201.2%。农民出售等量农副产品,1981年可比1950年多换回1.7倍的工业品。每50公斤大米交换食盐,1955年为35.92公斤,1984年为50.21公斤。每50公斤生猪交换白细布,1955年为35.44米,1984年为52.12米。每50公斤粮食交换化肥,1978年为57公斤,1984年为61.5公斤,1987年为59.5公斤,1988年为57.5公斤。
1979—1984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提高53.7%,工农产品剪刀差缩小9.4个百分点,农民纯收入增长1.2倍。1984年农民用等量农产品可比1979年多换回30%的工业品。1985—1988年,粮食收购价提高49.3%(以1984年为100),但同期也提高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粮价的上升幅度低于工业品特别是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上升幅度,一度趋于缩小的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又趋于扩大。1987年工农产品剪刀差比1984年约扩大6.24%。
农产品内部比价,从粮食与其他农产品(经济作物、畜产品等)比较来看,总的趋势是降低的。一等生猪每50公斤交换大米,解放初期为165.4公斤,1978—1984年平均为201.17公斤。每50公斤大米交换桐油,1963年为6.95公斤,比1957年减少1.7公斤。粮食品种之间比价,解放初期,主粮大米购销差较一般杂粮为低。1963年,大米与蚕豆比为88∶100,与绿豆比为80.6∶100,与红豆比为86.4∶100。1984、1985年,约30多个品种农产品价格放开,粮种之间的比价变化较大,小杂粮品种的价格上升幅度高于主粮。1985—1988年,对粮食提价的幅度远不及蔬菜、瓜果、烟草、蚕茧等农副产品价格的上升幅度,如鲜菜价格1988年是1984年的3.44倍,农户感到种粮不如种菜合算。
(表10—28)1978与1985年部分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

【检查监督】
1951年,全市共查处价格违法户174户,涉及案件有针织品偷工减料、质量低劣、规格不标准,万泰竹行抬高物价牟利和联营后理发收费擅自提高33%等。同年7月,市物价管理机构要求各经营单位实行明码交易,建立逐日填写交易记录薄和物价报告等制度。1954年在物价检查中,共立案228件,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停业、吊销牌照及刑事处理。1955年5月,市商业系统内部开始审价工作。1957年查处一批违反批零差率、食品未按配方生产和虚报成本的单位。1963年,审价工作在全市铺开,在自查基础上,有重点地组织互查和抽查。审价内容除流通环节商品价格外,还包括产品成本和非商品收费标准等。1980—1983年,通过检查制止某些单位擅自提价,没收非法收入18万元。
1984年3月市物价检查所成立后,市场物价的检查工作得到加强。至1985年底,共检查1151个单位、1180多笔价格,发现万元以上案件7件,其他案件139件,查处价格违法金额43.18万元,退还用户9556.83元。截至1988年,市物价检查所查处价格违法案件总计1627件,价格违法金额599.72万元,经济制裁总额421.14万元,其中收缴国库410.1万元,退还用户和消费者11.04万元。
1981年市计委组织颁发安徽省物价检查证20个。1985年8月市物价检查所设立群众来信来访登记簿、物价监督箱和举报电话。年底,配合市工会组建2个职工义务物价监督站。是年市政府2次组织颁发省物价检查证共59个,其中市物价局20个,各区、局(公司)24个,市职工义务物价监督站15个。1986年,成立市职工义务物价监督总站,下设12个分站,有义务物价监督员114人。1987年9月,市政府组织千人走上街头,与市领导一起参加国庆、中秋节日市场物价大检查。1988年,全市义务物价监督分站增加到20个,有义务物价监督员196人。
1986年5月起,全市全面实行统一分色明码标价。标价签用红、蓝、绿3种颜色区分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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