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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一生产型
在高度集中统一的经济体制下,企业只是政府的附属,按照上级指令性计划组织生产,人为地推行“产品经济”,企业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在这种体制下,就企业同国家的关系来说,构成了政企不分的模式。在财务管理方面实行统收统支,企业需要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按隶属关系,由政府预算拨款;在物资供应和产品销售方面,实行计划调拨,否定商品的价值规律;在生产计划方面,自下而上逐级编制计划,经上级综合平衡,予以批准执行;在劳动人事机构设置方面,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编制,增减人员或人事任免都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只能是被动地执行上级下达的指令性生产任务。这种机制自50年代中期创建,一直延续到1978年以后。
二、商品经营型
1978至1987年,区内工业企业改革经历了扩大自主权、推行经济责任制和利改税3个阶段,普遍建立了企业法人制度,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权分离”趋于清晰,企业的经营机制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改革后的主要特征为:企业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经济实体,企业留利逐年增加。如区内全民独立核算工业企业1981年留利总额为154万元,1987年留利则增至18342万元,直接调动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增强了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工业企业在产、供、销3个基本环节上,均能根据效益原则自行安排生产计划,从市场自购生产资料,不再单纯地依靠指令性物资分配;企业自我积累增加,自我发展的能力也相应增强。如区内全民独立核算工业企业,1984年用于发展生产的基金为166万元,1987年增加到16461万元。与此同时,企业的福利和奖励基金也从1984年的410万元增加到1987年的150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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