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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知县以及协助知县治事的主薄、典史、教谕等均从科举及第或捐纳、举荐中任用,任免权由督、抚掌管。民国时期,知事(后称县长)由省委任。县府科级人员由县长举荐,报省有关部门审定。其他公职人员由县长选定委用。
建国后。本县干部队伍由党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组成。干部队伍不断壮大。1957年起对干部实行分级管理。1978年后,坚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标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任免干部。并给专业技术干部评定职称。同时,加强编制管理,实行干部奖惩,有计划地改善干部工资待遇,严格执行干部离休、退休制度。
干部队伍
干部队伍状况本县干部队伍由党政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组成。建国初,党政行政干部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下人员为主,籍贯以河北井陉、安平、埠平、建屏等地居多。专业技术干部多为旧政权留用者。1949年全县有干部405人。1954年后,干部队伍不断壮大。至1990年发展为4772人,其中,党政行政干部1475人,专业技术干部3297人。
干部来源本县干部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建国初,分配至本县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人数较少,专业狭窄。1962年后人数增多,专业渐宽。1950~1952年仅接收高校毕业生5人。1955~1965年,接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228人。“文革”期间,分配至本县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数量减少。1978年后,逐年增多。1990年全县接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344人,其中大学本科毕业的26人、大专毕业的94人、中专毕业的224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分配去向,50年代和60年代初,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大部分分到工厂、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文革”期间,面向基层,除选留一部分充实行政机关外,绝大部分分配到基层工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50~60年代初,本县按照中央关于“优先吸收复员军人参加工作”的指示,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至1966年,全县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155人。安置原则是:根据部队职务,结合地方实际,妥善安排。正、副营级干部和连级干部,一般安排到科、局、行、委、区和企业公司任正、副职;排级干部一般为县府科员和股长以及股级企事业单位任正、副职。安置方法是:由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初步安置意见提请县委决定。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级别,一般不低于地方同级干部级别。1966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取消军队转业干部的保留工资和军龄补助金。“文革”期间军队转业工作停顿。1976年后恢复。至1990年,全县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126人,其中团级3人,营级43人,连、排级67人,技术干部13人。团级军队转业干部大多安置在县级机关任职。营级以下的主要安置在乡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社会吸收录用。建国初至1953年,本县共收录用160多人为干部。60年代后,陆续选调一部分工人从事干部工作,形成“以工代干”。这些“以工代干”人员,于1983年通过考试、考核,并报经铜陵市人事局批准,有218人转为国家干部。1978年后在回乡知识青年中选聘77人为乡镇干部。1982年根据人事部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规定,在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城镇待业青年中,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用干部,至1987年,共录用税务、工商、财政、银行、政法干部117人。
1949~1990年部分年份铜陵县干部数量表

干部管理
分级管理建国初,本县干部由中共铜陵县委组织部统一管理。1952年县政府人事科成立。1955年与县委组织部合署办公,党群、区乡干部由县委组织部管理,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干部由人事科管理。1957年7月,对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县委协助省委、地委管理县级以上干部,协助地委管理部、委,办和科局级干部;县委组织部、人事部门和主管局管理一般干部。1963年2月人事局与县委组织部分开,回县人委办公,并改为人事局,主要是管理全县科局以下一般干部。同年,县直36个科局有15个内设人事机构,多数称人事秘书股,少数称人事监察股,未设立人事机构的也配备人事干部,以配合县委组织部和人事局管理本科局的一般干部。1969年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全县干部由县革命委员会政工组统一管理。1976年恢复县人事局,内设干部管理调配股、工资福利股、行政奖惩股和办公室。1978年后,县人事局积极承办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统战政策和干部政策工作,使“文革”中遭受迫害的一大批干部重新走上工作岗位。
1984年遵循干部管理要“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县委对本县干部的分级管理问题作出如下规定:县委协助省委、市委管理县委正副书记、常委,县政府正副县长,县人大正副主任,县政府正副主席,县纪委正副书记和县直各部、委、办正职,县委负责管理非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全县正副区级干部和各基层党委、党组班子,县直机关股级以下干部由各主管部门党组自行管理;乡镇党委负责管理本乡镇股级以下干部,企业干部管理按县委(1984年)28号文件执行:正区级企业正副职干部由县委管理;副区级企业正职干部由县政府管理,股级以下干部由企业或主管部门管理。
