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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光岳(生卒年月不详),字仲瑛,号石闾,熬头村人,祖父迁居佛山。潘光岳于嘉庆十八年(1813 年)中举。次年,被挑选为觉罗官学教习。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中进士,被选为翰林院庶吉士。散馆后,历任刑部江西、湖广、山东司行走。办案以清楚、慎重为原则,从不草草定案。他当主审时,曾办理山东司一件行劫案,经过细心查问、研究,根据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分别主犯、从犯,给予不同的判处。定案后送呈,京堂官(部司主管) 怀疑他故意为罪犯开脱,诘问他。光岳说:“法律条文规定,行劫伤害事主,不论主犯、从犯都斩首。但此案的情节似有不同,核对罪犯的供词,各犯都不是惯匪;所受伤的事主,多是黑夜奔走推跌致伤,不是用利器伤人,立意置人死地的,罪可从轻;与此比较,为首的,应该从律不减刑。”当时的刑部尚书韩葑很佩服,称赞说:“治狱正当如是。”并举荐他到提牢厅任职,他坚辞不去。潘光岳担任部曹12年,因病在京寓所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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