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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
民国时期,本县无劳动就业机构,无业或失业者均自谋职业。私人开办的厂矿、作坊、店铺招收工人、学徒,沿用雇佣劳动制度。受雇者需由保人担保,与老板订立契约方能从业。抗日战争爆发后,不少厂矿、作坊、店铺相继倒闭,失业者增多,至县境解放前夕,全县失业者达4853人。1952年12月县政府成立劳动科,负责劳动就业和劳动力管理工作。1953年起,在全县开展城镇失业人员登记和安置就业工作。至1956年,共安置就业5854人。同时,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组织失业人员进行生产自救,并区别情况发放救济款。至1957年,全县城镇失业人员的劳动就业问题基本上得以解决。1957年3月县劳动科并入县民政科。1959年5月恢复县劳动科,继而改为县劳动局,接着并入县计划委员会。1963年县劳动局从县计划委员会划出。1971年3月县劳动局与县民政局合并称民劳局。1977年10分开,仍称劳动局。劳动就业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
招工就业1958年后,本县国民经济各部门,主要是工业部门,相继招收了一批新职工。招工的主要对象是城镇青年和农村社员。60年代初期,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压缩精简了一批职工。1968年开始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下放农村。1970年开始在农村招工,以补充城镇劳动力。是年全县招工787人。1975~1978年,全县又招工1238人,其中全民所有制751人,集体所有制487人。当时,招工对象主要是下放农村锻炼两年以上、思想品质好、身体健康、年龄在16~25周岁的未婚青年。招工的具体方法是群众推荐、民主评议、社队领导审查、报劳动部门批准。1979年起,招工范围由农村转向城镇,主要招收回城的下放知识青年和城镇新增加的劳动力。并规定,凡招收新工人,一律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1979~1982年,全县招工1681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1119人,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562人。1986年起,改固定工制为合同工制,招收合同制工人。1986~1990年,全县共安置就业6399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670人,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3675人,新办集体经济安置就业2054人。
下乡知识青年安置就业1966年本县有11名城镇高中毕业生下乡插队,此后,大批城镇知识青年下放农村。至1977年,全县共接收上山下乡知识青年8988人,其中本县知识青年3697人,外省、市知识青年5291人。对下乡知识青年主要采取集体插队和分散插队两种办法安置。为加强对知识青年工作的领导,1969年成立县“五·七”办公室,后改称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1976年中共铜陵县委成立知识青年领导小组。1980年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并入县劳动局。1970年后,本县通过大中专院校招生、工矿企业招工、应征入伍、按政策回城等多种途径,对下乡知识青年逐步予以安置。
城镇待业青年安置1979年6月成立县劳动服务公司,组织兴办城镇集体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青年440人。1980年2月撤销县劳动服务公司,另设待业青年安置办公室。1982年撤销待业青年安置办公室,恢复劳动服务公司。为了有计划地安置城镇待业青年,1985年起,凡每年新增长的适龄待业青年,均须经县劳动服务公司审查登记注册,发给劳动卡(手册)后,才能在家长所在单位或其它单位安置就业。发放劳动卡(手册)的对象和条件是:城镇户口、吃商品粮的本县高中毕业生和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初中毕业生及其他符合就业条件的待业青年。安置就业的原则和手续是:中学毕业生按毕业届数顺序安置,安置单位以家长所在单位和归口系统为主,其它有安置条件的单位也可以接收安置,但须经主管部门和县劳动服务公司办理介绍手续。1985~1990年共发放劳动卡(手册)4290份。1979~1990年共安置就业9969人。1986年起,县劳动服务公司对待业青年进行培训,至1990年共培训1606人。1987年起,全县国营企业职工实行待业保险,投保职工5120人,按工资总额1%的比例计征投保金。该项基金由县劳动服务公司在工商银行设立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退、离休职工子女顶替就业1978年国务院规定:“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职工,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1979年省有关部门规定:干部离休、退休、退职后,在当年自然减员指标中,优先照顾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就业。1983年9月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的通知》,指出:关于退休、退职职工子女顶替招工的规定在执行中产生了很多弊病,必须整顿。11月5日省有关部门决定:凡在1983年9月9日以后因病提前退休的工人,或不具备退休条件而退职的工人,一律不再实行补充招收子女的办法:本省过去规定干部离休、退休、退职后允许补充招收子女的办法,自1983年9月9日起停止执行。根据上述规定,1978~1983年9月9日全县顶替补充招工共1774人。
临时工转正1957年和1958年,本县有905名临时(合同)工、试用人员转为固定工。1961~1963年国家规定临时工均不予转正。“文革”初期对临时工一律辞退。1970年国家劳动总局规定:凡1970年底以前,经劳动部门批准介绍的计划内临时工,不超过35周岁,身体健康,适合继续工作的,均可转为国家正式工。1973~1976年全县共有1119名临时工转为固定工。