1986年本县对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作出如下规定:任免权限——凡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以及各级政府任命的领导职务,拟任职的人选报请县委审查后,下达通知时只用“同意提名某同志任某项职务”的提法,然后由有关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提请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报请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审查决定;县政府组成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人选,按党内干部的管理权限,经县委同意后,由县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县政府所属的各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副局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经县委审定后,由县政府任免;县政府所属各部门内设组织机构中的正副股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本单位党组织审定后,由本单位行政任免;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县委或本单位党委(党组)审定后,由县政府或企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任免。任免程序——县政府提请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由县人事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办理呈报、任免手续;经批准任免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分别发给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县长签署的任命书,以单位行政任命的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暂不发任命书;各单位、各部门呈报和任命所属机构的正职,应先免去该机构前任正职;呈报和任免两名以上的副职,应注明排列顺序;呈报的任命新设机构领导人员,应注明新设机构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脱产两年以上学习、离休、退休、退职或死亡,由所在机关报任免机关备案,不再办理免职手续;各单位、部门任免领导人员应报上一级机关各案。
干部奖惩建国初,干部奖惩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人事科负责,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暂行规定》。奖惩工作的原则是:以奖为主,以惩为辅,奖励按功绩大小有记功、记大功、授予奖金和奖品、升级、升职、通令嘉奖6种。惩戒按错误轻重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8种。1957年成立县监察室,隶属县人委,监督检查县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执行上级机构决议、命令、指示中存在的问题,管理县人委所任命干部惩戒工作。后被撤销,干部奖惩工作仍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1962年底。对全县干部进行一次评比。县级单位共评选先进工作者82人。“文革”期间,干部奖惩工作停顿。1976年由县人事局主持干部考核、年终总结、年初表彰等考核措施的实施工作,部分领导干部由县委组织部考核。
1984年6月县委制定《中共铜陵县委常委岗位责任制试行办法》,在党政机关中率先试行岗位责任制。同年11月开始,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相继建立试行岗位责任制。其具体内容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和所担负的任务,明确干部工作的职责和权限,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在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评比,实行奖惩。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联系职责任务的百分考核制,乡镇实行目标管理计分考核制,工业、商业等部门实行联系经济效益的千分考核制。为加强对岗位责任制工作的领导,成立县党政机关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事局办公,具体业务由人事局奖惩股承办。是年至1990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岗位责任制评比,共评出先进单位136个,先进个人1779人,发放岗位责任制奖金5.5万元。1980~1990年,全县受行政处分的干部有52人。
干部调配建国初,本县干部由县委组织部统一调配。1957年对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后,县委组织部、人事部门和主管局负责对一般干部进行调配。为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县人事局于1981年和1985年两次开展人才普查,查清全县专业人才的分布和使用情况,并进行对口调整。同时,开展人才规划和预测工作。1984年本县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标准,采取组织考察、民意测验、领导批准的方式,选拔63名中、青年知识分子进入各级领导班子。同年,县委规定:全县股级干部跨系统、部门调配,由各党委(党组)与县委组织部协商办理;一般干部跨系统、部门调配,由各级党委(党组)与人事局协商办理。1984年还解决41户干部夫妻分居问题。1985年县委规定:凡大学本科毕业或助师以上人员调出本县,须经县委常委研究决定。1990年从外地调入的有15人,调往外地的有38人。
编制管理
1955年4月成立县编制委员会。1957年进行党政机关调整,精简干部534人,处理超编人员588人。1959年县直党政群团工作部门有50个,定编534人;3个镇、12个乡定编220人。1965年县直党政群团工作部门减至42个,工作人员压缩为458人;3个镇、18个公社人员编制204人。“文革”期间,编制工作瘫痪。
1982~1984年根据上级关于改革机构体制、精简机构、提高工作效率的指示精神,本县进行了县直党政群团机构改革,将原有71个机构精简为41个,机关人员编制由961人精简为532人。1990年本县设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人武部六大班子;县党政群团机构61个,其中党委部门10个,国家行政机关44个,群众团体5个,法院、检查院各1个;乡镇党委、政府、人大主席团各18个,政协联络组9个;县直党政群团机关定编1121人,实有1118人;乡镇定编364人,实有363人。
干部工资福利
