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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区中级法院
清朝行政与司法合二为一,知府、知县权治一方,握有生杀予夺之权。宣统元年(1909年),安徽省建立怀宁地方审判厅,管理安庆6县诉讼事务;宣统三年,又增加了桐城和太宿望两所地方审判分厅。民国元年(1912年),省城设第一地方审判厅,各县设司法科;民国16年设怀宁地方法院和各县法院两级机构。抗战时期,国民党专、县各级均由司法筹备处行使审判权力。民国35年,又恢复各级地方法院。
革命战争年代,中共地方政权省、县、区三级分别设立裁判部,办理审判与司法行政工作。民国38年5月,专署与市、县均设临时性审判机构司法科。1950年元月,建立皖北人民法院安庆分院,各县相应建立县人民法院,江南建立池州分院。1952年10月,安庆分院更名为安庆行政区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司法行政科等机构。1953年,安庆行政区人民法院改名省人民法院安庆分院,1955年又改称安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67年4月由军管会审判小组办理审判工作,1969年审判小组隶属于地革会人民保卫组。1972年12月,恢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到1988年,法院内设审判一庭、二庭、经济庭、民事庭、执行庭、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法医室、人事科、业余大学分部10个二级机构。
二、特种机构
民国20年(1931年)国民党设安庆“肃反办事处”(特务机关);民国23年11月,军队内设肃反专员办事处。
1956年元月,人民法院之外,专、县各设法律顾问处,在法院机关内办公;专区设五人审干小组,负责干部审查。1957年,成立审批案件小组;1959年,成立特赦罪犯办公室;1961年,成立摘右派帽子办公室、公检法3家联合办公室等临时机构,办理相应的专类案件。1981年5月,公、检、法还和卫生局联合成立了安庆地区精神病医学法律鉴定小组。
特殊法庭于1950年10月开始组建。如专区所辖8县先后建立的土改人民法庭,县属各区分设70个分庭。1953年,九城畈、华阳河、利新3农场成立了安庆分院派出法庭;1956年3月,省法院普济圩农场劳改临时法庭改为安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普济圩派出法庭。1958年大办钢铁中,在潜山、贵池、岳西等县炼钢师内还成立了“炼钢师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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