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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民国初,田赋征收及经费开支由县公署会计处负责办理。民国2年(1913)10月,成立地方统一财政局,设总理1人,协理2人,经理地方附加税收。翌年11月,改为地方财政局,设正副局长各1人。民国17年,改为地方财政管理处,设正副主任各1人,由地方公推出任。民国20年4月,改为财政局,设局长1人,由省财政厅委派。民国22年,设县财务委员会,委员9人,除县政府财政局长为当然委员外,其余委员由县长遴聘,并指定1人为委员长。财务委员会经理地方附加税收及公款公产,办理收入、支出,编制预、决算等。民国23年,裁局为科,财政属政府第二科。当涂沦陷后,成立日伪当涂县公署,设财粮科。财政、建设两科合并为财建科。民国34年,抗战胜利,恢复财政科。民国36年复改为第二科,一直沿至解放。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内设财粮科。1950年2月,改为财政科。1952年8月,财政科与农税科合并为财粮科。1955年12月,改设财政科。1960年2月,改为财政局。1963年1月复改为科,同年8月又改为局。1968年9月,机构合并,成立财政金融管理站,下设3个组。1971年1月,改为财政金融局。1975年1月,金融划出,原财政税务成立财政局。1977年5月易名财政税务局。翌年9月,财政、税务分设局。1985年,全县设立31个乡镇财政所。1989年财政局内设人秘、预算、农财、企财、行财、综合计划、会计事务、监察等8股,人员编制152人,实有137人。
二、体制
县级财政管理体制民国初年,县财政承袭清制,田赋为国家正税。民国17年(1928),县代征附税各款,分国家税和地方税,统属中央和省两级财政支配。民国21年,县所征田赋及各项正税,除按核定等级标准留支行政司法经费外,其余悉数上解。地方开支除从田赋、杂税等收入中截留5%外,另经省核准后,开征地方附加税。是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全国财务委员会组织条例》,明确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次年3月,县财务委员会开始编造地方财政预、决算。民国24年,《财政收支系统法》颁布,规定县级财政与中央、省财政并列,但县级财政收入仍依赖田赋附加、公产及杂税附加。民国27年,国民党县政府流亡,经费由省库按月拨补。民国35年7月,恢复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同时实行收支系统改制,增加契税为自治税,划田赋5成、营业税5成、遗产税3成归县,此后县级财政有固定收入和分成收入。
建国初,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地方一切收支项目、范围、标准均由中央统一规定,全部收入逐级上交中央,支出由中央逐级下拨,年终结余上缴。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建立县一级预算,工商和农业税等收入全部上缴,少数地方税收归县。当年结余留存,收入不敷支出部分由省拨补。1954年,划分中央与地方收支范围,实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的财政体制。除商品流通税、工商所得税全部上解外,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为县财政收入;货物税10%、营业税70%归县,分成比例1年一定。1957年起,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40%上解,60%留县;公债收入60%上解,40%留县。1958年农业税实行分成,22%留县。1959年留县比例增加到28%。1965年实行总额分成加固定收入的办法。除商业收入、地方各税、其他收入3项留县外,其余各项收入,23%留县。1971年实行收支大包干体制,县分成比例为46%,超收部分20~30%交地区,其余超收留成和支出节余均归县支配使用。1980年当涂列为安徽省9县1市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县。试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确定包干基数,按一定比例上解,每年递增5%。一定5年不变,县属企业收入、农业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和其他收入作为县固定收入;地方工业企业利润50%留存;车船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地产税,集市交易税仍留县使用,不计入包干基数。支出方面,除省指定的专项费用外,其余均由地方财政列入包干范围。这种体制实际只执行两年。1982年县机动财力由试点时的超基数全留改为只留41.4%。1985年实行“按比例递增上交或递增补贴”的体制,即按一定的递增速度计算出县逐年超基数收入的递增额,对基数递增数中央、省、县按“二、一、七”分成。1988年实行“定额上交递增,定额补助递减”,一定3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收支包干基数以1987年县财政决算收入和上交省财政数作为基数,同时将1986年省对部分县的工改补助资金,省对县、中央借款的调减数,以及中央、省对县的部分专项支出等,调进县支出基数。调整后,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部分,为县定额上交省数;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部分为省对县的定额补助数。县收入递增率6%,包干上交省比例为30%,不直接承担上交中央任务,由省统一上交中央。在递增率以内的收入分别按确定的上交比例计算出分年递增上交省的数额,与定额上交或定额补助一并结算,当年收入超过递增率的全部留县;低于递增率的,上交递增数如数上交,补助递减数如数照减。
