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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发布的《中央金库条例》规定精神,铜官山市于1957年建立市级财政,同时设立“中央金库铜官山市支金库”,由市人行代理。市人民银行下属的办事处、分理处设金库经收处。1980年7月起,市农业银行办事处下属的基层机构亦为金库经收处。1985年1月,市人行、市工行分设后,市工行的下属基层机构为金库经收处。中国银行铜陵办事处、建行下属机构分别于1985年9月11日开始办理经收业务。市财政、税务部门收入款项,均向其所在地的经收处缴纳,按规定时期划转市支金库报解。
1985年7月27日,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规定,铜陵市设立中心支库,由市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支库以下经收处的业务,均由专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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