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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配与任免
1、调配1949至1952年,全区干部调配以职务提升与工作调动同时进行为主,其重点是充实公安、检察干部,调整外籍乡干和区长级干部。专署机关科员、县属副区长级以下干部由人事股调配,县直机关和属县之间人员调配,由民政科以专署或专员名义发调令,如期报到。
1953至1955年,专、县为新建、改建、扩建厂矿和事业单位调配了一批管理和技术干部,并为夫妻长期分居的干部作了照顾调动。1957年,调整了学用不一致的中专毕(肄)业生干部的工作单位。1958年,全区新建95个厂矿,又补充了一批管理和技术干部。1963年为农业生产第一线调配了1571名干部,其中为解决夫妻分居而调动工作的达921人。
1956至1966年,实行干部分管制。区内调动工作须经分管干部决定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区内与外地的干部调动,须报省人事部门批准。
1968年后,革委会政工组从地直及各县调动了大批干部,充实下属单位,以便建立老中青“三结合”的领导班子。
1978年,开始注重干部的专长,将他们调到专业对口的单位工作。1980年,重点充实了各级司法部门干部队伍。1985年,为小城镇、乡镇企业及薄弱地区调配了技术干部。
1986年,全区为159名科技人员解决了夫妻分居困难,调整了127名科技干部到专业对口的单位工作,并为基层和乡镇企业输送150名专业技术干部。1987至1988年,全区为乡镇企业选调1200多名科技和管理人员,并配合地委组织部调配了200名干部去池州支援新区建设。
2、任免清代知府、知县的任免由皇帝钦定,朝廷吏部主持办理。民国时期,任免县以上军政人员由省主席署名公布。
建国后,地区人事部门承办着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的任免工作,负责提请任免、自行任免和批准任免手续。
1949至1951年6月,专署任免各县科、局、区长、专直股长、科员职务,以发给委任状为凭据。1953年,专署任免县(市)人民政府秘书、正副科长、委办主任级职务,按月报省备案。1954年9月始,人事任免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施行。
1963年,专署规定,人事局可任免副科、局、处、院、行长、委办副主任以下干部和专署各企、事业干部、技术人员职务,并按法律程序清理补办了1955年以来的干部任免手续,填发了任命书。
1968至1975年,任免地直各级革委会负责人和公社革委会正、副主任等职,先后由军管会、政工组、组织部办理。
1978年3月以后,均执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干部任免的各项法规。
1981年,省政府规定行署自行任免的干部,由人事局以行署名义发出通知和批复。
1985至1988年,行署任免所属各委、办、局正副职干部,各部门任免本单位正副科长级职务;正县级企事业单位正职都由专员任免,其余委托各主管局长任免。各级任免工作,需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二、吸收录用
1、招干1950年,区内招收失业公教人员627人,知识青年240人。1951年开始招收农村工作队干部,第一批1850名,第二批2000名,其中失学青年1400名、失业工人200名、农民积极分子400名。1952年,人民银行又吸收干部600名。这期间,招收对象多为旧职员、城市工人、店员、社会闲散的科技人员。
1955至1958年,招收对象主要是未就业的知识分子和高中毕业生,并从上海等地补招了一批学徒工,充实到区内各条战线。1960年,从地直企事业单位吸收了28人为干部,专署水电局也从工人中提升了15名干部。1964年,全区从具有中专毕业文凭的工人中选拔出144名干部。
1967至1977年,重点是招收工人、贫下中农、退伍军人、劳动表现好的上山下乡知青为干部。1970年,吸收新干部3400人,其中贫下中农占1500名,工人与下放知青各占800名。1972至1973年,全区又招干721名。
1979年大力充实干部队伍,全区共招干1029名。其中工人(中专毕业资格)转干248名,税务干部25名、政法干部300名,公办教师310名,计划生育干部394名。1980至1984年,共招干5208人,大都充实到教育、技术、财税、金融、保险、乡镇企业、物价等部门。
1985年,地区人事局规定,凡城镇吃商品粮的社会知青、复退军人和企事业单位工人,“五大”学习毕业的工人,符合招干条件者均可参加招干考试,实行择优录取,全区共招干528名。
1986年,行署人事局规定招干年龄为30岁以下,有特殊才能和贡献的人员可下延到40周岁。1986至1988年,全区共吸收新干部2388名,主要充实到教育、政法、财税、审计和乡镇企业等部门。
2、大、中专毕业生分配1949至1965年、1977至1983年这两个时期,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均由计划部门作计划,人事部门按部门、单位余缺与专业需要,进行编制调配;师范院校毕业生由教育部门制定计划。1966至1976年,大专院校工农兵学员毕业后则由省下达计划,地区革委会政工组负责分配。1984至1988年,由计委、教委计划并分配大、中专毕业生。
表70全区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简况单位:人

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1950年9月,成立专署复员委员会,负责接收、转运复员转业军人。1954年始,军人转业安置由人事部门办理。
