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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以前,科技成果缺乏正规的管理制度。此后,根据科技年度计划及上级布置的课题,对负责研究的单位进行调查、考核,课题完成后逐级向上申报,地区科委也负有审查、申报的责任。进入80年代后,成果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1986年,地区科委专门设立科技管理科,分管成果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对全区各县及各行业上报的成果,进行审查、申报,此项工作由专职人员负责办理。1987年,为加强成果管理,科委制定了《安庆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暂行)和《安庆地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实施细则》,就科技成果评审条件、奖励等级、评审办法、应用推广、档案管理和科技保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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