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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拨款管理
50年代,建设银行是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设计文件证书,建设预算和基建工程项目一览表拨款。年度基建计划未批准,不得拨款;如紧急用款,由主管部门提送的紧急用款计划在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拨款。设计文件和建设预算未批准前,不得拨付工程款;如工程急需,经主管部门批准,按批准所列工程名称、内容和费用在限额内拨款。
60年代,在总结以往基本建设拨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按国家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拨款,即通常所称的“四按”拨款原则。市建行对按“原则”办事的建设项目积极支持,保证及时供应资金,对计划外的工程和虚报的工程坚决制止,不予拨款。
70年代末,国家规定建设银行管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决算;办理基本建设拨款,结算和放款;管理企业挖潜革新,技术改造资金等任务,具有财政和银行的双重职能。
二、计划投资落实
基本建设计划是办理基本建设拨款的主要依据。1953年至1956年,市建行每年搞两次资金平衡工作,对解决建设单位的资金需要和保证后期工程的顺利进行,起到积极作用。1957年,根据勤俭建国和少花钱多办事的精神,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狠抓投资分配。对生产建设不急需的,建筑面积过大,设计标准过高的工程,分配投资时予以控制和削减。
1963年,中央发出了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拨款监督工作的“六条指示”和《关于基本建设的几项规定》,强调了建设银行要参与计划安排,搞好计划项目的排队工作。要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主体,后配套的原则进行项目排队。1964年,对16个单位的计划投资,全面进行了落实。坚持从生产出发,从研究项目、资金分配、设计方案等入手,协助单位从内部挖掘潜力,计节减和推迟建设投资343万元。
1979年,党中央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要求严格控制基建规模,对不符合调整方针的项目,要一律停下来,以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市建行对投资13318万元的41个基建项目,进行了调查落实。从调查中发现,有20个项目,只能作前期准备,不具备列入年度基建计划;有3个项目,地质储量报告尚未报批;有9个新建、扩建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均未报批;有4个项目,原材料,水、电源尚不落实。据此,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推迟建设的意见,并得到计划部门的支持。
三、审查工程概预(决)算
建设银行审查工程概、预(决)算,是对基本建设发挥促进与监督作用的一项主要工作。1954年,市建行开始审查概、预算,当时由于预算制度尚欠完备,定额依据也不齐全,加之缺乏经验,只能选择一些条件较好的工程,重点审查工料数量,材料价格和取费标准等。1955年,为贯彻国务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号召,逐步扩大审查范围和内容,对工业厂房、井巷工程及其水、电等工程数量,进行审查。1956年至1957年,审查面达到90%以上。据15年资料统计,共审查预、决算价值24461万元,核减高值工程造价1282万元,核增176万元,净核减1106万元。
1965年开始审查扩初概算,当时,由于缺乏经验,不懂技术,资料也不齐全,重点抓了民用建筑单位造价,设计标准和其他费用项目。1978年,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概、预(决)算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颁发后,市建行从建设规模、生产工艺、建设条件、生产成本、经济效益和费用标准等,开展专题调查,为主管部门审批提供情况。对建设中突破批准概算的项目,督促单位及时调整上报。据1965年至1984年资料统计,共审查概算价值54097万元,核减不合理的工程项目和费用1374万元,占审查价值的2.54%。
四、审查基建财务决算
建设银行审查财务决算,是检查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中,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遵守情况,考核年度基建计划和财务计划的执行结果。50年代,市建行开始审查财务决算,审查方法,采取会编会审,单独审查,具体辅导,编审合一,及参与单位组成三结合群审小组审核。内容上,审查报表完整性,数字正确性,拨款资金来源与运用,完成投资额,建设成本以及应核销款项等。据1960年至1983年统计,通过财务决算的审查,剔除虚报完成投资、计划外工程和铺张浪费共1359万元。
五、预付备料款的核实与工程价款结算
〔预付备料款核实〕1953年1月,国家颁发了《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规定预付备料款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值的20%。1954年3月,财政部关于修正补充《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的意见。修改为预付款最高额为年度包工总值的30%。1954年,市建行铜官山矿务局和铜官山工程公司实际拨付额度平均占建安工作量的33.71%。1955年开始,会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收集资料,对三个月以上出包工程计算,核实为:全年施工天数270天,材料比重占76.26%,材料平均储备天85天,预付款额度为24.02%,外加在制品1.98%,总共为26%。
1959年12月,省建筑厅、建设银行规定,凡原省建系统的施工企业所需自有流动资金,按年度承包工作量的9%,地方材料按年度承包工作量的5%,由当地建设银行给予贷款,国家统配材料由建设单位付款,建设单位不再对施工企业拨付预付款。
1965年4月,省建系统的施工企业,改为“大流动资金制”,全部由省财政拨款。施工企业承包的一切工程,一律不得取预付备料款。中央部属企业仍按原办法。
1975年1月,省建委,财政厅规定,年度建安工作量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单位预付备料款50%,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35%,20万元以上的25%,这一办法,1985年仍在沿用。
县级以下集体施工企业预付备料款额度,市建行于1981年3月,会同建委核定为:年度建安工作量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预付备料款为6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为50%,20万元以上的为40%。1985年3月,预付备料款额度改为比照国营施工企业的规定办理。
〔预付备料款的扣回〕当工程达到一定进度,料预储备相应逐渐减少,工程备料款也应陆续扣回,在工程竣工前全部扣清。对于跨年度工程,当年可以不扣或少扣,次年按承包工作量进行调整。
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是根据国家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和已审定的工程预算为依据,办理工程价款结算。1952年8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发《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按已完分部工程,实行分旬预支,按月结算的办法。1954年3月,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设拨款实施细则》,对工程结算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又作了具体规定。对3个月以上出包工程和50万元以上自营工程,采取分旬预支,按月结算;3个月以下和50万元以下的,分旬预支、完工后一次结算的办法。1954年,铜官山矿务局已施工的工程,按上述办法进行结算。1955年,合同甲乙双方共同研究试行“工程验收单”制度。上半年在结转工程中试点,下半年新开工的工程全部推行验收单制度。1956年下半年,为了简化结算手续,缩短结算时间,推行扩大计量单位结算办法。10月份,会同矿务局对安庆建筑公司四工地承包的宿舍工程,试行扩大分部结算,将95个分部,合并为16个扩大分部工程,编制扩大分部一览表,经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签章后,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1958年6月 ,安徽省颁发《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对于出包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结算,施工企业可根据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的实际进度,分次预支;但预支的数字,不得超过该工程预算价值的90%,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结算。1967年6月,市计委、建设银行,对铜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推行按季度施工计划完成工作量,于季前一次预收90%,季度工作量未完成或超额完成,应于次季预收工程款时调整,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结算。
1975年1月,省建委、财政厅颁发《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和资金核拨办法》,规定工程价款的结算形式,可以按实物形象进度或者统计进度结算,实行月初按施工计划预支,月末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竣工后办理决算,工程款和备料款之和,达到该工程的95%为止,余下的5%留待竣工决算中清结。这一办法,一直沿用到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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