1949年10月始,专、县采取就地转业办法安置转业军人,5年内共接收384人,主要分配到各级党政机关工作。1955至1968年,实行统一分配与就地转业相结合的政策。1955年,主要调配到农业生产合作社、粮食、商业部门工作;1958年,重点转到工交、政法、文教系统。1976至1985年,再恢复到统一分配的政策轨道。1980至1988年,军队转业干部多数充实到各级经济综合部门和基层单位。历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见下表。
表71历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统计单位:人

4、整顿“以工代干”50年代就有少数工人身份的人员在干部岗位上工作。1965年开始管理“以工代干”的现象,合计这类人员有597人。此后以工代干人员增多,1977年有5863人,1983年达12653人。
1983年底,全区开展对以工代干人员进行全面整顿。具体做法是:对“文革”前脱产至今仍当干部使用、有县以上党政机关任命担任职务和取得技术职称的人员补办转干手续;其它人员则组织参加省统一命题的文化考试,合格者予以办理转干手续。1984年4月,参加考试的人员达3258人。考试不及格但又有培养前途的人,可进行文化补考。1984年10月全区以工代干有6925人转为国家干部,占同类总数的85.5%。
三、行政奖惩
民国时期,官员的奖惩由各级民政部门行使视察督导制度;重大违纪案件由各级政府首长派员查处。
从1949年开始,行政干部中科长级以上人员的违纪惩戒由专署民政科承办,其余干部由各主管机关自行管理。1952年6月,成立专署人民监察处,主管干部的奖惩工作。1962年,监察处与人事科合署称人事监察科。1980年7月,人事局设行政监察科,到1983年该科改名奖惩科。
1、奖励1951年,记功奖励中区干获甲、乙等奖者各10人,丙等15人;一般干部获提职加薪和特等记功的各1人,甲等37人,乙等90人,丙等98人,丁等58人,物质奖8人,表扬42人。
1952年8月,奖励定为表扬、记功、记大功及相应的物质奖诸种。1957年10月,又分成记功、记大功、授奖品、升级、升职、通令嘉奖等。
1981年,地直机关获记功奖的有2人,被授予奖品或奖金的有68人;1982年,地直评定先进工作者106人;1983至1985年,获升级奖励的地直累计4人,各县共51人。1985年奖励经费按编制人数,每人划拨4元统一使用。
1986至1988年,地直12人、各县144人先后获晋升一级的奖励。1986年,地直机关评比奖励经费人均提高到5元。1988年3月,行署人事局规定,凡区以下工作人员晋升一级的奖励,由各县人事局自行审批。
2、惩戒建国以后,工作人员如犯贪污、挪用公款公物、打骂群众、持枪伤人、作风腐化、吸食鸦片、工作马虎、立场不稳、擅离职守、不服调动、私假回家等错误,视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反省、开除公职、扣押强劳、清洗回家、交群众批判公审等处分。1950年3至7月,全区计有42名干部因犯各种错误而受到处分。1951年,受处分的干部394人;1952年为50人。
1963年11月,专署规定,给予专署任命的干部处分,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人事局复审,报专署批准执行;各主管部门任命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议处,报人事局批准。当年,人事局受理公民申诉、控诉案466件,办结265件。1965年,受理各案393件,结案362件。共计开除125人,开除留用25人,降级90人,记大过以下处分73人。
1977至1978年,在开展揭批“四人帮”的斗争中,全区共审查了521名干部的问题,地直占123人,其中受到撤职、免职、停职等处分的为37人。1979年,审理违纪案8件,均交所在县处理。1981年,受各种处分的干部共37名。
1982至1985年,行署人事局补充规定,各种类型的政纪处分由各县和地直各主管部门自行决定。1986~1988年,全区受各级行政处分的有204人。
3、岗位责任制清代知府的职责为“掌一府之政,统辖属县,宣理风化,平其赋役,听其狱讼,以教养百姓。”知府以下的官吏都有明确的职责范围,但实际只从事收租、征夫、要粮、搜刮民财的“职事”,至于民间疾苦,极少问津。
民国32年(1943年),按定制专员应“每三月出巡一次,每年至少巡视辖县一周”,督促实施政令,考查县府人员政绩,汇集上报各县政务情况。
建国初,各级党政机关多采用革命战争年代的管理方法和苏联模式,权力比较集中;到“文革”期间,各级革命委员会以军、干、群为主体,具有浓厚的军管方式。
1978年,首先在农业生产和工商企业方面推行责任制。1983年,地直机关部分单位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实行岗位责任制。1984年5月,地直和各县均成立岗位责任制办公室。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人,明确岗位职责范围、质量与数量,并给予相应的权力,做到职、责、权相统一,提高了工作成效。为保证制度的推行,又制定以德、勤、能、绩为内容的考核规章,给予相应的奖惩。当年,全区有4174个单位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占机关、事业单位总数的58%。其中党、政、群机关328个,区、乡、镇301个,事业单位3545个。
