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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
1957~1985年支出累计497.70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2.1%,其中抚恤事业费占27.56%,社会救济占72.44%。这些经费除解决烈军属困难户和生活上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人员生活需要及自然灾害造成的困难外,还发展了一些福利事业。
1957年,支出为1.18万元。1961年达9.87万元。1965年为5.1万元,1973年为15.69万元,1978年为12.98万元,1979年为28.02万元,1983年为68.89万元,1984年达76.08万元为历史上支出最高年份,1985年为62.45万元。
1957年,支出为1.18万元。1961年达9.87万元。1965年为5.1万元,1973年为15.69万元,1978年为12.98万元,1979年为28.02万元,1983年为68.89万元,1984年达76.08万元为历史上支出最高年份,1985年为62.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