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拥军优属
民国36年(1947年),县人周小贵在山东攻打龙王殿战斗中荣立战功,被授予“华东一级战斗英雄”称号。建国前夕,本县在荻港至大通沿江一带建立情报站10余个,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渡江提供了重要情报。建国后,本县开展节日慰问、烈士褒扬等拥军优属活动。1949~1990年全县共召开烈属、军属、残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代表会议16次。1958年安平乡军属裴三姐出席了全国劳动模范大会,受到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亲切接见。1985年钟鸣中学被南京军区授予“军民共建”文明单位称号。1987年县武装部有1人被省政府、省军区评为拥军爱民先进个人。1988年县武装部被市委、市政府、军分区评为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同年,县武装部被省政府、省军区评为“率兵致富扶贫”先进单位。
支援前线1949年2月,在中共铜陵县委的领导下,本县在东自荻港、西至大通的沿江一线建立情报站10余个,负责搜集、传递国民党军队江防情报。4月15日,中共铜陵县委派武装侦察小组深入国民党军队前沿阵地,将国民党军队铜陵一带的江防设施、指挥中心、兵力炮火布置等情况绘制成图,17日夜派水性好的游击队员赵邦根从横港与羊山矶交界处泅水过江,送往江北中国人民解放军。该情报在渡江战役中起了重要作用。同年4月20日解放军横渡长江后,本县恢复和架设与邻县接壤的电话线路170余华里,修补公路150华里,抢修桥梁5座,供给部队粮食25万斤、马料2.5万斤、柴草8.6万斤,支前民工134人。同年5月,为解决烈属生活困难,征购军粮240万斤。
1951年成立县抗美援朝分会。同年全县有300余名青壮年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捐献抗美援朝飞机大炮款2.5亿元(旧人民币),慰问品404.5万件。
节日慰问建国后,每年“八一”建军节和春节期间,本县都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简称“双拥”,下同)活动。县里组成各界人民慰问团,在党政负责人的带领下,向烈属,军属,荣、复、转、退军人以及当地驻军慰问、拜年,召开军民联欢会、座谈会,并检查落实优抚政策。1958年县组织老区慰问团,分赴顺安、新桥、朱村、金榔、钟鸣、湖城等乡、村慰问。慰问期间召开代表会、座谈会8次,个别访问106户。1979年,县组织413名干部,用92天时间,对全县优抚对象进行普查登记。普查结果:全县优抚对象5861户,9542人。其中革命烈士735人,烈属、病故、失踪军人家属280户,425人;军属1362户,4898人;残废军人和残废工作人员204户;复员军人1793人;退伍军人2160人;退伍老红军1人;部队退休干部工人。1983年纪念“双拥”四十周年,县召开电话会议,布置“双拥”工作任务,并组织慰问团慰问钟鸣、西湖驻军、县人武部和县武警中队,同时对县医院、县血防站和柏山麻风病院进行了慰问。
烈士褒扬建国初,县人民政府通令全县各地,对所有烈士墓进行检查修缮。据1952年统计,全县有烈士墓147座,其中大通3座,五峰19座,城关10座、顺安22座,新桥36座,犁桥37座,胥坝20座。
1957年根据省政府关于“今年追认,明年追恤”的要求,开展了烈士追认、追恤调查工作。1958年为纪念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牺牲的烈士,在县城西北箬帽山顶建造铜陵县烈士塔。每年清明节前后,前往瞻仰者络绎不绝。1980年为纪念在抗日战争中牺牲的烈士,在顺安镇长龙村毛家湾东侧修建巫希权等28位烈士公墓,命名为范家湾烈士公墓。每年清明前后,人们纷纷前往祭扫凭吊。1983年进行了烈士证明书换补工作。1984~1986年本县编篡了《烈士英名录》,并为巫希权等16位烈士立传。
抚恤优待
国家抚恤牺牲病故抚恤:抚恤的主要对象是革命烈士、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和部队在编的正式职工、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战的民兵民工等。县民政部门向其亲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抚恤标准自1952~1990年曾多次调整提高。1953年前发放抚恤粮,以后改为抚恤金。1981年前分牺牲抚恤和病故怃恤两项,以后改为烈士抚恤、因公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三项。在发给抚恤金的同时,分别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和《革命牺牲民兵民工家属光荣纪念证》。病故军人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填发《病故军人证明书》,县民政部门凭证发给一次性抚恤金。1986年起,病故军人抚恤按病故时工资标准发10个月;义务兵按所在部队正排级工资标准发10个月。
残废抚恤:残废抚恤的主要对象是革命残废军人、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残废人民警察、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在编行政人员和部队在编正式职工。残废人员抚恤分因战、因公伤残两种,根据残废轻重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对残废军人、残废革命工作人员,实行终身抚恤,分别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和《工作人员残废抚恤证》。抚恤证一般10年换发一次。本县于1962年、1972年和1981年换发3次,残废人员的抚恤标准分在职、在乡两种,因战致残的标准高于因公致残者。1953年前发抚恤粮、优待金,以后改发抚恤金。抚恤标准于1955年、1978年、1984年进行三次调整提高。1984年提高幅度较大。在职一等残废军人抚恤金,由每年76元增加到118元,二等甲级由60元增加到96元,二等乙级由52元增加到84元,三等甲级由64元增加到76元,三等乙级由40元增加到60元;在乡的一等残废军人抚恤金由每年400元增加到498元,二等甲级由260元增加到390元,二等乙级由196元增加到296元,三等甲级由100元增加到180元,三等乙级由80元增加到140元。在乡的一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其粮油和副食品按当地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1990年全县共有革命残废人员186人,其中一等残废1人,二等甲级残废20人,二等乙级残废47人,三等甲级残废54人,三等乙级残废64人。残废军人病故后,由民政部门和生前所在单位分发抚恤金。残废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经医院证明,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准,追认烈士,其家属享受褒扬抚恤。1949~1990年,全县牺牲病故抚恤和残废抚恤共发放怃恤粮96.74万斤,抚恤金324.27万元。
