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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河清,1937年8月生,男,汉族,河南省孟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195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56年8月~1961年3月,孟县吉利供销社营业员;1961年3月~1979年10月,孟县食品公司统计员、干事;1979年10月~1980年3月,孟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1980年3月~1984年5月,孟县东小仇人民法庭副庭长;1984年5月~1993年4月,孟县东小仇人民法庭庭长;1993年4月起,孟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审判员。1985年、1989年,两次被评为河南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1987年、1991年,两次荣立三等功;1989年,被评为焦作市劳动模范;1990年,被评为河南省和焦作市优秀政法工作者,荣立二等功;1991年、1992年、1993年,三次被评为焦作市优秀政法工作者;1994年,荣立一等功;1994年5月,以特邀代表出席河南省劳动模范表彰会;1994年12月,被评为全国法院劳动模范;1995年,被评为全国先进工作者;1998年11月,被评定为四级高级法官。
赵河清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审理案件坚持做到"三个一样",即生人与熟人一个样,本地人与外地人一个样,讲情与不讲情一个样。他勤政为民,无私奉献。为了加快办案速度,解决群众"告状难",他坚持下乡办案,就地解决纠纷。他对当事人"四不传",即老弱不传,病残不传,农忙时节不传,偏远乡村不传。为了多办案,他长年坚持早上班,晚下班,紧张时索性通宵达旦"连轴转",很少过个囫囵的星期天和节假日。据统计,1989~1994年,累计加班时间至少在6570小时之上,折合为821个工作日。1989年以来,共办结案件1065件,全部为调解结案,没有一起申诉。他廉洁自律,两袖清风。1989年以来,拒收当事人的烟酒和钱物近百次,折款4000余元,并对家属子女约法三章:不得过问案件,不准替当事人说情,不准收当事人一针一线。被当地群众誉为"黄河岸边黑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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