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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主管机构
建国初,区内国营工业只有粮食加工、制茶、酿酒、印刷等厂家,职工数都在百人以内;以家庭或个体为主体的工业生产,都是自理产、供、销,自负盈亏,无需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1953年,地委始设工业工作委员会(后改名工交部),主管国营工业、公私合营工业和手工业合作社等。
1956年,专署成立工业科,定编制11人,贵池、铜陵、桐城、潜山、太湖、望江、宿松、湖东(今枞阳县)等8县亦相应成立工业科(各定编3人),其余5县则在工商科内增设工业管理干部2名。不久,地委工交部干部由原来的7人增为11人,并新设生产、组宣2个组,1958年扩大编制为34人,内设办公室、干部科、组织科、教育科;与此同时,专署改设冶金局(36人)、化工局(19人)、机械局(26人)、煤炭局(18人)、轻工局(70人)、交通局(23人)、邮电局(30人),管理工交系统内的企业。
“文革”初期,工业管理混乱。1967年11月成立专区生产指挥部,实行军事管制,因造反派仍在批判企业的规章制度,各行业处于无政府状态。1968年8月,地区革委会下设生产指挥组,主管工作有所恢复。1976年,地区革委会生产指挥组撤销,改设地区工交办公室,归口管理重工业局、轻手工业局、机械工业局(农机管理局)、交通局和邮电局。1979年后,各工业企业陆续撤销革命委员会,重新任命厂(矿)长,同时取消“文革”时期的“工代会”组织,恢复职代会和工会。
1980年撤销工交办公室,设立行署经济委员会。区辖10县亦先后组建经济委员会,归口管理工交系统的重工业局、煤炭工业局、机械工业局、供电局、轻手工业局、交通局、邮电管理局、医药管理局、乡镇企业局(后改属农委口)等机构及其所属企业,至1988年9月基本未作变动。
二、计划管理演变
建国初,地委主管部门对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实行直接(指令性)计划,对私营工业和手工业实行间接(指导性)计划,计划管理较为粗放。1949至1952年,全区列入计划的企业仅3户,生产以市场导向为主。
1953年,地委工交部开始推广苏联经验,建立初步的计划管理体系。内容主要是对私营企业贯彻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运用各种经济合同把它们的经济活动引导到国家计划的轨道,并帮助它们解决原料、市场和资金等方面的困难;运用政权力量,在加强行政管理和金融管理的同时,开展“五反”运动,对不法资本家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制裁。
在完成对私营工业和个体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区内手工业社(组)的主要形式有:集体生产、统计盈亏的企业占总社(组)的58%;分点生产、统计盈亏的占39%;分散生产、分计盈亏的占2%;组织挂钩、自负盈亏的占1%等4种类型。“一五”期间(1955至1958年),区内工业管理基本是计划管理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体制;到1958年,计划管理逐渐强化,形成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1958年“大跃进”运动中,各级大办工业,兴建成批的工业项目,增加了生产能力,但严重违背了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经济规律,致使生产效益下降、商品供应匮乏、人民生活水平低下,国民经济出现严重困难。
1961年,开始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压缩工业规模,减员24666人。当时全区有644个(其中地直113个)县属以上企业,都分别进行撤、关、停、并、减,最后调整为473个。原升级不当的167个手工业企业,均由全民所有制调整为集体所有制。对国营企业,实行定产品、定人员、定原材料(燃料)消耗、定资金、定协作;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则确立以集体所有制为主,鼓励发展家庭手工业生产。另外还划小核算范围,采取多样化经营,恢复名优传统产品,并积极倡导走协调、健康、“三服务”(为农业、城乡人民生活、国家大工业服务)的发展道路。通过调整,工业系统开始出现生机。
“文革”期间,刚建立和健全的工业管理体制又被打乱,各地都用“革命大批判”代替科学管理。1976至1979年,开展工业学大庆活动,恢复和重建了一些必要的规章制度,使企业的生产秩序逐步走上正轨。1980至1982年,对56个企业分两批进行整顿,加强企业领导班子的建设,恢复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分期分批地对各级管理干部和企业干部进行轮训,为经济体制改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厂长负责制
集中统一领导体制的实现,是靠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来完成的。早在1956年,区内就开始实施这项制度。其特征是将企业置于党委绝对领导下,凡生产、计划、财务、技术、人事任免及奖惩,都由党支部讨论决定,包括车间的生产均必须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60年代前期,区内部分企业也曾一度实行过党委领导下的总工程师(工程师)、总经济师(经济师)责任制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会制,但不普遍。
1979年开始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分工负责制,作为由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向厂长负责制的一种过渡形式,使厂长的生产经营指挥权有所增强。其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为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1984年又开始进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试点。第一批试点企业为地区活塞环厂、地区黄山岭铅锌矿、桐城内燃机修配厂、望江酒厂、望江农机一厂、枞阳农机一厂、宿松电器厂、东至齿轮厂、怀宁月山煤矿等10个企业。1985年,厂长负责制企业扩大到49家,并试行政企分开、经营权和所有权分开的体制。厂长为企业法人代表,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起中心作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同时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切实保障经营者责、权、利相统一。至于企业的党组织,则要积极支持厂长实现任期目标和生产经营的统一指挥,搞好企业内部党的思想、组织建设,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职代会民主管理的作用,保证与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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