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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10月,铜官山市人民委员会财政科(含税务)成立,为建市后第一个财政机构。同年,筹备成立税务局,1957年7月正式成立。1957年,铜官山市执行“以支定收”的财政体制。由省核定市财政收支范围,以支定收。当年省补助铜陵市23.21万元,实际收入91.22万元,支出99.92万元,结余14.41万元。
1958年12月,铜陵市人委财政科改为财政局,人员编制25人。1958年9月,铜官山市税务局更名铜陵市税务局,编制50人。在财政体制上继续执行“以支定收”政策,不同的是,财政支出由省根据市人员机构、事业发展情况确定。市财政正常支出由固定收入、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依次抵支,年终固定收入超收部分归市留用。当年财政收入178.11万元,省补助662.66万元,实际支出611.82万元,结余242.84万元(含上年结余13.89万元)。工商税收达341.92万元。
1959~1970年,铜陵市财政总的执行“定收定支,总额分成,一年一度”财政体制,其中1962~1963年和1965~1966年实行“总额分成加固定收入”的财政体制。1969~1970年执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1964年,市财政局改为铜陵特区财政局,税务局改为铜陵特区税务所。
1971年5月,成立铜陵市革命委员会财政金融局(财金局),1973年10月,财金局分设财政局、人民银行等,财政局内设税务科,下辖四个税务所,税务干部实有28名。
1971年~1973年执行收支大包干的财政体制。即“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结余留用,一年一定”。实行这一体制后,市财力扩大,财政支出增加,1971年,加上有色公司财务管理体制划入铜陵市财政,纳入市财政预算,客观上扩大了市财政收入来源,当年财政收入达8925.96万元。工商税收616.80万元。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把一部分工商税管理权限交地方掌握,扩大了地方管理权限,当年工商税收达1050.50万元。
1974~1978年执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或固定数额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财政体制。其中1974~1975年实行固定比例留成,留成比例为1.2%。1974年留成12.51万元;1975年留成18.06万元,作为市机动财力。1976~1978年实行固定数额留成法,市留成额每年为42万元。1977~1978年市财政收入超收比例为30%,分成额分别为5.50万元和159.56万元。1979年执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财政体制。
1978年8月,铜陵市革命委员会批准恢复建立铜陵市革命委员会税务局。
1980~1981年实行“增收分成加基数比例留成”的财政体制,增收分成比例为30%。1981年在实行上述体制的同时,对超额完成收入任务的部分,实行“分收入项目确定比例分成”的办法。其中工商税收为30%;企业收入、农业税、其他收入超收的按60%分成留用。省税务局陆续下放一部分减免税权限。0.5万元以内的历年陈欠税款的豁免由地、市税务局批准。
1982~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1982年实际收入(扣除上交中央部分)超过包干基数部分,市分成比例为42%,交省58%。1982年上交中央比例为24.7%。省核定市财政收支包干基数:1981年,包干收入为1378.8万元,包干支出820.4万元。1983年包干基数进行了调整,收入为1093.5万元,支出为863.3万元。1983年起,财政税收体制进行改革,对国营企业上交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即利改税),对工商税制进行较大改革,当年,工商税收为2170.60万元。
1985年起,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额分成、分级包干”财政体制。因有色公司上划中央,包干基数调整为781.1万元,扣除中央分成(20%)157.42万元后,市级收入基数为629.68万元,与支出基数1155.6万元差额为525.92万元,由省定额补助。收入超基数部分市分成60%,上交省和中央各20%,当年完成收入3110.7万元,扣除农业税“倒三七”价增收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为2913.6万元。当年收入超包干基数2126.5万元,按20%上解省款425.3万元,总额分成上解中央款583.3万元,市年终滚存结余231.4万元。同年,市税务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辖9个税务所改为6个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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