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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步云,男,1933年8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艾家冲村。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湖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广州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最高人民-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兼任国家行政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山东大学、安徽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师范大学等多所大学的教授。1992年10月起享受国务院“有突出贡献专家”政府特殊津贴。2001年5月,获“1996-200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02年11月,获“2002年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殊荣。2004年获湖南大学“师德标兵”称号。主要经历
李步云1946年9月就读于湖南湘乡县娄底连壁初级中学,1946年春夏,协助中共地下党员刘珮琪组织“济世学会”,秘密印刷《新民主主义论》。1949年9月在娄底和乐坪小学任教。1949年11月进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四野特种兵干部学校学习。1950年7月-1952年6月,先后任四野炮一师二十六团政治处-干事、青年干事、司令部书记。1950年10月赴朝鲜参加抗美援朝战争,1952年负伤回国。在部队,他曾两次立功,一次被评模范。1955年1月从部队转业,在江苏省太仓县人民政府工作。1957年9月至1962年7月在北京大学法律系读本科,其间于196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2年9月至1965年7月在北京大学法律系攻读研究生,师从著名法学家张友渔先生研究法理。1965年8月至1966年5月,留任北京大学工作,其间在北京海淀区四季青公社任社教工作队队长。1967年2月至1980年6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工作,任硕士研究生导师、法理学研究室副主任,其间于1978年12月6日在《人民日报》发表法学界第一篇拨乱反正的文章《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979年9月发表《论以法治国》,首次系统地提出了以法治国的理论框架与制度构想;1979年11月27日在《人民日报》发表《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率先呼唤保障-,在学界、政界和司法界引起强烈反响。是年,与王家福、刘海年等三人负责起草《中共中央关于保证刑法、刑诉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即六十四号文件)。该文件为新时期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基础。
1980年7月至1981年7月,李步云先生曾在中共中央-研究室工作。时逢1982年宪法的起草。他负责起草叶剑英委员长《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和其他一些有关宪法修改的文件,全过程地见证和参与了1982年宪法的起草和讨论。之后,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任副研究员,重点研究依法治国和宪法修改,曾于1981年11月2日至12月8日,连续为《人民日报》撰写《宪法的结构》、《宪法的规范性》、《什么是公民》等10篇文章,对修宪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论证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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