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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的提取,始于1984年。凡属乡镇企业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建筑安装企业、饮食服务企业,以及各级乡镇企业所属商业性质的专业公司,均要交纳乡镇企业管理费。提取标准按企业的销售收入(含经营收入、劳务收入等)总额的1%提取。所提取管理费在销售收入中列支(税前列支),由乡镇企业办公室按月提取,按月上交。管理费主要用于补助未列入行政编制人员经费开支、必要的检测仪器购置费用、职工培训、技术推广、新产品试制和补助展览样品费用的不足,以及用于发展乡镇企业的奖励等。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从1989年开始,采取以1989年各乡镇集体企业(农业企业除外)总收入的1%,作为上交县乡镇企业局的管理费包干基数,一定3年不变。多收归乡镇,少交由乡镇政府财政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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