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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安庆地委制订的《关于机械排灌管理办法》规定:水费征收应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谁受益谁负担,多受益多负担。1963年以后,大多数单位采用计时征收水费。枞阳县永登机站按每台时153元计收水费;潜山县油坝公社团结大队机灌站,根据各生产队订出供水小时,按时计征,每小时收水费7.10元;怀宁县麻塘湖水库按实际受益田亩分配,秋后一次收取或午收后预交一部分;东至县跃进水库按灌水次数多少收费,每灌一次每亩收0.5元;桐城县牯牛背水库和镜主庙水库规定:按受益田亩负担,征收标准不超过平均亩产百分之五;潜山县幸福河灌区,按各公社受益田亩比例分摊,一次收取。
1965年《安徽省农田排灌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水费征收标准,除满足维护工程、管理等项开支外,还应略有盈余。“文化大革命”期间,水费征收处于停顿状态。“文革”以后,情况有所好转。据1977年统计:全区应征收水费的田亩163.3万亩,已征收59.3万亩,占总数的30%。
1980年省水利厅颁发《关于认真做好水费征收工作的报告》,强调受益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水利工管单位缴纳水费,对拒交或无故拖欠的,工管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和省对农业水费征收工作作了不少规定,取得一定成绩。据47个国营管理单位统计,1981年计收水费78.43万元,1982年收72.84万元,1983年收123.95万元。15座大、中、小(一)型水库和灌区,1985年水费收入共计40.81万元(其中花凉亭灌区各县自收的不在内)。
花凉亭水库灌区自1964年开始通水受益,1967年即按已灌的田亩计收水费,拟定年收水费8.55~14万元,分摊到各受益单位。太湖县2.3~3.6万元,望江县5.9~9.8万元,宿松县0.23~0.38万元,怀宁县0.12~0.22万元。但除受益较大的望江县群众缴“忠”字水费10万元外,其它3县均未交纳。1978年地革会主任主持召开各县领导人员会议,决定以行政手段落实收缴水费任务,并暂定以32万亩计收(实灌50余万亩),每亩年收费1元,地、县管理单位按地四县六分成,直到1985年不变。此后,水费收缴情况逐渐好转,1980到1985年灌区管理局共实收水费57.482万元。1985年开始水费改革,改按基本水费与计量水费相结合,以计水量收费为主,基本田亩收费为辅,1986到1987年,计收水费48万余元(交到灌区管理局的部分)。
花凉亭灌区水费主要用于:工程维修养护和设备更新;绿化及其它副业生产周转金;管理单位的部分行政费用和职工奖励;宣传、培训、科研等业务费的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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