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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输市场管理
建国初期,水路运输由县船舶管理所管理,陆路由县搬运公司代行管理。1955年县政府设交通科主管全县交通运输和公路建设。1958年“大跃进”,交通运输量骤增,各种社会运输工具纷纷进入运输市场。为便于管理,县专门成立运输指挥部,责全县车船的组织和调配。对所有参加营运的车船一律发放营业执照、车辆通行牌照,并制定统一的搬运装卸收费发票以及人力、畜力车管理规定。1960年,交通系统又成立搬运装卸管理所、航运管理所、公路管理所和水上运输管理所。但仍有少数散车散船不接受管理,私拉乱运,争抢专业运输单位货源。为扭转运输市场混乱局面,从1963年10月起,县政府开始对全县运输市场进行整顿,严禁无证无照车船进入运输市场。“文化大革命”开始不久,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瘫痪,运输市场再次出现混乱局面。1971年8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战备运输指挥部和联合运输指挥部,将全县所有参加营运的车船统一纳入计划管理轨道,实行统一货源、统一运输和统一调配的“三统”管理。1979年联办根据省交通厅、商业厅《跨省车辆管理办法》,开始办理跨省车辆准运制度。1984年,改革运输管理体制,运输市场全面放开,实行多功能多渠道经营管理体制,“三统”政策停止执行。除国家明令规定禁运和限运的物资必须持准运证外,一般物资均由单位自行联系业务和自主调配车辆(船)。但执行不久,运输市场又一度出现混乱。1989年,县政府发布《关于整顿治理公路运输市场的通告》,重新规定:凡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县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营业;统一使用交通税务部门票证,执行交通、物价部门规定的统一运价;出租车不得经营班线客运,不得在汽车站、招呼站乱拉乘客;严禁摩托车、拖拉机经营客运等。
二、运价管理
建国初期,搬运装卸工力资由承托双方协商,以实物方式计酬。1952年,水陆运输、搬运装卸价格参照芜湖市同行业标准执行,以人民币计价。1955年2月,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定全县统一的搬运装卸收费基础价格为:一等品装卸力资每吨0.60元,二等品0.51元,三等品0.42元,四等品0.36元,五等品0.30元。1956年省交通厅调整全省装卸价格基数,在原有基础上增加25%。汽车运价,从1958年7月起执行省交通厅公路运价费率标准。1965年10月,根据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取消法定假日加收运费200%的做法,继后又陆续取消了部分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物资等级和加成比例,运价平均下降30%。1978年以后,县装卸运输价格均执行省规定价格。1984年,省交通厅下发《安徽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允许汽车运输价格实行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下浮可在10~20%范围内执行。特殊运输条件下,由承托双方协商议定。渡船的客、货运价,从1964年起实行统一标准,严禁乱收渡资。
三、渡口管理
历史上,县境渡口设置分公渡、义渡和私渡3种。公渡岁修经费由县公渡会筹措;义渡一般由民间热心公益人事捐助田产,作常年经费,行人过渡,免收渡资;私渡则为渡口所在地区设船摆渡,但常有勒索行旅情事。清咸丰四年(1854),太平军攻占当涂,曾在江心洲太阳河渡口刻石碑1块,规定人畜过渡收费标准,船户不得恣意讹索。
建国后,渡口管理一直由县交通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凡渡口设置,必须先由设置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政府签署意见后转呈县交通主管部门核批,再由航政部门办理渡船检验丈量、定员登记及渡工技术考核、发证等工作。为保证渡口安全,县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每年均组织人员对渡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取缔违章。1963年,县交通局开始在全县各渡口设置《渡口守则》铁牌,敦促群众遵守渡运规则,防止意外事故发生。1981年,《安徽省渡口管理试行办法》颁布。翌年,县交通局再次在全县各渡口设置水泥《渡口守则》碑,并印制《渡口管理制度》,发给管理人员及渡工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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