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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节(1492~?),字公秉,号竹所。四川罗江县人,一作绵州人。明世宗嘉靖十一年(1532)壬辰科林大钦榜进士第三人。
高节于正德年间乡试中举。嘉靖十一年(1532),高中探花后,授翰林编修。高节与其兄高简、弟高第俱以文章驰名,人称“三高”。
嘉靖二十三年(1544),高节出任会试同考官。此科首辅翟銮的两个儿子翟汝俭、翟汝孝也参加会试。皇上疑心翟汝俭、翟汝孝的卷子在首甲,所以特将第一卷抑置第三,复将第三卷抑置二甲第四,拆卷后果然是翟汝孝。于此,刑科给事中汪蛟、王尧日论劾考官少詹事江汝璧、修撰沈坤、编修彭凤、欧阳焕、署员外郎高节“朋私通贿,大坏科制。大学士翟銮以内阁首臣,二子汝俭、汝孝既联中乡试,又联中会试,若持券取物。然而崔奇勋乃汝俭等人之师,焦清又与汝俭结姻,又同受业,四人者,会试时俱在一号。汝俭、汝孝、奇勋皆彭凤所取。诗经考官五人,都聚在彭凤一房。欧阳焕亦汝俭等人之师,本同经,又改看书经,表面上好像是为了避嫌而实是私下里帮助彭凤寻卷。所以沈坤之取中陆炜,高节之取中彭谦、汪一中,皆因收受贿赂。”
世宗读完奏章大怒,下吏部、都察院,勒令翟銮父子及崔奇勋、焦清、彭凤、欧阳焕俱为民。江汝璧等俱下镇抚司逮问。经过会审认定:沈坤之取陆炜,高节之取汪一中并非受贿。唯独彭谦是通过校尉张岳贿赂高节五白金而中。皇上遂下诏,命杖江汝璧等六十,革职闲住,永不叙用;高节、张岳被充军;彭谦贬斥为民;沈坤、汪一中、陆炜存留供职。
但后人认为翟銮之落职,实是严嵩为了排除异己。恰又逢翟氏二子接连乡、会试高中,致使招祸,而高节亦受此牵连成为严嵩打击的对象。受贿之事未必真有。由此也可知高节确实并不依附于严嵩。
高节后来迁居罗江,很早便去世了。李调元曾写有《三高合传》传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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