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建国后,乡镇财政实行报帐制。1958年在大桥、钓鱼、中闸、黄池、塘南、湖阳、青潭、和平、博望、薛镇等10多个乡试办乡级财政预算,其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及其他收入全部归乡(湖阳按50%分成);公债收入按50.7%分成归乡,后因大办人民公社中止。1971年在大桥公社建立公社一级财政试点,实行“定收定支、包干到社、超收提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翌年底止。1979年大桥、护河、丹阳3公社进行公社一级财政试点。1982年对公社实行财政大包干,工商税、农业税、其他收入等三项超收部分30%留公社,对税务部门工商税超收提成3%。1984年在黄池、丹阳、龙山桥3镇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短收扣支、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财政包干试点,超收部分,分成给乡的农业税为30%、工商税50%(屠宰税30%)、其余地方税20%。1985年全县乡镇均建立财政所,并在黄池、丹阳、关马、城关4乡镇实行“核定收支基数、收入逐年递增、超收定比分成、短收扣支补齐、一定三年不变”的财政体制试点。1989实行“核定收支基数,定额上交(或补贴),超支分税分成,一定两年不变”的办法。核定基数以1987年乡镇工商税收实绩为基数指标。农业税95%下达,5%留作乡镇社会减免数,其他收入以调整后的任务数下达。支出以1988年底核定的正常支出经费为基数,实行包干使用。
三、财务管理
预算决算管理民国22年(1933)3月始编预算。民国26年起,各项经费全仰于省,预算停止。抗战胜利后,首次编制当涂县岁入岁出决算书。嗣后2年,虽编预算,因军费开支浩繁,年终决算无法兑现。建国初,财政收支以支援前线为中心,经费支出分中央、地方经费2类,每半年编造收支预算1次,收入全部上解,支出经费报芜湖专署核准下拨。年终结余上交,不足部分由专署补贴。1953年县级总预算建立。预算编制主要根据地区下达的年度预算指标,结合县内各单位预算及机动财力进行编制。1954年,县预算编审程序:县直单位和区乡人民政府为主管预算单位,其所属单位为附属预算单位,附属单位的预算由主管单位代为编报。预算核定程序:主管单位预算由县人民政府核定;附属单位预算由主管单位逐级核定;县总预算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核定。1958年起,财政支出增列总预备费,解决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1970年,严格审批手续,坚持“一支笔批”。在年度预算指标确定后,按规定权限批准动用地方机动财力。1983年起规定批准权限分别为:300元以下由县财政局审批;300~1000元由县财贸办公室审批;1000~1500元由分管副县长审批;5000~10000元由分管副县长提出意见报县长审批;10000~50000元由县长提出意见交县长办公会议审批;50000元以上的由县长办公会议议定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审查决定。
预算外资金管理建国初,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内资金分别管理。1953年建立总预算,预算外资金纳入统一管理,作为县级机动财力。1956年开征水利集资粮,作为预算外收入,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至1959年计征1020.5万公斤。1957年开征城市公用费附加。1958年起利用预算外资金办钢铁、水泥、机械、化肥、造纸、制糖、纺织、鞋帽被服等厂,至1961年共投资271.6万元。1960年和1962年农业税附加停征。1963年农业税附加计征率提高到10%。翌年为解决“四清”运动经费,又提到15%。“文化大革命”期间,农业税附加和城市公用费附加停征。1979年恢复城市公用费附加,并开征工业用电费附加8%。1982年恢复农业税附加。
行政事业费管理民国35年(1946),当涂为二等县,政府定编97人,核定县政府编制经费较低。民国36年元月,因物价暴涨,省核定县级俸薪增加240倍,计月支10.5万元;乡级俸薪增加200倍,计月支5万元;保级俸薪增加120倍,计月支3万元。但因物价一涨再涨,员工所得,难维饱暖。6月,再作调整,俸薪县级加成1100倍,乡级500倍。10月,又增加县级员工生活补助费各10万元,乡级各5万元。民国37年,县级又增加到33000倍,乡级按县级半数支给。是年8月使用金圆券,县政府机关公旅费标准为:参议会、县政府人员每人每月公旅费2.4元,县属机关2.1元,乡级1.8元,保级1元。特别公旅费,议长、县长每人20元,副议长、副县长、县府秘书、县训所教育长、稽征处长、教育局长每月10元。
建国后,县机关公用经费开支实行供给制,在供给标准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单位每月月终前列出支出预算,送县财政科审核、汇总,报专署批准后供给。公杂费有差旅费、会议费、修缮费、印刷费、购置费等。1951年,公杂费区级每人每月0.33元,县级每人每月0.55元,勤杂、警察每人每月0.22元;学习费,每人每月干部0.33元,勤杂0.44元;会议费每人每天伙食费0.33元;临时特别费每月38.5元。1953年建立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统一开支标准,实报实销。1956年办公费每人每月县级3.3元、区级3元、乡级2元,包干使用。1961年11月,规定农村不脱产人员参加县以上会议误工补贴,农忙时每人每天0.5元,农闲时每人每天0.3元。参加县以上培训班或出外参观不发误工补贴,由所在生产队记工分。1963年3月,全县对37个公社、15个县直单位以及房管会、招待所、浮桥组、广播站、消防队、清洁队等预算外管理单位实行具体管理办法。即县直单位和公社实行报帐制,按月编制会计报表,以原始凭证,先审后拨款;预算外管理单位、有收有支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部上交,支出按核定计划下拨;消防队、清洁队按核定年度计划,逐月拨款,凭据报销,年终结算;房管会以租养房,自收自支,结余留用;广播站包工资,办公费用由开展业务和有偿服务收费解决。