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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和民国初年,政府将各种负担转嫁到人民头上,税捐日渐浩繁,地方财政收入除按核定数额留支外,余额全部上缴,地方性支出全靠名目繁多的杂捐或附加税,财政收入向难平衡。民国中期后,捐税繁多,从平民百姓到寺庙僧尼,无不交捐纳税。建国后,国民经济得以迅速恢复和发展,为财政收入扩大了财源,同时废除了国民党的苛捐杂税,税收制度渐趋合理,财政体制亦逐步完善,财政收入逐渐上升。尤其是80年代后期,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本县财政收入连续两次突破1000万元和2000万元大关。1990年,本县财政收入为2273.4万元(不含预算外收入),其中工商税收为2086.5万元,分别比1949年的90.4万元和17.2万元增长24.1倍和121.3倍,本县财政支出为2877.9万元(不含预算外支出),比1949年的11.9万元增长241.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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