落实政策回收职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县对建国后历次运动中所造成的冤、假、错案,按照政策作了认真清理和复查,给蒙受冤屈者平反,对他们中能继续工作的人予以回收安排工作,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给予办理退休、退职手续。1978~1983年全县落实政策先后回收职工737人。
劳动力管理
计划管理1953~1957年本县对城镇失业人员进行统一登记,采取以介绍就业为主的办法安排失业人员。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县委、县政府于1955年6月作出关于录用新工作人员的几项规定,主要内容是:凡党、政、群、学校及各企事业单位增添人员,必须由主管机关根据业务生产的具体情况编造增人计划,经县编制委员会批准后,属企事业职工与事业单位的工人,由县劳动科办理介绍;属党、政、群、学校及事业单位的干部、勤杂人员,由县人事科或组织部办理介绍。其它任何部门一律无介绍人员参加工作之权利,更不要私自吸收录用。经批准介绍新添之职工,试用期满,拟予吸收转正的,应先将被转正人员的材料分别报请县劳动科、人事科或组织部批准后方可转正。各单位经人事、劳动部门介绍录用的临时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与此同时,县委、县政府还组织检查组对全县录用新工作人员情况进行了一次检查,并对违反规定的情况作出了及时处理。1958~1959年全面安排城乡劳动力,由于受“大跃进”的影响,出现劳动管理计划失调,造成劳动力严重浪费。1960年起,精简下放职工,压缩城镇人口。1966~1969年各企业均未增人。1970~1976年全县按计划招工1282人。1978年后,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用人必须经劳动部门批准,招工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计划之内,严禁社会和个人擅自增加职工。1986年起,改革劳动制度,凡从社会上新招收用于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的工人,一律按照《劳动合同制试用办法》实行劳动合同制。1986~1990年全县还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到城镇务工9767人次,计获劳务收入999.5万元。
职工调配为了合理使用劳动力,解决部分职工的实际困难,县劳动部门对所辖单位在职职工可进行调配。调配种类有生产需要、余缺调剂、照顾性调动等。调配原则是大城市就小城市、内地就边疆、城镇就农村。集体所有制职工原则上不得调入全民所有制。农林场职工不得调入全民所有制。合同工、季节工、亦工亦农工和计划外用工一般不能调动。1986~1990年从外地调入本县的职工有115人,其中全民工43人,集体工72人;调往外地的职工有875人,其中全民工232人,集体工643人。
精简职工1958年在“大跃进”的影响下,本县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入城镇,职工增长超过生产增长速度。1960年起,开始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紧缩机构,精简职工。当年,精简职工779人。1961~1963年又精简职工3924人。精简的对象主要是1958年元月1日以后由农村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及临时工、合同工、学徒工、季节工等。对被精简对象均视不同情况发给补助费,并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困难。
劳动工资
清乾隆年间,本县知县年“俸银”为四十五两,加给养廉银六百两;公役年“工食银”为六两。私人手工业作坊按日或按完成产品数量付给劳动者“工银”。以日付酬“工银”为二分四厘纹银,按完成产品数量付酬的“工银”最多为四分五厘纹银。
民国时期,民国县政府官员、职员和教育、邮电、银行部门的职工,执行国民政府制定的工资标准。民国24年(1935年),县长月俸薪216元,秘书、科长78元,科员49元,事务员、录事20元,公役10元。作坊、商店等私营工商业采用雇用工资制度,计酬方式有日计制、月计制、年计制、计件制、分成制、折帐制和年终分红制等。民国11年,担任私营大批发商号的总管事月薪金30~40元,一般商店、作坊的管帐、大朝奉、师傅在20元上下,普通月奉、生产工人10元左右,粗壮勤杂工3~5元,徒工三年内不付劳动报酬,每月只给百个铜板零用钱。服务业实行折帐制,如浴室“跑堂”按茶头二、八折帐。民国37年,通货膨胀,物价飞涨,开始实行“粮资”,即以原薪折合大米发给。
建国期,本县劳动工资主要有供给制、包干制、薪粮制三种形式。1952年4月起,开始实行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的工资制度,并统一“工资分”所含食物的品种和数量。1955年起,开始实行工资改革,进行工资调整,有计划地提高职工工资待遇,改善职工生活。至1990年全县共进行工资改革3次,工资调整12次。1990年本县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1794.5万元,人均年工资为1707元;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1622.2万元,人均年工资为1282元。
工资改革1955年的工资改革:是年7月,废除“工资分”,实行货币工资制。
1956年的工资改革:全县厂矿企业职工全部实行八级工资制。改革后,全县职工工资水平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最高提高50%,最低也提高10%。
1985年的工资改革:此次工资改革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和企业单位的工资改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改革的原则——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适当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特点;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精神;体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之间的差别;把工作人员的工资同本人的工作职能、责任和劳绩密切联系起来;理顺工资关系;建立起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资水平。