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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解放不久,铜官山矿区的公安保卫、审判、检察、司法行政等工作相继展开。面对旧社会残留的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的破坏活动,开展了顽伪人员登记、镇压股匪武装、取缔反动会道门、收缴残存武器的斗争,挖出一些有破坏活动的敌特分子,迅速整治了社会秩序,较快地稳定了社会治安。1951年开始,大张旗鼓地接连开展“镇反”、“三反”、“五反”、抗美援朝和“肃反”斗争,逮捕、惩处了一批反革命分子,打击了反革命残余势力和旧社会的残渣余孽,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保证了矿区建设的恢复,迎来了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始,使党中央提出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第一个五年计划得以较好地贯彻落实。
1956年,铜官山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相继建立。不久,市委政法部成立,政法各机关的工作开始步入正轨。此后,虽然机构名称和隶属关系随市的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变化几经变更,各个历史时期工作重点也有所不同,但全市公安司法工作在市委和市人委的领导下,保证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为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60年代初,刑事犯罪有所增加,治安问题较为突出,政法各机关紧密配合,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了对敌斗争和治安管理,使刑事案件发案率逐年下降,稳定了社会治安,保卫了生产建设的顺利发展。1964年,治安状况成为建国后的最好年份。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全市公、检、法机关被“砸烂”。1968年2月,开始对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原公、检、法的工作人员部分或下放劳动,或调离政法机关。全市公安司法工作受到严重破坏,犯罪现象现当严重。这一期间,民主与法制遭到任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经常受到侵害,制造了不少冤、假、错案,发生了一起全市自建国以来的唯一一件错判冤杀案件。1973年,市公安局和市人民法院机构恢复,人民检察工作的部分职责由公安部门行使。1974年解除军事管制。
1978年以后,铜陵市公安司法工作开始了新局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司法局先后恢复和建立,各区公、检、法、司机关也逐步建立、健全,机构日臻完善。随着各项法律、法规的陆续颁布和实施,全市公安司法工作逐步进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新时期。各级公、检、法、司机关,积极拨乱反正,从1978年开始进行复查平反历年来尤其是“文化大革命”中所形成的冤、假、错案的工作。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全市开展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惩办了一批经济犯罪分子,为国家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1983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开展了为期三年零五个月的“严打”斗争,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沉重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社会治安秩序出现了“文化大革命”后所未有的好局面。1982年以后,尤其是“严打”斗争开始以后,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公安司法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积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打、防、建”一齐抓,收到了明显的成效,促进了社会治安的进一步好转。
公安司法·公安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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