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一、婚姻管理
民国的婚姻制度,比清代略有改进,法定一夫一妻制。但包办婚姻仍为主要形式,只有城市里才有少数自由结合并举办文明婚礼的现象。民国20年(1931年),安徽省颁发《改良风俗规则》,要求彻底废除封建婚姻陋习,但豪绅官吏仍有纳妾讨小的现象,农村也时有买卖婚姻、强行抢亲等现象发生。
1951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行婚姻自主,废除封建买卖婚姻。1951年12月,安庆地委发出《关于宣传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各县立即大张旗鼓地宣传、贯彻,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据东流县8个乡统计,在宣传运动中有75名童养媳解除了婚约,34名等郎媳重回娘家,227人脱离姘居关系,96名寡妇改嫁,脱离不如意的婚姻关系有1063对,自由结婚的有636对。
1955年,执行内务部《婚姻登记办法》,区内城镇居民、农村大部分成员结婚、离婚、复婚均需先行办理登记手续,婚姻登记由民政部门主办。1963年,区内再次进行婚姻法宣传,力图解决农村中一些早婚、换亲、重婚、拐卖妇女及抱童养媳等问题。
为保障军婚,地区严肃处理了一批破坏军婚的案件。1957年,贵池县9个乡镇发现破坏军婚案12起,当年即严肃处理了10个案件。1964年,该县又发生破坏军婚案10起,共逮捕法办了9人。1962年8月,安徽省民政厅、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组织检查组来桐城、怀宁、太湖、潜山等县检查,对比较突出的案件,依法进行了严肃处理,并发出了通报材料。
1978年12月,省高等法院、民政局、计划生育委员会、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发出处理婚姻、家庭问题的通知。地区及时组织力量,宣传贯彻,并澄清了十年动乱期间婚姻登记工作出现的混乱现象,对严重违反婚姻法的案件,依法作了处理。
198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自1981年元月起,凡涉及到军人婚姻的案件,均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980年9月,全国人大通过新《婚姻法》,并决定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行署办公室发出传真电报,要求各县、区、乡成立清理工作小组,对新婚姻法公布以来所发生的违反婚姻法的事例进行一次普查。截止1985年6月,全区共查出早婚24531对,占结婚总数140702对的17.4%;不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有49672对,占结婚总数的34.8%;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不符合条件的有9181对,占登记总数90566对的10%。普查后,全区补办结婚登记的有25425对。1988年,全区婚姻登记情况见下表。
表681988年全区婚姻登记情况单位:对

二、丧葬管理
清康熙年间,对火葬死者的家属治“不孝”之罪。民国时期,安徽省曾制定《市县筹办公墓办法》和《各县设置公墓实施办法》,要求利用荒山荒地,建造公墓,禁止民众在公有或私有田亩内造坟,但实施收效不大。
建国后,专区于1956年开始推行火葬。1958年,农村大搞田园化,实行平坟深埋和移坟上山。1965年专区要求各县选择1个城镇和1至2个生产大队,建立农村公墓试验。1975年开始,全区有8个县建立了火葬场。1977年保存了5个火葬场,共火化尸体1033具;1978年为6个火葬场,火化1126具尸体。桐城县陶冲公社、望江县毛安公社三联大队、怀宁县石牌镇、潜山县梅城镇火化率最高。
1979年9月,东至县在城西圈定荒山364亩,建立革命公墓。1981年在这里设殡葬管理所,建成1座428平方米的殡仪馆,内设停尸室、悼念厅和接待休息室,配备管理人员8名。截止1986年共埋葬105棺,每棺坟收取管理费20元。
1985年,行署民政局联合有关部门发出了加强殡葬管理,加速殡葬改革的通知。通知规定∶建有火葬场的县份,凡能通车的乡、镇均属于推行火葬区;严禁生产、出售和使用丧葬迷信品;目前尚未建立火葬场以及离火葬场很远,交通又不方便的地区,可划定墓地或建立公墓暂行土葬;凡因传染病死亡的遗体,不论城乡一律即时火化;少数民族是否实行火葬,应尊重其习俗。
下一篇:没有了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