改革的主要内容——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将原来的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金,与这次改革增加的工资合并在一起,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为鼓励中、小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幼儿教师,护士长期从事本职业,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外分别加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是年,本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资改革的职工有3889人。工改前月工资额为24.15万元,工改后月工资额为32.53万元,增加8.39万元,比原工资额上升34.74%,人均增资21.6元。普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从1985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资制度。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从1985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资制度。企业单位工资改革:1985年11月成立县企业工资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和《安徽省国营企业工资改革实施方案》,进行企业单位工资改革。鉴于本县国营企业均系小型微利企业,不具备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根据政策决定全县31个国营企业进行自费工改。这次企业单位工作改革,提高工资区类别2633人,月增资4370元;调整1633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月增资1.36万元;套入新工资标准1128人,月增资8630元;升级2278人,月增资1.99万元。
1989年本县纺织厂、虎山矿、农机公司、燃料公司、水产公司、药材公司、盐业公司等7家国营企业,开始推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制度。年终结算,这些企业经济效益都比上年明显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亦随之增长,平均年人均增长工资200元,最高的达372元,最低的也达76元。
工资调整1959年的工资调整:此次工资调整的指标为12.55万元,重点是用于1957年底以前参加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工作(生产)的职工升级。
1960年的工资调整:此次工资调整包括工人升级、学徒转正定级、1959年转正学徒重新评定级别、学徒生活补贴调整、提高生活性奖金率、无级临时合同工定级和计件工改为计时工定级等7个方面。全县共调整4249人,年增工资5.13万元,人均增资12.08元。
1963年的工资调整:此次工资调整是在1960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后,国民经济开始好转的情况下进行的。其步骤是先工人,后干部。工人和干部的升级面互不占用。重点是调整工人和工资级别较低干部的工资。实行群众提名、民主评议、领导审批的方法。全县共有1923人调整了工资,计1462.97个升级面,占计算升级面职工人数的42.2%,月增资8607元。
1971年的工资调整:“文革”开始后,长时间未调整工资。此次工资调整的对象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干部和职工。升级面为40%。
1977~1979年的工资调整:1977年国家在国民经济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决定调整部分职工工资。调整的对象是: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均可升一级工资,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不包括十七级以上干部)可以有40%的人升级。调整的重点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1978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本县对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职工,进行了一次考核升级,升级面占职工总数的2%。1979年根据国务院规定,本县又进行了部分职工工资调整。此次工资调整的对象是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升级面为40%,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按照职工的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以贡献大小为主要考核依据。通过考评择优,全县有2709人升级,升级面达42%,月增资1.58万元。
1981~1982年的工资调整:1981年工资调整的对象是教育、卫生、体育部门的职工。调整办法是先补、后靠再升级。先补,即1977年升级的职工,由于受级差大于7元只增加7元的限制,未满级差的,按当时执行的工资标准补齐级差。后靠,即中、小学校教员、中等专业学校教学人员、卫生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凡低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相应级别的,均靠到行政级的工资标准;运动员、教练员等靠入新工资标准。升级,即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一般升一级,其中极少数成绩显著、贡献较大、教龄较长的骨干教职工,可升两级;凡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已取得护士、助产士、医士、药剂士、检验士、技士等中等卫生技术人员,一般升一级;在中级卫生技术人员中,工资低于卫技12级的可升两级;运动员、专职教练员等按新工资标准一般升一级。此次工资调整,升一级的1332人,升两级的277人,月增资1.2万余元。另外,对497名工资标准偏低的职工进行了调整,月增资为1563元。1982年工资调整的对象是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81年在册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本县1981年底在册职工总数为2172人,属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1848人。此次工资调整于1983年3月开始,同年5月结束。全县共有1769人调整了工资,其中升一级的1505人,升两级的264人,月增资1.21万元。
