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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志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全面、系统地记述县境内自然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二、本志以社会分工为依据,遵循“事以类聚”、“详今略古”的原则,进行科学分类。全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和附录等组成。各类专志平列设志,分编、章、节、目结构。为突出地方特色,将有关事物作适当升格或前置处理。
三、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辅以纪事本末体。
四、本志贯通古今。上限一般追溯事物之发端,下限一般断限至1989年,部分事物酌情延伸。地图、照片的下限延至1995年。
五、本志按“生不立传”原则收录本籍(含在外地活动的)人物,兼收在本地活动时间较长的客籍人物。收录对象以其在县境有突出事迹和重大影响者为准。
六、所记建国前、建国后分别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解放前、解放后,分别指1949年4月24日当涂解放前后。建国前历代纪年,用历史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建国后用公元纪年。
七、本志中各种称谓在第一次出现时用全称,在同一自然段中多次出现时酌情用简称。如“当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其它类推。
八、本志用语体文记述体。对专用名词、特定事物等予以注释。记载地名、机构名称等均用当时的通称,部分古旧地名加注今名。
九、数字书写,以1986年12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七部委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为准。所用各种数据,以县统计部门数字为准,统计部门缺的采用有关单位数字。
十、本志资料大部分来源于省、市、县档案馆、图书馆及县属各单位新编专业志,入志时不一一注录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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