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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管理
民国年间,本县设公有款屋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款公屋。建国后,公产公房由县、区政府接收管理。1952年改由县政府财粮科统一管理。1960年城关、大通、顺安三镇成立房管所。1963年成立县公产公房管理委员会,具体业务由县财政局办理。1973年成立县房地产管理局。翌年,更名为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委员会。1985年成立县房地产管理公司、房产开发公司,隶属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负责城镇公房的分配、房租收费、修缮和兴建职工住宅等项工作。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自建的办公、生产、生活、营业用房,由各单位自行管理。
公房管理建国初期,凡使用公有房地产者,均应向公有房地产管理机关履行申请、登记、批准手续。政府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使用公有房地产,由公有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后,发给拨用证书,无偿划拨并作固定财产转移。在免费拨用期间,使用单位负担全部保养、修缮、保险费用和房地产税。国营或地方国营企业、合作社或个人使用公有房地产,应向公有房地管理机关申请承租,订立租赁契约,并按规定交纳租金。房管部门对于直接管理的公产房屋,按照“以租养房”的原则出租和维修。1951年租金以大米计算,每间月租大米4~5公斤,铺面房略高。1952年租金改收人民币。1963年3月制订居民住房收费标准,按四级收房租,月租标准:甲级住房每平方米0.07元,乙级0.056元,丙级0.049元,丁级0.035元。1975年8月起,租金改为按房屋用途和质量划类分等:一类为生产营业用房,月租金每平方米一等0.40元,二等0.35元,三等0.30元;二类为行政办公用房,月租金每平方米一等0.20元,二等0.15元,三等0.10元;三类为住宿用房(包括厨房、披屋),月租金每平方米一等0.06元,二等0.05元,三等0.04元;四类为附属用房(包括公用堂心,过道走廊和半披楼等),分较好和一般两种,月租金每平方米分别为0.03元和0.02元。对于烈军属、老、病、残、鳏寡孤独者,酌情免收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1990年元月经县物价局核准,县房产开发公司的商品住宅楼每平方米月租金0.08元。
1978年制定城镇住宅建设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凡国家投资或地方自筹资金建设的职工住宅,一律按照“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的办法办理。住宅分配对象主要是由地方财政开支的职工,住宅产权归国家所有;凡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职工住宅,实行:“四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设计、统一管理,住宅产权归企业所有。1983年制定城镇住宅分配控制标准。一、二类住宅(适用于一般干部、职工)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2~50平方米;三类住宅(适用于县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知识分子)每套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住房分配面积按家庭中职务最高的成员确定。一个家庭只能有一处住房。分到新房后,原住房必须退交由住房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不得私自转让。已参加工作结婚成家的干部子女,由所有单位按同等职工待遇安排住房,父母不得以解决子女住房为由,多占住房。为鼓励计划生育,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缺房户,在分配住房时给予适当照顾,并规定党政干部一律不准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如安装富利板天花或其它美术天花、磁砖地面、马赛克地面,装饰性的木板或其它加工美术地面,墙身嵌贴墙纸墙布,装壁灯、吸顶灯等。正常的住房维修,统一由房管部门或房产权属单位按规定负责维修。同年。成立县清房领导小组,采取先领导干部,后一般干部,先事业单位,后企业单位,先全民单位,后集体单位的办法,归口对职工住房建筑面积进行丈量清查,凡超出部分,原则上要让出,并严肃查处党政干部住房中违纪违法案件,把纠正干部在建房住房方面的不正之风作为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以保持党政干部的清政廉洁,惩治腐败,取信于民。1990年本县4个镇(包括县直机关单位)共有各类公房67.13万平方米。
私房改造1959年县成立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对城关、大通、顺安等集镇的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64年进行私房复查,全县纳入改造的出租私房有349户,面积为2.9万平方米。1959年起对被改造的私房,由房产部门按月付给房主房租租金收入的20~40%的房租定息。1966年10月房租定息停付,个别困难户发至1969年。“文革”期时,无偿没收、接管和挤占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等私房27户、1625平方米。1980年1月县成立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对“文革”期间没收、接管和挤占的私房及私房改造中错改的私房,陆续退还产权,至1984年全县按政策退还私人房屋产权计143户、7064平方米,其中有64户、3593平方米的私房,由政府作价付款购为公房(有的房屋已拆,以款补偿),计付款7.87万元。
土地管理
民国时期,土地除少量公有外,均为私人所有。本县建房用地多以买卖或租赁形式成交,无专门机构管理。建国后,土地收归国有,废止旧的契约,禁止土地买卖。凡建设用地都必须申报当地政府批准。1952年征用土地工作由县政府财粮科承办。1963年后先后由县财政局、县房地产管理局、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承办。1987年10月成立县土地管理局,负责县境土地征管工作,董店乡成立了土地管理所,西湖乡、安平乡成立了土地管理办公室。全县还选聘土地管理员,经培训、考核后发给土地管理员证书。
1984年前,特别是“文革”期间,由于法制不健全,长期无规划,加之管理不善,城乡建设滥占、浪费土地的现象较为严重。1984年10月5日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铜陵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细则》和《铜陵县村镇建房田地管理实施办法》。1985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制定全县18个乡镇建设规划,其中顺安镇、钟鸣镇、朱村乡的总体规划,市、县政府已于1990年审查批准。1990年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还编制了城关镇城东村和朱村乡高联村等试点村的村级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颁布后,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又于1990年9月4日审议通过了《铜陵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全县城乡建设逐步走上依法管理、规划建设、健康发展的轨道。
1984年10月起,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持当年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计划部门下达的设计计划任务书或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批准文件(对于某些零星建设项目,不属于基建性质,不能报送基建计划的,要有按规定权限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文件),并绘制1∶500或1∶1000的平面图,标明征地界限和面积,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和占用地面积。如需拆迁房屋,注明拆迁户数和房屋面积。有污染的项目,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县土地管理部门派人实地查勘同意后,牵头商定协议,按规定办理征用土地的手续,由县建设局签注意见上报县政府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土地使用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才能施工。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按照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乎卫生、绿化环境的要求,合理安排村民的宅基地和公共建筑、生产建筑等项用地。村庄规划由村制订,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乡政府批准;集镇规划由乡(镇)制订,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村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城郊、农村集镇以及洲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山区和丘陵地区占用耕地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坡建房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凡符合基建条件的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先向所在村民小组申请,经村民小组大会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兴建自住房屋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派员现场勘察定位及丈量用地面积后依法报批。占用非耕地建房的必须报乡(镇)政府批准,报县土地管理局备案;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报县政府批准。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得到批准后,方可动工;竣工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乡(镇)村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应办理申报建设项目、申报选址、申请用地、签订协议、报批、划拔、复核、发证等手续。未经批准,无权或越权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耕地的,责令限期拆除,退地还耕;占用非耕地建房,且用地合理,其面积未超过规定标准的,除补办审批手续、交纳有关费(税)外,每平方米罚款2元;建房户如影响水利、交通要道等公共设施,令其拆除,并对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出租、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非法所得20~50%罚款。1988~1990年市下达到本县用地计划指标为:耕地2086亩,非耕地5694亩,经审批,国家建设、乡镇企业和农民建房实用耕地585.2亩,非耕地3201.24亩,节约耕地1500.8亩。非耕地2492.76亩。此期,本县查处违法占地案件8363起,结案率98.4%,退还土地12.9亩;拆除违法建房29户,面积7.2亩;补办征地手续67件;处理历史遗留土地纠纷98起;征收耕地占用税23.4万元,征收国有土地使用税32.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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