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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培桂(生卒年不详)字香根,广东高要县人,清末举人。清同治四至五年(1865~1866年)任沙县县令。沙县旧时有溺杀女婴的恶习,陈培桂下令严禁溺杀女婴。他命人刊印溺女图,派人挨家挨户散发,广为宣传。并捐款建立育婴堂,按月拨给一定的经费做为雇乳母的费用。女婴两周岁后,任凭平民领回抚养。两年后,溺杀女婴的恶习有所改变。当时沙县城墙多年失修,陈培桂发动城里士绅捐资维修,历时3年,终告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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