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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17年(1928)8月,颁布《安庆市收回土地管理章程》。此后陆续制订《安庆城区评定标准地价和建筑物价》等5个法规。解放后,市政府及土地主管部门先后制订《关于征用公有和国有土地补偿问题的通知》、《关于国有建设征用土地和拆屋补偿标准的暂行规定》等9个法规及实施细则,不断完善土地征用、土地补偿、青苗费补偿等各类标准及劳力安置办法。
1978年后,市城建局制订近远期土地使用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用地申报、登记、审批手续,依法监督。1955—1988年,全市共征用土地20.67万亩。郊区有2个生产大队、3个小队土地基本征用,共有2074户34750人转为非农业人口。在此期间,征地单位按政策规定给予土地补偿费126.1万元,青苗补偿费523.6万元,安置补助费1092万元,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82.8万元。安置3673名劳力到国营和集体企业工作。
【土地征用】
国家建设、乡镇企业征用的土地,多数属郊区宜光、湖滨、菱湖、联盟大队,少量属肖坑、十里铺乡。
国家建设用地
解放至1957年,全市征用土地397.5亩。1958年“大跃进”,打破征用土地的正常手续,划地建厂,连续3年大量征用土地,总计达1278亩。1961年压缩基本建设规模,至1965年征用土地140.4亩。“文化大革命”期间,除石化总厂征地3097.7亩外,10年间征用土地1501.6亩。1978年后,平均每年征地1200余亩,最多的1985年征地2980.8亩。
乡镇企业用地
1961年前,郊区兴办社队企业基本利用社队公房。“文化大革命”中,社队企业发展缓慢,至1976年,仅用地58.5亩。1978年后,乡镇企业用地越来越多,至1988年,平均每年用地384.5亩。
(表4—17)历年建设用地统计

(表4—18)郊区私人建房用地统计

补偿与安置
民国时期,城市部分土地属私人所有,市政建设用地由政府定价。解放初期,国家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无偿使用。1956年,市人委批准施行《关于征用公有和国有土地补偿问题的通知》,规定今后征用公有和国有土地,一律不给土地补偿。对地上农作物或其他附作物仍给予补偿,其原则是:农作物和蔬菜成熟期,用地单位在不影响建设前提下,让种植者抢收,不给补偿;接近成熟期,尽可能待收后用地;如工期紧迫,照一季常年产量扣除农业税及未用人工、农药、肥料成本给予补偿;无农业税负担的不予补偿;初种的幼苗,按种籽、人工、肥料、农药计算补偿;在政府已通知征用的土地上抢种的,不予补偿。
1973年,市革委会批准施行《关于国家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补偿标准的暂行规定》,规定土地补偿原则上按征用前连续3年的实际产量补偿,一般每亩以年产625公斤计算,按国家均价折款补偿3年。青苗补偿坚持有苗补助、无苗不补的原则,价格一律按国家均价结算。山林补偿按公平合理的原则给予补偿。房屋拆迁本着先拆后建的原则,按面积补偿。
1980年9月,市革委会作出《关于改进和加强基建征迁工作的决定》,颁布《安庆市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安置补偿暂行规定》,包括征用土地补偿、征用拆迁农村社员私房的补偿、征用城市公私房屋补偿安置的规定等。强调有关部门和用地单位要帮助社队安置土地征用后的剩余劳动力。
1982年12月,安庆、芜湖、马鞍山、铜陵4市联合颁发《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1984年5月,市政府颁布《安庆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细则》,规定土地补偿,按征用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的5~6倍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助。
1986年4月,市政府颁布《关于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的通知》,规定对征用土地的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按审批的数量,每亩征收1万元,3公顷以上自行配套建设的生活区项目减半,征用菜地另收开发基金。老城区自拆自建项目,按总造价3%征收,成片配套的减半。使用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经费,新建、扩建市政和其他公共项目免征。科研、教育、文化、卫生、引进及个别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批准,酌情减免。此费主要用于城市交通、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消防等。
(表4—19)国家建设用地各项补偿及人员安置概况

