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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信用合作社
当涂农村信用合作社最早试办于民国20年(1931)。是年因遭水灾,华洋义赈会采取合作方式来县举办农赈,组织互助社承办贷款。民国22年,在互助社基础上择优改组成立合作社10个,吸收社员291人,股金582元。翌年,省又在县设立农村合作指导员办事处,推广合作社。民国24年春,鄂、赣、皖3省颁布《无限责任农村信用合作社模范章程》,对信用合作社的组织、业务范围作出规定:每社人数不得低于9人,股金每股法币1元或数元;业务主要是对社员办理各种放款,社员或非社员各种储金存款,代理收付款项等;放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分6厘,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抗日战争爆发后,信用社组织瘫痪。抗战胜利后,县城有旧钱庄演变而成的信用社3家:第一信用合作社又称城厢信用合作社,有职工20余人,1000股,本金5万元法币;第二信用社有职工15人;第三信用社有职工10余人,股本金20万元关金券。这些信用社均为私人集股性质,解放前夕相继关闭。
建国初期,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列为县人民银行的工作重点。1952年首先在湖阳区西峰乡试办,首批吸股3282股,每股股金旧人民币1.3万元。1953年又先后试办了博望区和平乡、慈湖区兴台乡两家信用合作社。是年还建立村信用组11个,总计入股8742股。1954年在取得试办经验后,进行全面建社工作。到1955年春,全县14个区的129个乡均建立了信用合作社,入社农户81425户,占全县总农户的95%,股金额达13.4万元(新人民币),年末存款余额48.5万元,贷款余额47万元。此后,信用社组织随区乡行政机构频繁变动,但始终以乡建制。1958年人民公社化,信用社一度改为公社信用部,按生产大队设立信用分部。1960年同银行营业所机构合并,1962年恢复信用社。1964年4月经过整顿,确定编制,全县有信用社36个,集体所有制专职社干141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机构并入公社财金站,信用社的民主管理流于形式,业务经营受到制约,直至1974年才恢复名称。1983年4月,县农业银行在太白信用社进行体制改革试点,1984年9月,成立当涂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同县农行信用合作股合署办公,形成了执行农村金融方针政策受农业银行领导,业务、社务受县联社指导的双重管理体制。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同时,实行风险承包经营责任制,增强了活力,业务发展加快。1989年4月,县联社设营业部,办理辖区内信用社间的资金汇划。年末,全县计有农村信用社31个,信用分社10个,代办站19个,有专职干部251人,代办员37人,自有及视同自有资金781.9万元,各项存款余额5481.2万元,各项贷款余额2305.8万元,转存银行款2754.9万元,缴存准备金1325.2万元。
二、城市信用合作社
随着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市场交易活跃,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蓬勃发展,货币收支频繁,县工商银行根据上级指示精神,采用向集体企业单位招股集资办法,募集资本金4.5万元,于1987年7月在城关竹巷(后迁至东大街24号新楼)组建起第一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前身叫城市金融服务社)。它是以城镇集体经济、个体经济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合作金融组织,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经济实体。办理城镇集体、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结算、汇兑业务,并为工商银行代办集镇储蓄。1989年末,资本金5万元,各项存款65万元,各项贷款57万元,代办储蓄1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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