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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司法权由县知事掌握。民国2年(1913)在县知事公署设置审检所,受理初审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审检所设帮审员、管狱员,由县知事兼所长衔。民国16年11月,改县知事为县长,司法事务由县长兼理,并增设司法科,承办司法事务。民国25年设立“当涂县司法处”,设置主任审判官、审判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后因抗日战争爆发,县司法处解散。民国32年,伪芜湖地方法院设当涂分庭,该庭于抗战胜利前解体。民国34年,再次成立“当涂县司法处”,负责审理刑、民事案件。设有司法处长1人,主任审判官1人,主任书记官1人,审判官2人,书记官2人,录事2人,警长1人,司法警察多人。司法处长由县长兼任,实际司法事务由主任审判官负责。民国36年,改县司法处为“安徽省当涂县地方法院”,内设“安徽省当涂县地方法院检察处”。开始有10多人,后来增加到30多人。法院的行政、人事管理等由安徽省高院领导,业务交芜湖第三分院监督,不受地方管辖。
解放初,当涂未设立法院,司法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民政司法科负责。开始有6人,后增至9人。1950年正式成立当涂县人民法院。由县长兼任院长。配有审判干部10人,设刑事、民事审判庭,并辖看守所1个(1953年移交县公安局)。1950年10月和1951年底,先后设立了当涂县土改人民法庭和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1953年3月~1958年11月,县法院分别在采石、霍里、慈湖建立第一、第二、第三巡回人民法庭,在大桥建立大桥巡回法庭。1955年3月建立年陡人民法庭,该庭于1956年6月迁徙大公圩起陇,更名为大公圩人民法庭。7月在丹阳镇设立丹阳人民法庭。1964年1月大桥巡回法庭正式命名为大桥人民法庭。该法庭于1965年10月与县法院民庭合并。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法院受到冲击。1967年10月,县法院及下属人民法庭停止办公。此后的军管小组、人民保卫组虽然也办理了一些案件,但大量案件无人审理,管理十分混乱。
1973年3月,在原人民保卫组的基础上恢复了当涂县人民法院,并恢复了刑事、民事审判庭。1980年1月,大公圩、丹阳人民法庭相继恢复,分别负责审理大公圩、丹阳地区的一审民事和轻微的刑事自诉案件。1981年6月,县法院设立了经济审判庭。1988年9月,县法院内设执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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