1983年企业单位的工资调整:1983年11月至1984年10月根据国务院规定,本县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未列入1981、1982两年调资范围内的事业单位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进行了工资调整。这次调整工资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把调整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个人的劳动成果挂钩,打破了多年来调资升级上的平均主义。全县共有2457人升级,月增资1.78万元,冲销附加工资1241元,每月净增工资1.65万元。
1986年的工资调整:全县共有935名干部(不含中小学教师)调整了工资,月增资6022元。此次工资调整从当年10月份执行。
1987年的工资调整:全县共有967名干部(不含中小学教师)调整了工资,月增资额为6816元。此次工作调整从当年10月份执行。同年,本县全民所有制企业有563人套改工资,月增资3207元,人均月增5.69元;集体所有制企业506人套改工资,月增资2894元,人均月增资5.72元。同时,利用人均1.80元和3%的晋级指标调整工资,全民所有制企业有1246人升级,月增资6278元,人均月增资5.03元;集体所有制企业有1549人升级,月增资7842无,人均月增资5.06元。是年10月起,教师提高工资标准10%。
1988年的工资调整:全县共有1813名干部调整了工资,月增资1.17万元,此次工资调整从当年10月份执行。
1989年的工资调整:全县共有4812名干部调整了工资,月增资6.39万元。此次工资调整也从当年10月份执行。同年,本县全民所有制企业有2262人调整了工资,月增资2.83万元,人均月增资12.50元,同时提高新参加工作的1309人的工资待遇,月增资1.12万元,人均月增资8.58元,集体所有制企业有3154人调整了工资,月增资3.91万元,人均月增资12.39元,同时提高新参加工作的1181人的工资待遇,月增资1.07万元,人均月增资9.06元。
1990年的工资调整:根据国务院和省、市的部署,对全县企业职工进行转调标准工资。全县39个全民所有制企业参加了调资,增资职工2604人,月增资2.89万元,人均月增资11.12元,同时提高1264名新参加工作人员待遇,月增资1.12万元,人均月增资8.87元,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转调标准工资的文件精神,进行了工资调整,人均月增资17.10元。
奖金和津贴1959年本县制定《关于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综合性奖励实施暂行办法》,开始推行奖励工资制度。1964年又制定《企业计时奖励工资实施暂行办法》,并于翌年2月在县农具机械厂、食品厂、酒厂、印刷厂、轧花厂、酱园厂、供电站、建筑工程队、中百公司、食品公司、糖业烟酒公司、食盐公司、煤建公司、水产公司、药材公司、粮站、饮食服务部、新华书店、县人行、农行等企业试行。“文革”期间中断。1978年恢复企业奖励工资制度。是年,本县规定奖金总额的提取不得超过职工标准工资的10%;奖金的分配,工人高于干部,一线高于二线,企业领导干部不实行奖励制度。为加强对奖励工作的领导,县政府于1981年5月成立奖励办公室,并制定《关于企业奖励工作实施办法》。全县分为经委、商业、供销、文化、城建、其它等六大块,将企业奖励基金切块下达,包干使用,年终调剂。奖金年度计划指标控制在13%以下。另1.5%的奖励指标由县奖励办公室统一掌握使用。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超额工资不得超过职工标准工资的30%,实行或试行联产联利计酬制度的企业,发放超产奖、超定额计件奖、浮动工资等,事先应上报方案,经劳动部门审批后实行或试行。1983年后,继续实行奖励基金切块下达、包干使用的办法。
1950~1990年本县实行的津贴主要的以下四种类型:为补偿职工特殊劳动消耗而实行的津贴,如:矿山下井津贴、流动施工津贴、行车津贴、岗位津贴、班主任津贴、高温补贴、夜班补贴等。为鼓励职工长期从事本行业工作、提高技术水平而实行的津贴,如:技术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等。为保证职工的实际收入和职工生活费的额外支出而实行的津贴。如:工龄津贴、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猪肉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补贴、伙食补贴、菜篮子补贴、煤气补贴等。为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而实行的津贴。如:保健津贴、医疗卫生防疫津贴等。1990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发放津贴总额为425.9万元,平均每名职工享受津贴费405.1元,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发放津贴总额为161.1万元,平均每名职工享受津贴费为127.3元。
工资基金管理1960年3月县人委批转了县计委、财政局、人行、劳动局《关于建立工资基金管理制度》的报告。从此本县开始了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建立了工资基金审批制度。次年本县又作出五条规定:凡实行工资基金的单位,必须持劳动局、人行联合签发的《工资基金领发证》,凭证办理工资计划的编制、审批和支付手续。各单位季度分月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报批手续,机关事业单位由县编委审批,企业由劳动局审批,凭证按月向开户银行提取工资基金。当地开户银行对各工资基金管理单位《工资基金领发证》审批的计划要严格核对,监督支付。各单位季度分月工资基金计划,不得调剂使用。特殊确需调剂使用,须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工资基金管理单位,若因生产需要转移外地银行支取工资基金时,应申请办理工资基金转移手续。1963年本县还建立劳动工资卡制度,劳动工资卡由劳动部门根据各单位定员编制核发,做到一人一卡。银行支付工资基金须视劳动工资卡的有无。“文革”开始后,一度中断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1973年重新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全县国营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均建立工资基金管理薄,编制、审批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开户银行监督支付。1984年改按季度分月审批为按月审批。
