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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
清代和民国时期,山林采伐无计划,山主除平时抽砍择伐外,往往将成片山林作价拍卖,买卖双方协商定价,订立合约,由买方组织砍伐,谓之“判山”;采伐方式是一次性砍光。民国21年(1932年),凤凰山森林局联合封禁的凤凰山上,有一姚姓公堂山的200亩山林开禁,卖给太湖县一木商就地采伐烧炭,卖价380块银元,协定一年砍光。
1951年,皖南军政委员会制定《皖南区林木采伐购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乡村用材,须有采伐计划和审批手续;机关、团体、部队、厂矿用材,实行统一调配和供应,不得私自采伐、收购;群众用材采伐,由村护林组织证明,报区政府批准。1953年10月省政府颁发《安徽省木材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林农自有山有“自采、自用、自售”之权;乡村集体林木的采伐,由乡村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是年,本县被确定为全省27个木材产区县之一。随后两年,木竹采伐量加大,一些私商大量收购杂木杉槁,远销至芜湖、南京、上海等地。1955年省林业厅重新确定本县为木材销区县。是年,县规定木竹采伐必须由林业部门审批。1958~1960年木材采伐失控,乱砍滥伐成风,年采伐木材超过2000立方米。1960年后,集体林木的采伐实行计划审批制度,县计划部门下达年度采伐计划(“文革”期间,计划由县生产指挥组下达),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采伐:生产队自用木材,由公社党委审批,不在计划之列。1980年后,社队木竹采伐严格执行“年采伐量不得超过生长量”的原则,县计委将年度采伐计划分解到公社(镇),公社(镇)再分解到大队。采伐单位须办理申请手续,经林业局批准并签发“安徽省集体林采伐证”后,方可采伐。1982年9月县政府颁发《关于木竹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社队自用材采伐指标由林业局下达。审批权限为:采伐面积5亩以上的由林业局审批;5亩以下的由公社(镇)政府(或林办室)审批,报县林业局备案。采伐单位须持林业部门发给的“木竹采伐许可证”采伐。1985年县政府又规定自留地及“四旁”树木可自行釆伐。1986年后,取消指令性采伐任务,实行限额采伐,省林业厅下达本县1986~1990年年限额为木材5000立方米,毛竹20万根。
国营林场的木竹采伐,1983年前,由县林业局转报省林业厅批准执行。1983年后,统由林业局计划、审批。
1949~1978年,全县集体木材采伐量为3.29万立方米,年均1097立方米;采伐毛竹82.04万根,年均2.74万根;1980~1985年,全县采伐木材4418立方米,年均736.30立方米;毛竹90.10万根,年均15万根。1986~1990年,采伐木材1.20万立方米,年均2406立方米;毛竹69.90万根,年均14万根;同时,还采伐圆杂竹189.3吨,篙竹9.1万根。其中1990年,采伐木材2390立方米,毛竹15.2万根,圆杂竹44.7吨,篙竹2.2万根。
采伐方式有间伐、择伐、皆伐3种。间伐,即对中、幼林进行抚育性采伐,要求“四砍、四留”(砍劣留优、砍密留稀、砍小留大、砍双留单)。择伐,即对近熟林和异龄密度大的进行单株采伐,也要求“四砍、四留”(砍密留稀、砍劣留优、砍次要树种留目的树种、砍成熟林留中、幼林)。皆伐,即对密度不太大的成熟林和疏林、残次林进行小面积成片采伐,要求伐后及时更新还林。择伐和皆伐均系主伐。毛竹采伐要“砍劣留优、砍密留稀”,做到“砍四留三不过七”(砍四度(一度为二年)竹,留三度竹,七度竹不留),并保留每亩250株以上。凡木竹采伐,均须凭证作业,专人施工,先标号后砍伐。
本县除以木竹产品为大宗外,尚产青檀、油桐、油茶、板栗、桕籽等林副产品。金榔乡为青檀主产地,所产檀皮具有条皮细软,斑点少,质地纯等特点,为宣纸优质原料。民国初,泾县、宣城就有客商前来就地收购青檀。建国后,本县山区开始剥制檀皮,由供销部门收购,泾县宣纸厂直接与有关基层供销社协商代购。1973年收购价每50公斤26.5元。1985年,泾县宣纸厂在金榔设点,收购檀皮5万公斤,每50公斤63元。浙江等地采购人员也在本县委托私人收购。1990年全县产檀皮100吨。