1985至1988年,全区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单位比例分别为94.8%、93%、90%等。1986年,各县直机关与乡、村挂钩,实行扶贫承包责任制,增加了为基层服务的内容。1987年,全区机关岗位责任制重点向目标管理方向发展,并把扶贫工作列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1988年,地直、县及区、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达90%以上。同年,枞阳县税务局、桐城县高桥乡、怀宁县腊树乡、太湖县图书馆,被评为全省岗位责任制工作先进单位。
四、退职退休
1、退职1951年1月,专署开始执行华东区《关于一九五一年内处理革命工作人员退职办法的通知》,专署遵照凡参加工作满3年,因年老(55岁以上)或长期病弱可申请退职的规定,明确区以上干部退职,需填退职表经皖北行署批准后,予以落实。1952年10月,工作期限改为2年,退职按工龄长短,一次性发给补助粮。勤杂人员基数定为250斤,干部则分解放战争以后参加工作的每月增加10斤,抗日干部每月增加25斤,红军干部每月增加50斤。
1955年12月,遵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凡年老病弱、自愿退职与不适合现职工作而不愿接受其它工作的人,均可办退职手续,退职金分工龄对照标准由原机关在行政费内一次性发给。
1958年3月,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凡国营和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职工退职,由原单位按规定发给一次性补助费。1962年,精减老、弱、残职工时,凡家庭有生活依靠者,发给退职补助;家庭无依靠者,则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补助费。1978年6月,又规定凡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或工人退职,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额补差以20元计算。
1957至1958年,全区退职干部共3314名,1962至1965年有1816名,1979、1980、1982年共计123名。1988年3月,行署人事局规定,凡建国前参加工作,退职后无固定收入的老干部,每人每月发给生活(含医疗)费60元。
2、退休建国初期无明确的退休规定,一般采用列入编外的办法对待。1955年12月,国务院首次颁布有关退休处理的暂行办法,定男性年满60岁、女性55岁,工龄满5年加上工作前靠工资生活男满25年、女满20年者(也可为男女工龄满15年),或因劳致残(工龄满10年)、因公致残而丧失工作能力者,都准予退休,并逐月发给退休金,直至死亡。其金额为工龄未满10年发本人原工资50%,满10至14年发60%,满15年以上发70%(含工残丧失工作能力)。退休人员死亡,一次发死者3个月工资作丧葬费;退休人员易地安家,单位可发给本人2个月工资作补助。
1956年,国务院规定退休的批准与职务的任免权限相同,人事部门只办理填发“退休人员证明书”。1958年,退休条件更改为男性年满60岁,女性55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含连续工龄)男满20年,女满15年;井下、高空、高温等特种作业条件的年龄可降为男满55岁,女满45岁。退休待遇为一般退休人员工龄不满10年发原工资的50%,满10年不足15年发60%,15年以上发70%;年龄男55岁、女45岁以下的病退人员,按上述工龄次序分别发40%、50%、60%;从事革命工作满20年发给70%;退休人员同样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978年,国务院规定,退休工资依本人标准工资比例计算:抗日时期参加工作的干部为90%,解放战争时期的干部80%,建国后工龄满10至20年者,则为60~75%。
1980至1983年,省政府规定可优先招收退休干部的一名子女为工人;易地安家的退休干部,单位可发给安家补助150至300元。1982年,中央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改退休为离休,待遇相应有所提高。1985年5月始,对1985年以前退休人员每月发给补助费17元。当年,全区总计退休人员为13553人,其中地直占715人。
1986年7月15日,地区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联合发文规定,部分中级以上的科技人员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男性不超过65岁,女性为60岁。又规定,科技人员中凡1983年9月1日前获得副高级职称以上者,退休按原工资的100%发给。享受护理费的退休人员,标准定为50元。1988年,则进一步规定,红军时期、抗日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干部退休,月工资可分别补贴到120元、80元、70元。县处级以上干部退休,其政治待遇与在职同级干部一样,洗理费、书报费与单位职工相同。1988年开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每人每月发给洗理费4元,干部发书报费4元,工人发书报费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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