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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
1953年6月,人民银行马鞍山矿区办事处首次对矿区铁矿厂、发电厂等11个单位核定现金库存680元。接着开始试编现金出纳计划。1956年,市人民银行筹备处为执行国家规定编制与现金收支计划,作出如下规定:1、凡在一天内提取2000元以上的现金,须在前一天通知银行。2、单位间扩大转帐业务,以节约现金使用,减少现金支票。3、支付外地工资或外出采购在500元以上者,均要通过银行,不可自行带现。4、各单位每月底持有现金数,应于月后3日内填送银行。1959~1961年期间,国民经济发生严重困难,人民生活日用品奇缺,货少钱多,持币抢购现象不断发生,一度出现大量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现象。1962年,市人民银行重新核定79个单位的现金库存,对45个未管单位实行现金管理。到年底,全市现金管理单位达650个。从当年第三季度开始,又在向山、采石两个地区现金收支较大的单位进行现金收支计划试点。到第四季度逐步将试编现金收支计划在全市商业系统独立核算单位施行。1963年1月,全市开始普遍实行编报现金收支计划。二、三季度,市支行对现金出纳计划执行情况作了检查。“文化大革命”中,现金管理制度未能认真执行。
1977年11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市人民银行恢复现金管理业务,重新核定了各单位现金库存限额,规定凡有营业收入的单位,现金收入都应当天送存人民银行。同时要求各单位对本部门现金库存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市人民银行进行重点抽查。1982年以后,城乡经济日益繁荣,现金管理规模迅速扩大,现金流量成倍增长。1987年与1982年相比,现金收入增加70561.5万元,现金支出增加84385.4万元。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并存,全市现金管理在金融体制改革中逐步得到加强和完善。
[工资基金监督]
1960年,马鞍山市开始试行工资基金管理。全市各单位工资基金均由市工资基金管理办公室管理。市人民银行对各单位的工资支付进行分析、检查并实施监督。当年,核实全市职工总数为7.25万人,支付工资总额5300.7万元。1961年,市人民银行、劳动局联合制定《关于使用工资基金的几项规定》。1963年,又规定各单位间职工调动,须填制工资基金转移卡。1964年,经市人民银行监督执行的全市工资基金管理单位266个,其中,全民所有制130个,集体所有制136个。在银行开列工资户头的有全民所有制166个,集体所有制136个。“文化大革命”初期,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基本停顿。
1972年,马鞍山重新建立工资基金管理制度。规定独立核算的国家企业、事业、机关及人民团体,均编制劳动工资计划,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各单位编报的工资使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汇总,由市革命委员会工资基金管理办公室批准,单位凭工资基金领发证到银行领取工资。1973年,市人民银行会同劳动部门,对全市236个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重新作了规定,帮助其建立工资管理卡,并坚持每季度重点抽样检查部分单位现金、工资执行情况。1983年3月,工资基金管理扩大到全市小集体所有制单位,向其发放工资基金管理证(卡)。1986年6月,对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总额计划实行工资基金管理。银行支付工资,一律凭《工资基金管理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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