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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改革
建国初期,干部、职工工资很不统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待遇分供给制和薪金制两种,供给制人员供给范围包括个人衣、食、住、行及必要的学习生活用品,干部家属生活、保育费及一些零用津贴;留用的旧人员实行薪金制。此外,半脱产的乡干部则按月支给大米。1951年,全县区以上供给制干部计有822名,个人生活费月平均为17.24元,薪金制干部56人,月平均工资27.45元,乡干部425人,月发给大米32.5公斤。私营工商业职工仍沿用旧的工资形式,有月薪制、拆帐制、计件制等,以大米、实物或人民币方式支付。有的行业年终拿双薪,有的年终分红,情况不一。
1952年上半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一次评定工资等级,改供给制为供给加津贴制。津贴标准分10等24级,基本上按职务分等,再按正副职分级。同年7月,又改24级为29级。实行供给制后期,除军队转业干部仍按原供给制外,对新吸收人员一律执行工资分薪金制。具体办法是,按个人供给标准,以工资分形式计算发放,其标准是“评分折米,按米折价”。1956年7月,全县进行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全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按级别标准工资直接用货币方式发给个人,结束了供给制与薪金制并存的局面。当时行政级别最低为29级,定级升级办法主要按个人德才,适当照顾资历来评定。工改后,全县区以上机关工作人员837人,人均月工资达到52.39元,乡镇干部439人,月均工资27.15元。同年,改进全县企业的产业、地区、部门以及各类不同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工改时,全国分为11类工资区,当涂定为4类工资区。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职工均实行8级工资制,部分行业实行计件工资制。
1985年,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再次进行工资制度改革。这次工改取消过去的行政级别及其他工资级别,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彻底改变了干部工资结构,将工作人员的工资同本人肩负的责任、工作实绩密切联系起来,是历次工改中最重要的一次。工资结构分4个部分组成,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全县参加工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814人(中小学教职员工2466人),工改后人均月增资17.20元。在行政事业单位工改的同时,全县国营和集体企业工资制度亦相应进行改革。企业工改实行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脱钩,采取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同职工劳动贡献大小挂钩。实施办法首先是进行工资套改,确定产业类别,企业级别,不同的产业执行不同的工资标准。全县执行一类产业工资标准的全民企业1个,二类产业的15个,三类产业的20个。定为正科级的全民企业6个,集体企业1个,定为副科级的全民企业20个,集体企业10个。在套改工作中,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还对职工给予浮动升级,全县有1504名新参加工作人员提高了定级标准。在套改工资的同时,还提高了县原工资区类别,由原来的四类地区调为五类地区。地区差调整,全县职工人均月增资1.97元。从1985年12月起,全县共调整全民和集体企业119个,二级以上职工6898人。工改后,全县企业各项增资总额每月6.65万元,职工人均月增资17.44元。
二、工资调整
建国初期,没有统一的工资标准。为使全县工资逐步趋于平衡、合理,1955年县政府制定了《关于企业工资标准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全县各企业进行了等类划分,不同的企业执行不同的工资标准,由县统一管理。为逐步改善干部职工生活,自60年代初起,政府根据地方财力对工资进行了有计划的调整。1961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对学徒工,大中专毕业生及复员退伍军人给予定级,对矿山职工改换工资标准。全县共调资3147人,人均月增资9.98元。1963年重点调整工人和工资级别较低的干部工资,全县有干部职工2242人升级,年增资额7.26万元,人均32.38元。其后8年,因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国家未进行工资调整。1971年,县成立调资办公室,恢复调资工作。是年调资对象为: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当,工资等级偏低的干部。一般每人调高一级,少数调高二级。全县参加调资人数2272人,占职工总数的21%。其中调高一级的1701人,月增资额8705.13元,人均5.11元;调高二级的571人,月增资额5179.60元,人均增资9.07元。1978年对工作年限长,工资偏低的职工进行重点调整,全县参加工调人数8734人,占职工总数的64.6%。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一级工388人调级,升级面96.8%;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1766人调级,升级面96.6%;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2580人调级,升级面39.8%。合计月增资额3.1万元,人均月增资5元。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调资人数2377人,调资后月增资额1.3万元,人均月增资5.40元。1979年又先后为全民和集体职工5915人调级,升级面达到43.5%。1980年开始,调资工作开始克服平均主义,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按照个人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择优升级。是年,全县分三批进行工资调整。公社基层干部升级面48.2%,文教系统47.5%,工交系统44%,有的系统41%。1982年再次对低工资职工进行调资升级。全县共审批全民所有制职工1085人,集体所有制职工442人,文教、卫生、体育3个系统干部职工2323人,月增资额1.9万元。1983年12月,又为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进行调资。全县71个全民所有制单位升级职工4190人,人均月增资6.35元,集体单位升级职工5885人,人均月增资6.70元。1986和1987两年,为妥善解决1985年工改遗留问题,对新职工改定了级别,并适当调整了工改中部分职工工资不平衡问题。两项合计月增资1.8万元,共有2248名职工调资升级。1988年,县劳动部门制定《当涂县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实施意见》,在全县施行。同年再次调整工资地区差,全县13514名职工月增资额1.76万元,全民职工人均1.47元,集体企业人均1.26元,劳服企业人均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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