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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波,生卒年不详,1909年,民国时期盘山厅警务长。
1911年,任警防步营营官。1912年,因赈务业绩突出,奉天都督兼民政长官赵尔巽奖给五品蓝翎顶戴。1913年,任盘山县预警团团总。1915年,任督办中俄会议事宜公署咨议。同年,选为省国民代表会议议员。1917年,任奉天省清乡总谘议。1918年,任盘山县清赋所主任。1919年,获得奉天省长奖给二等奖牌。1921年,任奉天省第三届议员。1924年,任第四届省议员。由于勤政清廉、德高望重,先后荣获“廉正堪钦”、“乡望允孚”、“德治桑梓”三块嘉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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