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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公房公产由县署直管。民国时期,城乡公产房有寺庙、会馆、学校、教堂、县署等建筑。其中意大利、西班牙合建的男天主教堂48间,女天主教堂25间,西街福音堂42间,米井巷福音堂14间,东街清真寺6间,县政府房屋64间,还有静仁中学、城隍庙、佛如禅林、白纻寺及4处家庙。1950年初,县人民政府接管这些公共房屋,由财粮科管理。城关的房地产由市区人民政府管理,集镇的房地产由所在地的区(乡)人民政府管理,租金收入的使用、审批权归市(当涂市)政府财粮科。1951年结合土改,对土改中保留未分的公有房产,依法没收地主房产,房主不在本地让人代管的房产及寺庙、会馆、宗祠等未确定处理的房产,陆续接收管理,统一调配。上述房屋中,除政府机关、军事部门、学校拨用和公营企业转移产权外,均由县公产管理委员会(即县房管会前身)接收管理。这个时期,机关部队、党政群团、国家企事业单位所需用的房屋,由使用单位申请,公产管理部门批准,无偿划拨使用,不再使用时交回房管部门,并作固定资产转交。集体企业、公私合营企业使用的公房,与房管部门建立租赁关系,按月缴纳租金。1959年7月,新建造的公产房按月收缴租金,并由房管部门负责公房维修。住宅房、门面房亦由房管部门分配使用。各单位自建公房、厂房,由该单位自行管理。是年,各公社成立房地产管理机构,全县直管公房实行部门管理。对接收经营的公房,进行查漏、补漏、理补墙壁、换腐朽梁柱、屋椽,使房屋不通风、不漏雨、不塌倒。县公房租赁一直实行“低租金,高补贴”的政策,租金分民用住宅、非住宅(生产、经营用房)和国家机关宿舍3种标准。民用住宅月租金平均每平方米0.07元,至1989年基本未动;非住宅租金经1964年、1985年两次调整,提高到月均每平方米0.76元;单位自管公房的租金,基本上自定标准,低于直管公房的租金。1961年12月,县首次颁发“关于房地产管理实施办法”,原则性地制定了房地产管理方面的规定,但因“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没有执行。70年代后,大部分建国前建造的已成危旧房屋,房管部门本着“三不”(不倒、不漏、不通风)原则进行维修。1979年7月,县革委会发出“关于加强县城建设和房地产管理规定”的通告,对城市用地、私房政策、拆迁安置、房屋租赁等制定了相应的措施。
1979年5月,房管部门投资5万多元,改建东街南寺巷口市面危房700平方米。1980年投资17.5万元,在三条巷和米井巷内兴建住宅楼各1幢,面积3356.96平方米。1983年3月,县人民政府颁布“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至此,全县公房管理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1985年11月,县房屋普查统计:直管公房建筑面积为64270.64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48442.72平方米;全民单位自管房建筑面积442934.01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180717.4平方米;集体单位自管房建筑面积137656.38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42967.55平方米;独立工矿单位(马钢公司姑山矿、黄梅山铁矿、和睦山铁矿、省808地质队、肉厂、化工厂等),自管房建筑面积402820.76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177849.92平方米。1978~1989年,维修直管公房11.76万平方米,10080户次,平均每月维修40~60户,面积500~7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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