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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粮食供应
1949年7月,人民政府为保障民生,平定粮价,由国营粮食公司在城关原有1个门市部的基础上,增设3个粮点,销售粮食。1951年,又委托基层供销社代销,保证对城镇居民的粮食供应。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城镇居民凭票证购买粮食。
供应标准,凡非农业人口在500人以上,列为市镇人口定量供应范围,按劳动差别、年龄大小分为9个等级定量供应。即:特重体力劳动者每月22.5~26.5公斤;重体力劳动者每月17.5~22公斤;轻体力劳动者每月13.5—17公斤;职员及脑力劳动者每月13.5~15公斤;大、中学生每月16~20.5公斤;3~6周岁儿童每月7.5~9公斤;3周岁下儿童4.5公斤。1971年调整为:未满2周岁儿童每月6公斤、2~4周岁儿童8公斤、4~6周岁儿童11公斤、6~10周岁12.5公斤、10周岁以上与居民13.5公斤;区社干部16公斤,县以下非区、社干部(含机关单位)15公斤。1972年12月,开展节粮活动,支援灾区,每人每月节约粮食0.25~0.5公斤,全县计5.04万人响应号召,当年共节约上交粮食12.72万公斤,人均节粮2.51公斤。
二、农村粮食供应
按照“保证生产,控制销量,合理分配,重点安排”的方针,对缺粮社、队的粮食实行一年一定,核定销量,返销到户,凭证供应。此外,因自然灾害和特殊情况而缺粮的,亦以返销粮解决。1954年特大水灾,全县返销粮食2864.95万公斤。1959~1961三年自然灾害,返销粮食43万公斤。此后,由于粮食产量逐年增多,一般只购不销。
1963年,对城关蔬菜大队菜农1107人,按统购价月人均15公斤标准供应计划口粮,1964年增至人均月定量18公斤。1970年菜农人口1788人,年供应口粮达27.1万公斤。1983年,全县新增姑溪、查湾、龙山桥等13个公社蔬菜专业队,新增菜农1569人,月供应量2.35万公斤。1985年7月起,对菜农粮食供应,改按收购比例价执行,人均月定量仍为15公斤,月总供量5.6万公斤。
全县6个渔业专业大队1295户、5855人,自1953年起按统购价供应粮食,年计划供应95.6万公斤。从1985年4月起,改按收购比例价供应。全县7个国营农林场、1113人,除444人吃市镇定量口粮和非农户吃常年定量粮外,对青山、围屏、横山3个林场吃回销粮的327人,全年安排回销粮供应7.77万公斤(其中按统购价的123人3.2万公斤,按比例价的204人4.57万公斤)。
三、其他方面粮食供应
工商业用粮供应工业、手工业、食品业、副食品和酿造业等生产单位,其用粮按其不同性质实行计划定量供应。由粮食部门核定后发给“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凭证按计划分月供应。1985年后,改为议价供应。
水利粮供应1949年,当涂水灾后修堤复圩时采取以工代赈办法,给民工发放救济性质的粮食补助。1954年冬,10万民工修堤,集体立伙者每人每天供应粮食1公斤;在家搭伙者,减为0.81公斤,总计供应水利粮597.5万公斤。1955年,水利粮改为民工自带基本粮,国家按民工口粮补差。1965年,长江大堤岁修基建工程上马,每立方土补助成品粮0.25公斤,全县共下拨7万公斤。1966年下拨41.75万公斤,1977年下拨增至58万公斤。1985年后,不再下拨水利供应粮。
自理口粮供应1985年,进城镇落户自理口粮的农民,由公安部门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再经市、县粮食局审签发给《农村粮油供应转移证》,到所在地粮站办理加价粮供应手续,再发给《加价粮油供应证》,按季度核批,凭证供应加价粮油。
1949~1989年当涂县粮食销售分项实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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