1949~1990年部分年份铜陵县林产品采伐量

购销
清光绪五年(1879年),青阳沙埂人曹佐建在大通河南嘴办起本县第一家木行——和顺木行。时该行占地50亩,常年雇工60~80人,有积材300两(约合5000立方米)。嗣后,万盛源木行、森昌源木行在大通城隍庙下首相继开业经营。3家木行每家年销售木材200两上下,木材来源由各行派专人常驻江西林区采购。民国27年(1938年)日机轰炸大通前夕,大通木行停业。民国34年,协昌祥木行、万泰木行、祥生木行在大通开业,每行年售出木材百两左右。民国36年,大通各家木行、木工等,联合成立大通镇木业公会,以共同维护木业生意。除木竹行外,尚有经营柴炭的柴炭行。大通的毛福裕炭行,年进口量不下百万担,销往南京、上海等地。据1949年5月铜陵县工商科统计,全县私营竹木柴炭行共83家,其中大通20家,其余分布于顺安、钟鸣、凤凰、汀洲、犁桥等地。
建国初期,县政府对私营木竹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52年县人委确定,本县木材由大通煤建公司统一收购和供应。1956年3月成立枞阳县木材公司大通分销处,木材统由分销处经营。至此,私营木竹商已无存,人员由国家统一安排从业。1958年起,木材实行地区性计划供应,用材指标由国家统配下达,县计委按指标作出用材分配计划,并将计划下达各用材单位(“文革”期间由县生产指挥组分配下达),县木材公司按计划统一调拨供应。对地产规格材,由木材公司收购,县计委将其纳入地方计划调节供应。叶山林场采伐的木材,除批准留用外,余皆由木材公司收购,纳入国家分配计划。1958~1984年,县木材公司年销售木材2000立方米左右。这一时期,竹类柴炭及木竹制品由供销部门经营。1983年起,县木材公司停止收购社队地产材,供销部门停止经营木竹柴炭及其制品。社队自用材原则上不得外销。竹材可自主经营,但县内毛竹外销须经县林业局签发出口证,1981~1985年,本县销往县外毛竹共12.4万根。1985年5月,本县取消木材统购,开放大通、顺安、城关3个木竹市场,实行议购议销,允许木竹上市,自主经营,个体木竹商开始出现并成为木竹市场的主要经营者。1985年底,全县个体木竹商32户(含集体单位个体承包)。1990年底,增至35户,从业人员300人,其中31户办理了木竹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这些木竹商主要是将县外木竹贩运至本县销售。1986年流入本县木材3000立方米,翌年全县上市杉木3418立方米,杂树1120立方米,杉木槁3.36万根,毛竹3.63万根。1990年经销木材1867立方米,毛竹9.75万根,销售额143.90万元。其间,集体林场和一些企业(主要是木材公司)亦开展木竹经营。叶山林场等生产单位自产自销木竹。
1953年底,省森工局在大通设立木材交易所,负责检查管理长江水上木材运输,“凡外运的一切木材,必须持有木材交易所填发的省人民政府木材运输许可证,方准查验放行”。无证运输木材,交易所有权扣留并可按牌价收购。1956年该所改称大通木竹检查站。1961年10月县人委规定:凡托运木竹及其成品、半成品,必须取得当地商业部门的证明,否则不予承运。1965年大通木竹检查站撤销。1973年复置大通水上木竹检查站,隶属于县林业局。1979年后,金榔、钟鸣、新建等山区公社、大队先后在主要交通关卡,设立木竹检查站。1982年9月县政府规定:运输出口的木竹,应由县林业局签发“安徽省木竹及其制品外运证”,无证偷运,各地木竹检查站有权扣留、收购。1985年,县林业局开出外运证50份,其中杉木1003立方米,毛竹12.7万根,木竹制品375件。是年5月,撤销乡村木竹检查站,改设新桥矾头、新桥东方红水库、朱村大桥、金榔水口、钟鸣泉栏等5处护林点,负责乡村木竹运输检查管理工作。1986年大通木竹检查站查扣无证运输木材1533立方米,无执照的525立方米。翌年,全县乡镇护林点查扣木材3278立方米,毛竹3067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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