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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晚婚
70年代初,根据中央和安徽省的要求,铜陵市开始提倡晚婚。具体要求是:男到26周岁,女到24周岁方可结婚;一对夫妇只允许生两个孩子,两孩之间相隔时间为4年。到80年代,要求男25周岁,女23周岁,提倡晚婚晚育,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从1976年到1985年,市区晚婚人数为13330人,平均每年晚婚率为84.66%。
1976~1985年市区晚婚情况表(女性)

二、奖惩政策
1973年,中共铜陵市委颁发了(1973)124号文件,并对《安徽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作了补充规定。规定中指出:对于不执行晚婚的青年不予分配住房;对于中专以上学生、厂矿学徒,不允许谈恋爱,更不允许结婚。有违者令其退学或辞退离厂。对只生两个孩子并作了节育手术者给予鼓励,在职人员和享受劳保待遇的职工家属除报销一切手术费以外,还给予适当的假期,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出勤。对于井下矿工给予照顾,对其晚婚年龄可提前1—2年。对于超生3胎者给予惩罚,即从怀孕3个月起在生产、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不给予报销(指全民职工和享受劳保待遇的职工家属),其产期工资不发。
依据中共中央《公开信》和《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从1980年起,全市普遍制定了奖惩措施;按规定每月给独生子女发放儿童保健费(男5元、女6元);对男女双方均为晚婚者,延长婚假20天;对晚育妇女增加产假30天;对只生一个孩子后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者增加奖励假30天;对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节育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休息假期和经济上的奖励。不少单位还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根据条件分别对领证孩子实行免费入托,免费入学,免费就医并发给一次性奖励费20~40元不等。为了鼓励一对夫妇终身只要一个孩子,1980、1981年,市政府在全市统建房屋中拿出3栋作为“独生子女光荣楼”。大多数单位在住房分配中,也都自觉地按照规定优先考虑独生子女户。由于奖惩分明、政策兑现,市区一孩率由1979年的66.13%上升到1983年的90.54%,到1985年上升为90.94%;独生子女领证人数由1979年的1109人增加到1983年的9124人,1985年又增长到16022人;独生子女领证率由1979年的4.84%上升到1985年的40.53%。到1985年底,已生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基本上都采取了节育措施。
三、节育措施
铜陵市计划生育工作自开始以来,始终贯彻以避孕节育为主的方针,实行药物避孕与节育手术相结合的节育措施。
60年代中期,男性避孕套开始在本市使用,到70年代逐步采用女性口服避孕药片进行避孕,其后,宫内节育器(避孕环)逐渐在全市推广使用。到1985年,全市区避孕药具的品种有长效避孕药、短效避孕药、探亲药以及各类外用药具共18种;有22157人使用各种避孕药具,8732人放置宫内节育器,3739人输卵管结扎,551人输精管结扎,共35179人采取各种措施进行避孕节育。
从1975年以来,全市施行输精管结扎、输卵管结扎、放置宫内节育器和人工流(引)产等四项手术的人数不断增加。凡无计划怀孕的育龄妇女要求一胎者上环,二胎者夫妇一方采取绝育手术。对施行四项手术出现后遗症者,每年可报销医疗费并发给适当的补助费。对已行绝育手术而小孩不幸夭折并符合条件者,给予输卵管或输精管再通术。从1976年至1985年,全市区共施行输精管结扎术241例,输卵管结扎术1933例(其中有4例施行了输精(卵)管再通术),放置宫内节育器18109例,人工流(引)产53557例。
1976~1985年市区计划生育各项指标执行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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