国家补助定期定量补助:1949~1959年,本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有1622户,3165人。十年间,国家发放补助款5.23万元;发给烈士军属修建房屋款2.36万元,生产生活补助款5.78万无;发放残废军人供养金2635元。1963年正式确定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是:孤老烈属和孤老病故、失踪军人的家属;烈士、病故军人的遗孤和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确实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的父母及配偶;生活有因难的在乡三等残废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经常有困难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退伍军人。补助标准:城镇烈、军属每人每月补助4~6元,最高不超过15元;农村烈军属每人每月补助3~5元,最高不超过10元;残废、复员、退伍军人每人每月补助2~5元。是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有1271人,全年发放补助款2.15万元。1980年,城镇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对象平均每人每月10.3元,农村平均每人每月7.89元,全年发放定期定量补助款7.33万元。1983年,烈属定期定量补助为100%,复员、退伍军人占30%。全年发放定期定量补助款8.84万元,平均每人每月15.89元。1985年,将烈士、牺牲及病故军人、革命工作人员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城镇每人每月30元,农村每人每月20元。1990年,本县有1954年11月以前入伍的老复员军人1098人,共发放国家定期定量补助费2.8万元,人均25.50元。
临时补助:优抚对象在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者,由县民政部门拨出专门经费,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临时补助。1990年,全县发放优抚临时补助费11万元。
群众优待本县对农村的优抚对象,实行群众优待和国家补助相结合的方针,以保证其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群众优待主要采用“代耕田地”、“优等劳动日”和“优待现金”三种形式。
代耕田地:1950~1955年,本县对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转业回乡的特等、一、二等革命残废军人实行代耕田地优待。享受供给或包干制的革命工作人员,其家庭生活确有因难,无劳动力从事生产者,按低于烈、军属的原则享受代耕田地优待。代耕形式有:工票制,即村发给被代耕户工票,由其自由选择人耕种,代耕人持工票向村结算;临时援工制,即由村组织人力视被代耕户生产忙闲情况不定期为之代耕;包耕包产制,即按四邻同等产量,由村统筹安排,固定专人包耕包产;固定代耕制,即由代耕小组固定代耕。1950年全县2310个代耕户,代耕田地3914亩。1955年有1983个代耕户,代耕田地1.03万亩。1955年实行货币工资制后国家机关和部队干部不再享受群众优待。
优待劳动日:1956年起,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实现,代耕田地改为优待劳动日。以乡(公社)评议优待劳动日总和,由全乡(公社)劳力平均分摊,由社(大队)统一支付给优待户,优待劳动日记入个人劳动工分帐,参加年终分配,其劳动工分不低于中等劳力同等水平。1956年全县享受劳动日优待1126户,优待劳动日9.07万个。1959年享受劳动日优待683户,优待劳动日4.8万个。1980年享受劳动日优待1946户,优待劳动日12.47万个。
优待现金:1981年起,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行,本县将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现金,并把对农村义务兵家属按困难程度优待改为普遍优待。1982年县组织干部深入社队检查落实,发证到户,并通知部队。是年全县享受现金优待现金7.21万元。1983年享受现金优待1299户,发放优待现金9.9万元。1984年享受现金优待1383户,发放优待现金10.67万元。1985年坚持实施“统一评定,统一筹款,统一标准,统一兑现”的农村优抚政策,评定享受现金优待1434户,发放优待现金13.93万元。1990年全县共优待802户,发放优待现金23.84万元。其中,优待烈属面100%,发放优待现金1.73万元,每户平均247.36元;优待军属416户,优待面100%,发放优待现金17.17万元,每户平均412.7元;优待伤残军人31户,发放优待现金5187元,每户平均167.32元;优待复员军人249户,优待面25.7%,发放优待现金3.83万元,每户平均153.65元;优待退伍军人43户,优待面1.56%,发放优待现金5865元,每户平均136.88元。现金优待户的户均优待金达297元,基本达到上级要求的标准。是年还发放奖励金5380元。
下一篇:第三节 安置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