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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本着“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在集市上收取市场管理费、摊位费和成交手续费。
1964年12月,市“人委”转发《关于市场交易所的领导,交易范围及收费成交手续费标准的报告》,对进入集市贸易进行交易的商品分别按3%、4%、5%收费。收费起点:粮食类3公斤,鱼10公斤,鲜果5公斤、蔬菜25公斤等。不久,收费规定自行取消,到1978年没有再行收费。
1979年,根据国家财政部、商业部规定,自4月2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始收取市场管理费,起点为上市商品价值3元,收费1~2%。10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决定新的收取市管费标准:上市农副产品价值5元收费起点,大宗农副产品费率不超过1%,其它产品不超过2%,产销双方直接成交的零星产品一律免收。1983年2月,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规定,本市收费起点自定10元,不足10元的,在几个主要市场收相应的摊位费。粮油市场收取买方手续费,费率为0.02%,按月收取卖方市场管理费30元。从1979~1985年,市工商局累计收取市场管理费405.46万元。
市工商局还加强了市场卫生管理、综合治理、进行政策宣传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场逐年活跃,市场秩序管理成为工商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1979年、市工商局根据市革委会加强市场管理精神,采取措施,规定从事交易活动必须在指定地区进行。1985年6月,取缔违法经营24户,并指定专人在市场内开展零担批发业务。市场管理工作由原来的单一管理逐步走向管理与服务工作相结合。1979年,市工商局在主要市场设立了8个校秤处。到1985年,市工商局在主要市场均设置了肉案、磅秤、物资存放处,为客商组织帮销,设置零担批发业务。市工商局还及时查处违章行为。仅1984年就处罚350人次,对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扣斤压两、偷工减料、少秤短尺、买卖票证、坐地转手倒卖等违章行为,采取批评教育为主,罚款处分为辅的方法,端正销售者的经营作风,维护消费者利益。
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82~1985年收取市场管理费统计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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