1973年4月,严格控制增加行政人员,严禁擅自兴建楼、堂、馆、所。1980年,对行政机关和文教卫等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试行预算包干。对乡镇公务费全年指标实行“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办法。机关办公费、修缮费、会议费等一律在指标内自行掌握,年终节余留用,超支自行解决。1982年5月起,县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伙食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就餐人员按工资额超过100元以上的自交0.7元、100元以下的自交0.5元。1985年增加到每人每天3.8元,工作会议2.8元。1989年县外出差补助为每人每天3元、县内2元,会议伙食补助增加到4元。
企业财务管理1952年底,规定国营企业固定资产转移,一律要通过县财政局批准。转移后,企业必须依照国营企业会计制度,作出固定资产投入、拨出的完整的会计记录。是年11月,县成立清产核资委员会,对电气公司、电影院、大众窑厂、人民卫生院、县农场等5个企业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帐户。1955年固定资产(除土地)均以原价减基本折旧进行估价,按使用年限提取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1962年,全县第二次清仓核资,并规定单位零星固定资产购置控制在5000元以内,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全部上缴,大修理基金专款专用,固定资产变价款一律缴入县金库。1967年基本折旧资金和大修理基金实行分提合用办法,不再由预算拨款和利润留成解决。1976年国营工业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试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对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县财政收取30%、主管部门30%、企业留用40%。1978年企业折旧基金上缴50%,企业自留50%。1979年7月1日起,实行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有偿调拨。企业暂时不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有价出租,出租的固定资产依然提取折旧费,在企业管理费列支。1983年起,对试行利润留成的企业,实行固定资产有偿占用,每月按国拨固定资金征收月率2~8‰的固定资产占用费。
1954年,地方国营企业所需流动资金由财政和银行分别提供。翌年,银行取消定额信贷,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由计划定额改为财政拨款解决。1958年所需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预算拨付30%,银行贷款70%。企业占用利润作流动资金的,其占用部分,抵作财政预算拨款。1961年元月,企业利润留成基金、大修理基金、附加工资等,一律专户储存,不参予流动资金周转。是年12月将已纳入县财政预算的11家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划转为银行信贷基金。1980年,改革流动资金供应方法,试行有偿占有制度。地方国营工交企业所需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逐月交纳占用费。1983年7月,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由县工商银行信贷供应,财政不再增拨,以前拨给企业的流动资金不再抽回。
1953年,县内只有3家公私合营企业,利润全部上交,亏损由财政拨款补贴。1959年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留成比例根据各企业1957年实际提取的奖励基金、社会主义奖励基金、超计划利润留成和预算拨付的4项费用占同期实现利润总数的比例,结合1959年的发展趋势确定。1961年调低利润留成比例。1967年取消利润留成,实行企业基本折旧基金抵留办法。1979年元月起,县属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比例为50%,商业企业利润留成为19.3%。1980年,县属国营企业试行利润包干。1981年调整企业上交利润比例,化肥厂按“三七”开(七成自留),其他企业按“二八”开,县供销社按38%留成。1983年6月,实行利改税,改企业上交利润为纳税形式。
四、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
1961年,开始下达控制指标,按国家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一律不准购买沙发、地毯、桌椅、轿车、摩托车、自行车、照相机、公用布和其他非生产设备,停止房屋油饰和非急需修缮。需要添置控购商品,由单位申请,逐级报批。是年全县集团购买力降至91.3万元,比上年下降20%。1962年4月,对社会集团购买力实行核定限额,发给购物证,凡没有核定社会集团购买指标的单位,财政部门不批拨,银行不付款。同年地区下达县控制指标款108.3万元,实用款108.9万元。1963年为简化审批手续,各单位不再向财政局编报计划,改为按年度分季分配指标进行控制。对各单位集团购买力指标的分配和管理,均采取属地办法,单位在哪里,购买力指标就计算在哪里。当年县集团购买力实绩为77.3万元,比1962年下降29%。1972年控制社会集团购买的商品,由原来的22种增加到30种。购买控购商品,县属单位先申报地区革命委员会,转请省财金局审批。对其中购买沙发、地毯、钢丝床、小汽车、摩托车、电冰箱、电视机、电影放映机、录音机、照相机等10种商品,要报省革命委员会审批。1974年以后,台式电子计算机、扩音机和多用机、高低音喇叭等不再控购。