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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璠(1926-)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法学家。
湖南省常德县(今常德市鼎城区)人,1926年5月生于常德。1949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分配到中央人民政府人民检察署研究室工作。1951年赴苏联入喀山大学、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7年学成归国,历任中国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室副主任、副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主任、教授。他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委员、预委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理事、香港法律研究会副会长,第八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他是中国著名的法学家,参加了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的起草工作。长期从事法学理论和中国古代法制史的研究,取得了显著成果。著有《清代律学及其终结》、《新中国法制建设》、《关于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几个问题》等论著,参与编写《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法制史分册》,译著有《国家与法的理论》等。
1997年5月6日,在-主持中共中央举办的第五次法制讲座会上,他向包括5位中央政治局常委在内的中央领导作了《“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的专题讲座,在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前夕,重点论述了“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的4个重点问题,即:“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及其法律化;基本法是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法律基础;实施香港基本法的若干问题;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讲座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作了详尽而精当的法学阐述。-等中央领导认真听取讲座后,还就有关问题向他进行了咨询。
选自《二十世纪湖南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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