劳动保险与福利
1953年本县开始贯彻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50年代,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工业、银行、邮电、交通、商业、粮食等部门的所属单位。到1966年,县办企业全部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其它企业逐步实行劳动保险条例。“文革”期间,劳动保险工作处于停滞状态。1978年劳动保险工作得到恢复和发展。是年,根据国务院重新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可以退休,按工龄长短计算退休金。职工退休后,允许其符合条件的一名子女顶替当工人。1983年停止顶替招工。1987年元月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本县建立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设立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同年10月又制定《国营企业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全县44个国营企业(含中央部属和省、市属企业)执行了此办法。1988年还建立全民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金制度,并在部分厂矿试行。1989年全县有302名全民合同制工人(含农民合同制工人18人)全部实行养老金保险。1990年实行养老金保险的全民合同制工人增加到338人(含农民合同制工人32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其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单行办法执行。
1953~1990年全县职工享受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主要有以下几种:医疗待遇、病假待遇、探亲假待遇、伤残待遇、离休退休退职待遇、死亡待遇、女工特殊待遇等。1990年全县共支付劳动保险福利费用848.4万元,其中在职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391.9万元,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劳动保险福利费用456.5万元。在在职员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中,医疗卫生费122.7万元,丧葬抚恤救济费7.9万元,生活困难补贴费36.9万元,文体宣传费8.7万元,集体福利事业补贴费23.7万元,集体福利设施费12.5万元,计划生育补贴费21万元,上下班交通费补贴8.8万元,洗理卫生费102.9万元,其它46.9万元。在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劳动保险福利费用中,离休金46.9万元,退休金229万元,退职生活费4万元,医疗卫生费48.4万元,护理费10.8万元,生活补贴费34.5万元,交通费补贴4.9万元,丧葬抚恤救济费12.7万元,其它65.3万元。
劳动保护
民国时期,工人的劳动安全和健康毫无保障。
建国后县政府重视和加强劳动保护工作,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工人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建立和健全劳动保护组织。1952~1957年劳动保护工作由县劳动科负责。县、市合并期间,由市劳动局经管。1981年县劳动局内设劳动保护股。同年,成立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公社(镇)也相继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厂矿企业确定专人管理安全生产工作。1987年县劳动局劳动保护股扩建为劳动安全监察室,编制由2人增至4人。1989年11月成立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专职主任1人,与县劳动局合署办公。同年9月成立县矿山生产监察室。
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制度。1951年开始贯彻执行政务院中央财经委员会颁布的《工业交通及建筑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办法》,遇有事故即向上级报告并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1952年全国第二次劳动保护会议提出“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规定,“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后,县政府始将实行劳动保护所需的经费列入财务预算计划。1956年开始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制的“三大规程”,即《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63年开始贯彻执行《关于加强企业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文革”期间安全生产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工伤事故增多。1975年5月,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和全国、全省安全会议精神,本县就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等问题作出了7条规定。