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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奖金
1958年,对增产节约的厂矿和个人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实行奖励。奖励项目有:超额奖、超产奖、质量奖、原材料节约奖、非生产人员考绩奖和“跃进”奖等。年终全县有5951名职工获奖,奖金总额9.5万元,人均得奖16.04元。1959年,制定《关于在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中建立综合奖励制度的若干规定》,对企业获奖人员范围、获奖条件、获奖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1960年,全县执行综合奖单位扩大到52个,奖励人数增加到5750人。此后综合奖几经变动,直到1966年9月最终被改为职工“临时附加工资”,每月随职工工资发放。标准是:工交基建企业职工每人每月3.50元,商业、粮食、供销和金融等部门人均2.70元。“文化大革命”中,奖励制度和计件工资制被当作“奖金挂帅,物质刺激”受到批判,停止实行长达10年之久。1978年,根据国家规定,重新在全县三分之一企业进行奖励和计件工资试点。翌年全面铺开,奖励原则定为“高超高奖、不超不奖”,“一线工人高于二线工人,工人高于干部”,工人实行月奖,干部实行季奖,奖金总额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0~12%。对不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单位,实行每人10元的一次性年终奖制度。1980年,为克服少数单位滥发奖金的现象,县政府发文规定;对未完成上交利润计划指标的企业不发奖金;超利润10%的企业发1个月标准工资额度奖金;超10~20%的企业发1个半月;超20%以上的发3个月;平时少提,年终结算。当年,全县国营企业奖金发放总额13.1万元,占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1.9%。根据有关部门测算,是年企业每发奖金1元,实现利润比上年增加15.7元,效益显著。1983年,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后,奖金发放改过去由劳动部门统一审批为企业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办法,简化了手续。1984年后,随着各项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自主权进一步扩大,有权决定支配和使用奖金。国家只控制企业工资总额,奖金发放可“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对于全年奖金水平超过4个月工资标准的企业,国家依法征收奖金税。1984年,全县全民企业奖金发放总额139.9万元,职工人均111.9元,集体企业奖金总额70.8万元,人均52.1元。1989年,全县全民企业奖金总额300.1万元,职工人均188.58元;集体企业奖金总额172.8万元,人均126.33元。
二、干部福利
1954年,县成立福利委员会,负责全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生活福利费管理工作。1957年6月,机关福利费划归县人事科统一掌管,由财政部门每月按一定比例拨出专款,作为干部福利基金。福利费主要用于解决干部家庭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及子女、家属来往探亲旅费、医疗费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等。提取标准,区以上机关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3.5%幅度提取,乡镇干部按工资总额的1%提取。1964年,干部福利费改由财政部门按比例提取,直接拨到各预算单位,实行分级管理,由单位掌管使用。此外,每年春节县财政还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解决干部特困户、病员和离退休干部的节日慰问费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的,财政部门按规定发给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等。抚恤金发放标准,1982年前分450元、500元、550元、600元、650元5种,1982年后根据死亡性质按死者生前10~20个月标准工资发放。遗属补助费总金额一般不超过死者生前工资标准,每人35~40元不等。在职干部除享受国家法定假日外,同时享受年休假、探亲假等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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