工资建国初,本县干部工资有以下三种形式: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沿袭革命战争时期的供给制,按规定发给服装和津贴费;建国后新吸收干部实行包干制,发给伙食费,服装和少量津贴;对接收留用人员实行薪粮制。1952年4月起,开始实行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的工资制度,每月的工资分值由省政府按月物价折算决定。1955年7月改行货币工资制。1956年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本县为第二类工资区。此次工资改革前全县干部人均月工资为46.25元,工资改革后,人均月工资为52元。1985年进行第三次工资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此次工资改革前,全县干部人均月工资62.08元;工资改革后,人均月工资为83.50元。是年起,对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教师和卫生部门的护理人员分别发给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1987年10月起,教师又提高工资标准10%。1988年10月起,从事护理工作人员提高工资标准的10%。
建国后至1990年,本县按照政策规定。先后9次调整了干部工资。1988年元月起本县为第六类工资区。1990年全县干部月平均工资为109元。
福利1952年起,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除挂号费、滋补药品费外,其它医疗、医药费均由国家负担。同时享受病休假待遇。因公负伤者,除医疗、医药费全部由国家负担外,住院期间的膳食费由单位补贴三分之二。因公政残者,按有关规定评定等级,发给《工作人员残废证明书》,根据不同等级发给不等的残废金。死亡者,发给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助费。
1952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年休假。1954年停止执行。1985年恢复干部年休假制度。1989年停止执行。1955年起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56天,难产或双胞胎增假14天。1981年起,对晚婚晚育女职工增加产假期,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假期。党政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与父母、配偶不在一起的,给予探亲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结婚,享受婚假,晚婚者增加假期。配偶、直系亲属死亡时,给假5天。此外,每年春节、元旦、“五一”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共放假7天。
1952年成立县福利委员会,各单位成立福利小组,专司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事业。1955年起,行政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福利费,用于干部个人困难补助和集体福利事业。1965年按每人每月1.28元提取,1981年按每人每月1.50元提取,1986年起按每人每月2.50元提取。1984年起每人每月发洗理费2元,后改发6元。1985年元月起每人每月发书报费4元,后改发8元。此外每人每月还享受各种补贴。
干部离休退休
50年代初,成立县安置处理老弱病残人员领导小组。1976年7月成立县老干部安置领导小组。1983年8月成立县老干部局,隶属县委组织部,具体承办老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建立110多平方米的老干部活动室,订有各种报刊杂志,配有象棋、麻将等,使老干部有固定的学习、娱乐场所。1984年12月本县召开首届离退休干部代表会议,有136人出席会议。每年春节,县六大机构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慰问团,分赴乡镇和县直各口慰问离退休干部,向他们赠送年画和慰问信,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切实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具体问题。每年县里还为离休干部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各单位还组织离退休干部游览、参观。
离休1982年4月本县开始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干部离休的规定。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办理离休手续;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提前办理离休手续,享受离休待遇。离休干部待遇:基本政治待遇不变。即按同级在职干部范围看文件、听报告、参加会议;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在职时未担任领导干部的,可享受县(处)级待遇;14级以上的可享受地(局)级待遇。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干部按本人标准工资的100%发给。凡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的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工资;1943年1月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的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工资。离休人员住房因难的,由党政部门尽力帮助解决。居住农村的一般干部,自己有房屋的,发给房屋维修费1500元;自己无住房的,发给建房补助费3000元。18级以上的干部,自己有住房的,发给房屋维修费2000元;自己无住房的,发给建房补助费4000元;离休人员去世,按规定发给安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助费。至1990年,全县办理离体手续的干部有132人,其中根据有关文件精神退休改离休的106人。
退休1955年本县按照国务院规定开始办理干部退休手续。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颁发后,干部退休作为一项正常工作进行。干部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者,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因病或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和繁重体力劳动以及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基层干部,退休年龄可以提前。至1990年,全县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有765人。退休干部按参加工作年限,分别享受其工资的60%、75%、80%、90%、和95%的经济待遇,并与在职职工享受同等公费医疗、困难补助等待遇。1981年起,退休干部一次性发给安家费150元,补助房屋维修费500元。退休人员去世后,按规定发给安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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