1978年开始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1982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全县19台锅炉逐台进行了检验、督修、改造,使锅炉达到了除烟消尘、节能、安全运行的要求。同时,组织锅炉工轮流到市培训班学习,提高操作技能。是年,还制定小煤窑开采的审批及产品统一管理办法。虎山矿、石油公司、棉织厂等企业制定了车间、班组和个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与月奖金挂钩。1984年各矿山企业开始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条例》等安全法规。1985年各厂矿企业按照安徽省颁发的《工厂企业安全检查考核标准》、《矿山企业安全检查考核标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考核标准》的规定,认真制定了本企业检查考核明细项目,并定期检查考核。1986年4月中旬,县人大和县政府联合召开全县厂矿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大会,贯彻《安徽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和《安徽省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试行办法》。至此,本县开始全面实行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察。1987年6~8月针对本县小煤窑无证开采、违章作业、不顾安全、事故频繁的混乱状况,县政府抽调公安、劳动、交通、矿管、煤炭和乡镇企业局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专门班子,对97个无证开采的小煤窑进行了整顿,封停76处,限期停产整顿的21处。1988年全县非法开采的小煤窑增多。县委、县政府及时作出坚决取缔非法开采小煤窑的决定,县政府颁布了通告,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了8名违法分子,1989年元月县安全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逐乡逐村封填了非法开采的小煤窑423口,遏制了非法开采小煤窑的恶性发展,保护了国家财产和工人的生命安全。
开展“安全月”活动。1980年4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安全月”活动,国家经委、劳动总局等10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安全月”活动的通知》,要求各行各业在5月份集中一段时间,进行一次安全卫生教育和检查。是年至1990年,本县根据上级的要求,每年5月份开展一次“安全月”活动。县成立“安全月”活动办公室,部署、组织、指导全县开展“安全月”活动。各厂矿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结合企业、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开展“安全月”活动作出具体安排。利用广播、电视、幻灯、图片、宣传栏等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安全月”活动的目标和要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宣传报道“安全月”活动情况。开展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检查。通过开展“安全月”活动,“安全第一”的意识深入人心,安全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普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经常化、制度化。广大职工劳动生产积极性不断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逐年有所增长,“以月促年”,初见成效。据统计,全县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1980年为5339元,1985年为7966元,1990年为9430元,集体所有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1980年为3288元,1985年为8368元,1990年为1.48万元。
发放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全县各厂矿企业都按规定发放防护用品。职工个人和集体使用的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种类:防尘用品,如防尘口罩、面罩等;防酸、碱用品,如化学纤维、人造革、塑料制品等;耐油制品,如耐油靴、鞋、手套等;绝缘用品,如绝缘靴、鞋、手套等;防毒用品,如防毒服、防毒面具、口罩、手套等;耐高温用品,如电焊面罩、手套、有机防护眼镜等;防打击用品,如安全帽、各种防护眼镜、眼罩等;防放射用品,如有机玻璃操作箱、有机玻璃面罩等;防水、防雨用品,如胶雨衣、长统或半统靴等;涉水作业用品,如救生衣、救生圈、下水衣裤等;高空作业用品,如安全带、安全网等。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的原则是:保证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所需要的防护用品,必须发给的予以保证;不同企事业单位、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发给同等级的防护用品,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发给不同等级的防护用品;物尽其用,交旧领新。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固定工、合同工以及跟班参加生产劳动的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保健食品的发放范围是有显著职业性毒害,可能引起职业病、职业中毒,并且对营养有特殊需要的工种。这些工种是接触有毒物质的工种、接触粉尘作业的工种、接触放射性作业的工种和高温作业工种。发放的食品主要有肉、蛋、油、糖等。发放的标准各厂矿企业不一,多数单位按享受保健食品待遇的标准,作为职工的固定收入,每月随同工资发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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