1978年,实际集团购买数为152万元,超过地区指标15%。1979年,对有指标、有定额并已实行计划分配的药品和医药器械、劳保用品、取暖用煤、非生产性汽车用油、体育器材、经省批准的专项小汽车和大轿车等6种商品,实行归口管理,由省统一预扣集团购买指标,按照定额和供货计划实行供应。供货单位不再凭证购买,不再核销限额。是年,集团购买力实绩为106.4万元。1980年5月,在原专项控制27种商品之外,又增加5种。新增的有空气调节器、录像机、洗衣机、复印机,电影放映机。同年,地区下达集团购买力指标为92.7万元,实际执行92.3万元,比上年下降13.2%。1981年元月,成立县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凡需购买的控购商品,一律凭县控购办开批准单购买。同时取消凭购物本定点供应和凭专用发票报销的制度,将原来由买卖双方共同控制限额的方法,改为以花钱单位控制为主的方法。1984年,取消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次年,国务院重申专控商品管理方法,专控商品定有17种。1987年又新增电取暖、电煮水设备为专控商品。1988年专控商品增加到32种,县直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由县分配指标,直接控制。对县以下的单位,由县提出压缩要求,自行安排落实。
五、监督审计
财政监督民国22年(1933)3月,县财务委员会成立,内设出纳、审核两组,后金库建立,出纳业务划交县金库,财委成为专门的县财政监督机关。民国34年,县临时参议会,内设财政特别清查小组,取代县财务委员会。民国36年,撤销财政特别清查小组,恢复财务监察委员会,设委员9人,由议长从参议会中遴选,交参议会大会通过,主任委员由委员会推选。财务监察委员会仍属参议会管辖。解放初,县财政科配财政监察员1名,具体经办财务监督工作。财务监督以财经纪律检查为主,通常以财务互审方式进行。1952年底全县进行财务互审,有两个区查出会计有贪污行为,作了处理。1956年3月对一个区财务作专题检查,查出挪用公款1177元,及时追回。1958年,财政监察工作由职能股兼办。1964年对部分局、社财经纪律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分别作了处理。1979年3月县抽调43名财务人员,组成7个组,历时12天,对全县32个公社(镇)、100个大队、303个生产队和28个新办企业的农业税政策执行、支农资金使用及效果、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互查,对贪污、克扣、截留、挪用农业税减免款及支农资金使用不当等严重违纪的作了严肃处理。1980年7月,财政局成立财政监察股。翌年8月,成立县财经纪律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982年县直单位组织164名财会人员组成22个检查组,农村抽调84名民政、财政干部组成27个检查组,对全县332个单位进行互查和抽查。1983~1984年,配合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全县进行财务互审和专题财经纪律检查。查出违反财经纪律总额190多万元,当年就纠正和回收140万元。1984年1月,县财经纪律检查领导小组撤销,同年4月,财政局财政监察股撤销,业务并入人事监察股。1985~1989年,县每年都临时成立财政、税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由财政、税务、物价等局抽人办公,选重点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年底即撤销。1985年8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出偷漏税款105.28万元,占用能源交通建设基金6.2万元,追查入库106.4万元。1989年对预算单位财务帐目,坚持每月审核。
审计1983年6月成立县审计局,内设人秘、工商企业审计、财政金融审计、行政事业审计4股。1988年4月建立县审计事务所,从事社会审计的服务与鉴证工作。1989年有23个县直部门和单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审人员84人,其中专职7人。在乡镇企业实行先审计后兑现的承包经营政策,31个乡镇成立审计领导小组,配备兼职审计人员120人。
1985年6月,开始对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教育、卫生、农林、水利等单位的二级机构定期审计,分半年审和年审,审计面100%。定期编发结论意见书,向被审单位公布结果;针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是年,在县计委和金融财政等部门配合下,对全县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检查自筹资金来源、性质,对立项、设计、预算、标准等程序及合法性进行审查。消费性固定资产中,重点对楼堂馆所进行审计。
1987年,在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计划经济委员会等单位协调配合下,对县属工商企业厂长(经理)承包经营和离任进行审计,并对承包合同的有关指标进行鉴证。同时根据重点效益服务的原则,每年对部分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状况进行审计。是年根据省市审计机关下达的任务,每年审计1个金融单位。至1989年,对工商、农业、建设银行县支行、县保险公司全部审计结束。1989年起每年安排对5个乡财政所财务进行审计。
1988年,开始对全县1520个工商企业进行注册资金验证,通过审计,发现注册不实和不当的资金1.29亿元,占原申报资金的32.7%。并将服务对象扩大到农村乡镇、村及所属企业,完成社会委托审计20项。
1985~1989年当涂县审计业务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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