(表4—20)乡镇企业各项补偿、补助及人员安置概况


【地籍管理】
用地规划
1979年12月,市城建局制订土地利用保护规划。近期规划1980—1985年,远期规划1986—2000年。近期用地18.2平方公里,平均每人87平方米。净增土地360公顷,平均每年增加60公顷,平均每年征地35.2公顷。远期用地29.32平方公里,净增11平方公里,平均每人90.7平方米。其中:工业用地1020公顷,生活用地1371公顷,仓库用地344公顷,分别比近期净增246、667、231公顷。规划范围南自长江、北至铁路线、西至石门湖、东至老机场。同时给城市再向东郊和北郊发展留有余地。
(表4—21)规划远期用地概况

登记与审批
申报登记发证按照《安徽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暂行办法》办理。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申报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对权属争议的,先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按实际使用范围申报,并在申报书上注证,待查确认后再登记发证。至1989年5月,共为9992个申报使用土地单位和个人发证,计10301宗地,面积22.02万亩。
1980年开始,征用土地50亩以下,拆迁房屋50户以下,由市革委会批准,50亩、50户以上报省革委会批准。1982年2月起,国家建设征地由用地单位持市计委或上级批准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向市建设局申请,凭该局征地通知书,由市征迁办公室统一办理报批和征迁安置手续。1984年起,国家建设征用耕地、园地100亩以上,其他土地1000亩以上,由土地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批准;耕地10亩以上,林地、草地20亩以上,石山、荒山、湖滩等其他土地40亩以上,由市政府审查,报省政府批准;耕地3亩以上,林地、草地10亩以上,石山、荒山、湖滩等其他土地20亩以上,由市政府批准。征用郊区的土地,在省政府批准的限额以下,统一由市政府批准。
1986年起,乡镇企业和村民建房用地经村民小组讨论后,凡符合条件拆屋重建或占用非耕地的由村报乡(镇)批准;占用耕地由乡报郊区批准。乡办企业用地报郊区批准。
土地使用监督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如非法占用、买卖出租、违法征用、违章建筑、越权批地等,均追究法律责任。
违法占地补办手续1982—1988年,先后处理违反占地案件261宗,面积2523亩。这些案件处理后全部补办手续。如1986年7月,人民路办事处与宜光实业总公司私下签订用地协议,占用大湖风景区内菜地19.79亩,兴办字模厂。市土地清查领导小组决定处以占地每亩50元的罚款,给予补办2年期临时用地手续,做好2年后的动迁工作。同年4月,市交通技校与湖滨实业总公司私自签订出租土地协议,租用大湖风景区内菜地9.6亩,用作停车和实习场地。租期6年,年租金11520元。土地清查领导小组决定处以租金实际发生额40%的罚款,双方各付4000元,依法办理2年期的临时用地手续,不得再建任何建筑物。
收回土地使用权1983年3月,市建委收回市郊红旗、常青两个队私下与厂矿签订租赁11亩土地合同。1988年2月,十里铺乡收回石化总厂加油站土地1.7亩。
没收租卖土地所得1983年11月,光泰实业总公司(原农工商公司)私自将市二环路外贸局招待所对面0.32亩宅基地卖给怀宁县万桥乡建安公司,用作宅基地和仓库,收取土地管理费2000元,房屋出售费4500元。土地清查领导小组宣布契约无效,拆除建筑物,依法没收非法所得2000元,收回土地使用权。
拆除违章占地建筑1986年11月29日,十里铺乡政府在清查土地时,强行拆除1户在门前占用耕地330平方米的院墙,拆除2户占用公共汽车站交叉路口的违章建房。1988年2月,该乡清查农房建设1124户,占地245.7亩,其中违章建筑8户,强行拆除1户。
【管理机构】
民国35年(1946)5月,成立安庆土地评议委员会,由知名人士14人组成。下设地籍整理处,定编11人。10月撤销。1972年5月,成立土地整理处,定编17人。1980年6月,成立市土地征迁办公室,定编4人,隶属城建局。1986年9月,成立市土地清查小组,由10人组成。12月,撤销市征迁办公室,成立市土地管理处筹备小组,3人组成。1987年5月,成立市土地管理处。1988年安庆区划调整后,安庆行署城乡土地管理局与市城乡土地管理处合并,成立市土地管理局,局长穆静,定编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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