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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检察
1955年以前是检察机构初创时期,当时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配合公安局和法院开展工作。1955~1957年,重点检察危害社会秩序和破坏经济建设的案件。此间受理公安机关报捕案件1129件,经审查批捕719件;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539件,经审查,向法院起诉402件,免于起诉2件,不起诉73件。1958年,在整风运动中,全县共逮捕3436人,判刑3053人。1959年根据省委批示,县委组织人员复查,撤销原判和提前释放332人。1959~1964年,受理公安机关报捕案519件,经审查批捕380件;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404件,经审查向法院起诉397件,免予起诉1件。1979年后刑事检察逐步趋于正规,检察机关重点对危害社会治安、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刑事案件实施检察。至1983年8月,受理公安机关报捕案件239件286人,经审查批捕198件237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96件230人,经审查向法院起诉183件215人,免于起诉9件9人,不起诉2件3人。1983年8月~1989年,全县开展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着重批捕了刑事案犯,共受理公安机关报捕案件854件1287人,经审查批捕775件1166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785件1164人,经审查向法院起诉727件1064人,免于起诉29件57人,不起诉15件27人。
1979~1989年的10年中,县检察工作基本走向规范化、程序化轨道。此期间向法院提起公诉的910件案1279人中,出庭支持公诉910次,法院作有罪判决1266人,占起诉总人数98.98%,免于刑事处罚8人,占0.6%,无罪判决4人,占0.3%。本院撤诉1人,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5件10人,其中改判4件8人。
二、经济检察
县检察院(署)自成立起,即着手办理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案件。1955~1964年经济案件以贪污案为主。此期间办理自侦案件478件(包括法纪案件在内),其中向法院起诉197件,免于起诉1件,不起诉23件,劳教3件,其他处理254件。
1979~1989年,经济检察力量增强。1981年增设了经济检察科,1988年成立了罪案举报中心和驻税务部门检察室,经济检察手段逐步完善。此期间受理经济案件191件。在立案侦查的51件56人中,贪污案32件35人,贿赂案6件7人,偷税案2件2人,投机倒把案3件3人,盗伐林木案4件5人,挪用公款案4件4人。决定逮捕24人,向法院起诉29人,免予起诉23人,撤销案件2件2人,转办1件1人,在逃1人。法院作有罪判决28人,占起诉总人数97%;免予刑事处罚1人,占3%;追缴赃款839305.61元,追缴赃物价值32700元。
三、法纪检察
50年代初,法纪检察只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进行一般监督,极少办理追究刑事责任的法纪案件。1955~1964年,法纪案件以偷窃、诈骗、破坏统购统销为多,大都纳入了经济案件之内统计。“文化大革命”期间,法纪监督工作受到干扰而逐渐停顿。1979~1989年,受理法纪案件75件。在立案侦查的17件19人中,强奸案1件1人,诬告陷害案3件4人,过失爆炸案1件1人,重婚案1件1人,伪证案1件1人,玩忽职守案4件4人,重大责任事故案3件3人,非法拘禁案2件3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1件1人。决定逮捕10人。向法院起诉14人,免于起诉4人,撤销案件1人。法院作有罪判决13人,占起诉总人数93%,无罪判决1人,占7%。
四、监所检察
1955~1964年,县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对看守所进行全面检察23次。重大节日派员驻看守所值勤。1979~1989年,对看守所进行检察52次。1983年8月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后,检察院专门派员进行监所检察。此期间对在押人犯的思想状况全面摸底4次;利用广播进行政策、法律和监规教育31次;对在押人犯个别谈话、进行认罪服法教育990人次;对重新犯罪的在押犯补充起诉3人;依法纠正超过羁押案犯期限15件29人。1984~1989年,深入基层考察免予起诉、监外执行、缓刑和保外就医人员97人,复查免予起诉案件57件59人。
五、控告申诉检察
1951年县检察署成立之后,即确定专人办理来信来访工作。“三反”、“五反”时期,检举贪污、盗窃及破坏经济政策的居多。1954年国家《宪法》颁布后,人民群众要求保护人身权利的信访增多。1956年劳改工作会议以后,在押(服刑)人犯申诉案件较多。1954~1964年,共受理人民来信1760件,接待群众来访73人次。自行查办256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114件,转有关单位办理1390件。
1979年后,规定了长期接待来访制度,来访人次显著增加。举报中心的建立,方便了群众来信。1979~1989年,受理人民来信1452件,接待群众来访318人次。自行查办153件,转有关单位办理129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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