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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国前的体制
清代,实行中央集权,财政收入统一上交,支出为限额留用。
民国2年(1913年),财政部颁发《国家税与地方税法草案》后,地方财政始具雏形。民国17年12月,施行《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标准案》与《划分国家支出地方支出标准案》,地方财政才开始确立。民国24年,国民政府颁布《财政收支系统法》,规定了省、县收入与支出标准。民国28年,国民政府颁布《县各级组织纲要》,将地方财政划分为省、县两级,至此,才从法律上明确了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当时桐城、太湖、宿松、潜山、岳西、贵池、怀宁、望江、至德等县,均先后成立第二科,办理赋税及财务事宜,后改名为财政科。
抗日战争爆发后,军费逐年增加,各县财政支出剧增。如岳西县,民国30年为30.6万元,民国31年上升到70万元,民国32年增至298.3万元,民国33年再增至717.8万元。民国30年,国民政府为适应抗日战争需要,将全国财政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即自治财政)两大系统,省财政并入中央财政系统之内,各项税收均移交中央接办。各县成立税捐征收处,专征自治税捐,并规定房捐、警捐和屠宰税、营业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为县自治税捐。
民国32年遵照部颁整理财政纲要规定,分期整理了县自治财政,桐城、怀宁、潜山、太湖、宿松、望江6县以及贵池、东流和至德3县分两期整理结束。经过整理,各县收支虽较稳定,但收入仍不敷支出,需靠苛捐摊派,才能维持公教人员经费开支。如东流县,民国32年摊派数占全县收入8.2%,到民国37年上半年,摊派数竟占全县收入47.4%。
民国35年内战爆发,物价飞涨,县财政支出猛增。省将田赋、契税的全部和营业税的50%、遗产税的30%等,划为县财政收入,以补其不足。这种财政管理体制,一直延续到安庆解放时为止。
二、建国后的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党中央采取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1949至1952年,安庆专区所有财政收入全部上解,支出分别由皖北、皖南行署按规定标准下拨。
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地区所属各县相继建立县一级财政,并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1958年为扩大地方财政对企业管理的权限,中央、省将26个省级企、事业单位下放给地方管理。在财政体制上,实行“以收定支,一定三年不变”的办法。
1959年改行“固定比例,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当年各县总额分成比例定为:潜山42%,桐城34%,枞阳、太湖33%,怀宁31%,岳西29%,宿松、东至25%,望江、贵池22%。地区成立一级财政,留成比例为45%。
1960至1964年,仍实行“固定比例,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但分成比例各年不同。如1961年分成比例是:东至36%,贵池37%,枞阳46%,宿松49%,桐城、潜山50%,岳西53%,怀宁、太湖、望江63%。而1963年则改为:岳西49%,潜山、太湖42%,怀宁37%,桐城35%,枞阳34%,贵池、宿松29%,东至22%,望江28%。
1965年改行“总额分成,加固定收入”的办法,把5种地方税、地方商业收入(即饮食服务企业收入)和其它收入作为县的固定收入,3年不变。地方企业收入、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均作为专署与县的分成收入,分成比例一年一定。
1966年安庆专区所属各县收入分成比例改为:东至、宿松41%,望江43%,贵池43%,枞阳55%,怀宁58%,桐城62%,太湖70%,潜山55%,岳西90%。1969年重新调整留成比例,省对地区财政的留成比例是按全区财政收入的71%,地区对县的留成比例则是:怀宁86%,枞阳92%,宿松64%,望江66%,东至51%,贵池53%,桐城、潜山、太湖、岳西100%。当年专、县留成比例差额为4.3万元。
1970年根据省财政厅规定,地区实行“定收定支,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1971年又改为“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助),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1974至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分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的办法。这两年省对地区按照全区财政总收入2.5%的固定比例留成给地区,地区对县分别不同情况亦定出固定留成比例。各县的留成比例是:枞阳、怀宁、桐城1.5%,潜山、宿松、望江2%,太湖2.5%,岳西3%。超收分成比例各县均为20%,地区本级10%。
1976年又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办法。全区收支指标经省核定后,收大于支的定额上交,支大于收的定额补助,支出结余全部留用。至于超收分成比例,江北8县均为50%,江南2县为60%。行署以省核定的全区收支指标,按其挂钩比例的30.93%上解到省,各县除超收分成得到好处外,还有一定数额的体制分成,每年按定额发给,潜山、望江、岳西各11万元,太湖12万元,怀宁13万元,宿松14万元,桐城15万元,东至25万元,贵池36万元。
1977至1979年,安庆地区仍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但在总额分成、超收分成以及体制分成方面,各年都不一样。
1980至1981年,根据省规定在潜山、东至两县进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试点。即由省核定包干基数,确定定额上缴(或定额补助),超收分成,一定三年不变的办法。对没有实行新体制的8个县,则按“增收分成加基数比例留成”的体制。各县的增收分成比例均为55%。1980年除贵池县收支挂钩的比例为69.7%外,其余各县支大于收,留成比例均为100%。1982年起,安庆地区各县全面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1985年又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并规定一定五年不变。
1988年起,地区重新调整了收支包干基数。基数调整后,当年只有怀宁、贵池两县上缴数分别为72.3万元与554.1万元,其余各县均为定额补助县,补助款枞阳县为852.4万元,桐城39.7万元,潜山县331.6万元,太湖县534.4万元,宿松县471.4万元,望江县150.0万元,岳西县904.4万元,东至县45.7万元。地区本级1262.2万元。同年,区内又改进了分成办法,即将原来的“核定收支,超额分成”改为“定额上缴递增,定额补助递减”。另外,所属各县仍按超基数收入总额,给以5%的奖励。
表1691977~1979年财政总额、超收、体制分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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